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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是商业交易的公证方式,是商业活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签约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约束关系。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摄影师签约合同,供大家参考。

  摄影师签约合同

  甲 方:

  乙 方:

  为了推动、促进合作双方的在婚庆行业事业上的发展,更好地为广大结婚新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双方达成合作共赢,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乙方以协议规定,向甲方的签约客户提供专业的专项服务,以维护甲方完善品牌、质量、策划案等进行工作。充分保证双方的权益。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

  1、乙方在技术条件支持允许的范围内,为甲方的客户提供婚庆当日的摄影服务。指定合作摄影师 名, 姓名分别是 、 、 、 、 、 、 、 、 、 、 、 。

  2、甲方根据协议资费标准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服务费经过甲乙双方确认同意。

  3、如有加时或超时收费项目,应在《服务标准报价表》中标明(见合同附件)。

  4、制作内容必须涵盖:电子相册一个(不得低于一首歌的时间),毛片全送,精修照片依据定单而定(30张起)。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以甲方安排的工作档期为第一档期。

  2、为甲方指定的签约客户提供婚庆当日的摄影服务。摄影完成后,并负责后期编辑制作。

  3、摄影内容,未经客户许可,不得作为其它商业或宣传途径使用。

  4、乙方须在30日工作日内,另每年1月、5月、10月45日工作日内提交编辑制作后完整的摄影光碟交给甲方。

  5、乙方对甲方的婚庆典礼上出现的其它情况不予负责。

  6、保守甲方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 不准转载或作为其它用途; 同时保守甲方商业合作信息, 不准泄密给第三方。

  7、合作过程中统一以甲方的工作人员身份与第三方(含客户) 提供服务。

  8、乙方必须提前与仪式督导、灯光督导沟通婚礼流程和相关事项。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与客户签约前,须第一时间通知乙方,预约档期。

  2、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客户的相关信息,及客户对婚礼的要求,方便乙方依据技术角度掌握运用拍摄技巧。

  3、甲方负责按客户的需求和策划案认真仔细的完成婚礼现场的布置工作,保证现场的场景效果。

  4、甲方与客户协商的婚庆、机位和价格如有变动,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方便调整。

  5、按协议要求及时向乙方结算款项。

  四、付款方式

  1、甲方在收到乙方光碟,并交付客户,无再修改异议后; 每月28日对帐, 次月的30日付款。

  2、协议价为包干价格(含:交通费、进餐费等)。

  3、付款方式为现金结算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银行转账、汇款必须为乙方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并第一时间通知乙方查收)。

  五、违约责任

  1、合作服务过程中未按服务要求执行造成客户投诉、抱怨、退单、赔偿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若造成甲方其它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2、合作服务过程中违反第二款6项情节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负。

  3、合作服务过程中违反第二款7项情节将扣除是次成合作交易额的一半金额为罚金。

  4、合作服务交碟日延期一日, 按每日10元扣除违约金。

  5、档期变更时间甲方未提前7天通知乙方,赔偿是次交易额的一半金额为罚金。

  6、若乙方发生不可预见性事故(比如:记忆卡损害、相机被偷等)导致客户照片丢失的,由乙方按照公司对外报价的3倍进行赔偿。

  六、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武汉市婚庆行业协会仲裁办公室进行仲裁;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七、条款的完整性

  甲、乙双方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代理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双方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八、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九、不可抗力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停电、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负法律责任。

  十、声明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甲乙双方在推广和宣传过程中同行共勉、紧密合作。

  4、甲乙双方就各自的经营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责任。

  5、本协议有效期 年,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十一、协议的终止,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

  1、 本协议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有任何一方欲终止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摄影师签约合同

  甲方:印象创新影视工作室

  乙方(签约摄影师):

  印象创新影视工作室(以下简称“甲方”)下设 军中印象、第七班,其中 军中印象负责图片采集、编辑、推广使用,第七班为摄影师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的平台。

  双方经协商,乙方成为甲方签约摄影师,现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签约摄影师的合作概要

  签约摄影师负责向甲方提供其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含相关文字),并授权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上述图片的使用和销售,甲方向签约摄影师提供包括图片编辑、上网服务、信息整合、销售推广等综合性新闻业务及商业代理服务,为签约摄影师提供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平台。

  二、甲方的保证义务

  1、尽力推广签约摄影师的授权图片;

  2、尽力使签约摄影师作品得到使用同时进行合理定价及收费;

  3、按协议约定支付签约摄影师的作品权利许可所得。

  三、签约摄影师的保证义务

  1、保证授权的图片及相关文字信息为其专有著作权,如果授权图片为与他人共享著作权的,必须明确提示,并保证共享著作权人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保证授权的图片和文字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涉及任何侵权事宜,不对任何民事主体造成诽谤、侵害隐私权,不触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肖像权;

  3、乙方因著作权不合法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签约摄影师委托代理权限许可的范围

  1、授予甲方筛选和编辑权。甲方有权对作品进行筛选、组合,并选择其认为适合的图片进行编辑,并将其录入图片库;

  2、甲方可对作品的尺寸、构图、文字或结构进行调整,并在作品上增加水印或其他不破坏作品主题的内容;

  3、授予作品定价权。授权甲方对作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定价;

  4、签约摄影师授权甲方在宣传、社会公益活动时无偿使用的权利;

  5、授予不一定署名的权利。签约摄影师同意提供给甲方的图片,在网页展示、报刊采用、客户使用时不一定有署名。

  五、签约摄影师的收益权利

  1、签约摄影师授权的图片,在媒体上使用,由相关媒体按各自标准直接向签约摄影师支付稿费。甲方不收取中间费用;

  2、其他机构、企业、个人使用图片,签约摄影师获得每次销售税后金额的70%,其余为甲方所有;

  3、结算方式:图片用户回款后一个月内结算,并向签约摄影师提供详细账单。

  六、签约摄影师数字图片的网络储存期限

  签约摄影师图片数据的储存期限由甲方决定。部分图片经甲方判断已经不具备销售的可能性,甲方将在服务器上进行删除,无需告知乙方。

  咨询及解释

  本次招募事宜由印象创新影视工作室负责解释

  摄影师签约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明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就签约代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有义务竭尽全力为乙方开拓其创作及表演事业,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努力和劳动;

  二、 甲方负责乙方的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包装的设计策划;

  三、 甲方负责乙方创作作品的出版、各种演出活动的联系、以及全面代理事宜;

  四、 在合约期间,甲方拥有乙方的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的使用权,以及各类演出的代理权;

  五、 甲方应接受乙方合理的特别委托,对乙方进行全方位的包装宣传活动(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 甲方有权利按照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以及各种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

  七、履行艺人签约合同期间,为了使乙方在表演基础上能达到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所重用,甲方免费安排每年至少一次的强化培训(吃、住、行费用、教材费自理),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演员证(费用自理);

  八、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任务时,甲方代理乙方从用人单位收取演出报酬的全部收入,并由甲方来发放给乙方,同时甲方有权从收入中收取35%作为甲方演出经济代理费;

  九、甲方负责替乙方追讨演出收入,并保护乙方个人声誉、以及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等权益,甲乙方双方将其按彼此的演出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共同负担有关的诉讼或其他支出;

  十、 甲方根据乙方个人情况和要求,负责安排乙方进入艺术院校继续深造;

  十一、 乙方如有蓄意破坏或影响甲方声誉及利益的言行或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起诉并要求赔偿;

  十二、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违约三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演出资格和合约规定的其它资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 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活动时,乙方临时不能参加,需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同意参加,而迟到或不到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任务时,不得从事与演出无关的事宜,服从甲方安排,劳动。乙方如出现迟到、早退、不到或抛开甲方安排,自行安排活动,都视为违约,不服从管理,将追究乙方责任及经济赔偿;

  四、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委托他人,以任何方式收取由甲方代理的演出收入,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保留其以各种方式追回代理费的权利,劳动。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 乙方依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交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被甲方吸收为专(兼)职艺员后,应向甲方交纳X/年人民币为管理费、建档费和存档费,X元人民币的艺术照和生活照(由专业摄影师统一拍照),乙方交纳的.管理费一经鉴定,甲方不予退还。七、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签约费元,抵押金元,抵押金在艺人签约合同期满甲方将如数退还(凭本公司所开的收据)。

  注1: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甲方将不予退还抵押金:

  1)演出期间迟到或不到,造成损失者;

  2)演出期间无故离开,影响演出者。

  注2:乙方如违反本公司以下几条将扣除抵押金X元人民币:

  1)在演出期间给本公司带来声誉及利益损害者;

  2)在组织演出和排练期间无故不到或早退者;

  3)在演出或排练期间损坏道具者(道具按实际价格赔偿)。

  附则:

  1、本责任书解释权在甲方。有效期 年,期满后自动解除,甲乙双方认同有必要继续合作,重新签定;

  2、如在执行合约期间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则由纠纷所在地经济艺人签约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起诉;

  3、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影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签章)

  经 办 人: 签 约 人: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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