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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或称任期终结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离任审计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含监管办事处、营业管理部)、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重要业务部门是指资金、财务、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四条 离任审计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时的必经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正、副行长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深入论证、集体讨论的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三)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情况,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不当等问题应负的责任;

  (四)信贷资金管理、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对本单位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应负的责任;

  (五)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负的责任;

  (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文件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七)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和政策情况,对于任人唯亲、用人失察、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按其所在部门的职责,审计其履行职责和工作效率的情况;对其所在部门出现的工作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确认其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对行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主要审计其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财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重大资金财产损失和经济案件,确认其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 内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行以下分工:

  (一)分支行行长、副行长,由上级行审计;

  (二)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由所在行审计;

  (三)行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由管辖行审计。必要时,管辖行可授权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分支行审计;

  (四)其他需要离任审计的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本制度进行。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立项及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离任前由人事部门向行长提出《离任审计建议书》,经行长批准后由内审部门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通知。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现场审计。审计组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确认事实。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审计事实。特殊情况,经行长批准,审计事实确认书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向派出行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由内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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