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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 民法典解读党课,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 民法典解读党课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2020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让中国人民饱受疫情的困扰,在这个万众一心度过疫情的时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为人民打上一针“强心剂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和国家先后多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因多种原因一直没能形成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经过多年努力,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不仅仅是达成几代法律人的夙愿,更是对人民的殷切期盼提交了份圆满的答卷

  此次民法典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篡的亮点,具有极为深远的意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格权的定义不断丰富,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数据、互联网成了一把双刃剑,个人隐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层出不穷。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当现行法律还不能有效应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此次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意味着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老百姓来说不仅仅是抵挡伤害的盔甲,更是奋起反抗的武器。公众号逍遥文稿整理,让以人为本真真切切的落实在生活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外还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这是一部“社会活动百科全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当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总是形影不离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当民法典制定好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对其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就显得额外的重要,但这只是后话,就把一切交给时间,让我们一起去见证。

  这一部盛世之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 民法典解读党课2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经过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典》编纂原则和目的

  以人为本是此次民法典编纂始终坚持的原则。如何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规定得更好、写得更丰满,使民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让人民享有更多更实在的权利,从而生活得更加有尊严,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目的。

  三、《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从总则编到各分编,权利保护贯穿草案始终。

  总则编草案

  结合疫情防控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草案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的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值得关注的是,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物权编草案

  新增居住权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物权编草案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安居才能乐业。草案增加“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草案还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作出了完善,对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

  合同编草案

  修改完善具体规则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解决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际立法经验,草案对于合同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改与完善,以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草案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为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旅客霸座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人格权编草案

  人格权独立成编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草案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法律问题之一。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草案规定了隐私的定义,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此外,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草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此外,草案还确立了器官捐献规则,明确了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婚姻家庭编草案

  保护家庭关系稳定增加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结合社会发展需要,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还吸收了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范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继承编草案

  满足现实需要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编草案共4章、45条。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草案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侵权责任编草案

  守护头顶上方安全禁止高空抛物坠物

  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草案还实现了多处制度创新,包括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以及“自助行为”规则,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

  《民法典》10大亮点

  亮点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的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3: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没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5: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此次修改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单位,增加了有关组织。

  当时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很多单位既承担经济职能又承担社会职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这些类型的单位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而且,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同时,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例如慈善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力来从事监护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将法律许可的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纳入到了监护人中。

  亮点6: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解读: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撤销监督制度。近些年,屡屡出现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现象,比如父母遗弃儿童、对儿童进行家暴等,通过列举的方式,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亮点7: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草案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亮点8: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解读:我们一直在呼吁,民法典的编纂要反映21世纪网络时代的特点。为了进一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草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并明确将数据信息列入其中。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反映了互联网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特征,草案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将会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一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亮点9: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解读:现在,生态环境更加被重视,也是21世纪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民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功能。草案增加了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从而承担起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

  亮点10: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在呼吁对此进行修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实例学习讲解讲课稿 民法典解读党课3

  为了做好全市社会体育组织党建工作和提高社会体育组织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体育组织健康发展,8月18日下午,由中共珠海市体育行业委员会主办的体育社会组织理论学习培训班在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举行,体育行业党委委员、下属各党支部党员、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人员以及市体育总会会员单位代表共70余人参加。

  理论学习培训班上,首先由中共珠海市新经济组织委员会委员、党群工作部部长张斌为全员带来《透过战“疫”的烽烟,我们应当看到什么》专题党课学习。

  张斌重点围绕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共产党员冲锋在前的初心使命、当下体育行业党员的责任与担当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释。

  他表示,党的领导始终是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关键核心,体育行业党委、党支部和全体党员要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疫情防控、体育行业复工复产和体育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推动党建工作在全市体育社会组织的深入开展,形成党建工作与日常业务活动相互渗透、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紧接着,珠海市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讲师团成员杨梅为参训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

  杨梅从《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和重大意义入手,系统阐述了《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并结合体育行业的相关问题,以案释法,对《民法典》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形象深刻地讲解了与日常生活工作中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参训人员学习理解《民法典》、增强法治意识具有指导意义。

  杨梅提出,参训人员要深刻学习领会《民法典》,把《民法典》与今后开展体育工作结合起来,推动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

  本次培训班内容丰富,对体育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开展和如何在今后工作中结合《民法典》有了更加深入全面的理解,将以本次培训为契机,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开展,让党旗在体育社会组织中高高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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