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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案为鉴查摆会上的发言

提起好人,人皆赞之。但如果在好人后面加上“主义”二字,味道和性质就变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可邓长明、丁文、夏斯峰长期奉行着好人主义,甚至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好人主义竟成了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的“臭豆腐”,政治生态乌烟瘴气。邓长明、丁文、夏斯峰三人在好人主义的掩盖下严重违纪违法,神不知鬼不觉地干着贪腐的勾当,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他们既是好人主义的施行者,也是好人主义的受害者。这个问题值得警惕和深思。

好人主义,顾名思义就是谁也不招、谁也不惹的处世哲学,听起来好像是与世无争的生活、本本分分的做人。好人主义奉行你犯规我不追究,我违纪你不过问;你说我做得不错,我说你干得很好;发现问题掩着、盖着,你好、我好、大家好,谈成绩的多,提出批评意见的少;怕丢选票,宁可得罪工作,也不得罪“朋友”,宁伤原则,不伤感情;该公开批评时,却包着、护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事之间,发现问题、错误而不指出,奉行“多栽花、少种刺”“万事留一线,日后好想见”。这种风气只会让有缺点的同志越走越远,只会破坏党政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只会使党内正气不彰、邪气上升,轻则误人害己,重则误党害国。

好人主义看起来对人“好”,其实是对同志不负责任。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当缺点和错误出现时,就需要经常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去“抵抗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侵蚀”。当发现同志有了缺点、错误,应及时指正,帮助改正,这才是对同志真讲情谊、真负责任。“小洞不补,大洞吃苦”,邓长明、丁文、夏斯峰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同许多犯错误的干部一样,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开始往往只是出现一个缺口。这种时候的一次批评,犹如醍醐灌顶,当头棒喝,也许他们就会警觉,不至于越走越远,滑入犯罪的深渊。我们作为他们以前的同事、同一个班子的同志,必须汲取深刻的教训,充分认识到好人主义容忍错误的思想和行为,麻痹人的真假、善恶、美丑之心,目的是讨好卖乖,说到底是个人主义思想在作怪。

作为局党委委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对照市委在大讨论活动实施意见中梳理的“好人主义”5种类型22种表现,我觉得个人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处理问题时原则性有待加强。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存在碍于情面的思想顾虑,对不违反原则的问题能过则过,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能不提的尽量不提;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能不管的尽量不管。二是说优点多,说缺点少。无论是对纪检监察组还是对驻在部门,无论是对人还是对事,表扬、夸奖、建议多,严肃批评、一针见血指出问题少。得罪人的话能不说的尽量不说,得罪人的事能不做的尽量不做,给领导、同事一副“好人”的印象。三是工作调研、督促检查不够深入。在开展工作调研和督促检查时,往往就问题调研问题,就工作需要开展督促检查,对于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往往就说一说,没有上纲上线的去纠正,要求整改。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好人主义不仅是一种重私情、轻道义的庸俗哲学,更是不讲党性、不讲原则的严重问题。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正风肃纪、反腐倡廉的“宣传员”、“监督员”、“裁判员”,对好人主义的危害必须有清醒认识。好人主义不讲国家,只讲个人,不问原则,只顾得失;办事看来头,分亲疏,无公正,无大局。它使原则成面团,制度成摆设;使正气受压抑,邪气得猖獗;它使正常的上下级关系变得庸俗,健康的同事关系变味道;它令坚持原则的人心寒,令投机钻营者得势,令民心民意得不到申张。纪检监察干部要拒绝甚至痛恨这样的“好人”,必须坚决摒弃好人主义。

好人主义不会自行消退,要以“严”和“实”的精神,发挥制度威力,用问责利剑切除这颗毒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就是对付好人主义的“杀手锏”,就是要用问责破除好人主义,激发领导干部的担当精神,督促其负起该负的责。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对象,列出了各类问责情形。我们要坚决用问责把压力传下去、把责任压下去,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对普通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一案双查”,追究“一岗双责”,要追究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同时,坚决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当前,我们要运用邓长明、丁文、夏斯峰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要运用“三不一体”理念推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以案促改落实落细,坚决肃清邓长明、丁文、夏斯峰案的恶劣影响,切实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努力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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