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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操纵市场、强迫交易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吞、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毁损破坏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措施汇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措施汇报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省院、市院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我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要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县委决策部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高检《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十一条问答精神的通知》、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和发展实际,均衡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手段,为我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二、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转变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理念

  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在办案中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促进民营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结合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落实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等规定,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杜绝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切实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企业管理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以及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促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构建和清廉武义建设。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抽逃出资等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开展经济活动。

  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强化对涉及民营企业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对涉民营经济的案件该立不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严格审查涉民营经济的案件,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开展监督;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财产刑执行情况,发现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加强对涉民营经济的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对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

  五、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保护投资创业热情

  严格落实最高检发布的关于规范民营企业案件的11条执法司法标准,在办案中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六、坚持“四个慎重”“六个严禁”,切实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慎重使用拘留、逮捕措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能够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的新闻,握好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报道尺度,最大限度的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坚持“六个严禁”,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民营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

  七、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妥处理各类涉民营经济的矛盾纠纷,切实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体现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难点痛点,加大修复性司法工作力度,对涉及民营企业类犯罪,督促符合条件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社会服务等修复方式,减轻犯罪导致的危害后果,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涉民营经济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强化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司法救济。对于涉民营企业的劳资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群体性申诉案件,要做到风险评估在前、稳控预案在先,坚持依法办案与释法说理并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做好群众安抚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八、多措并举,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建立和完善联系民营企业机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民营经济主题活动日(3月4日)活动,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的深入交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与县工商联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涉企问题,联合进行调查研究。建立回访机制,对涉案企业处理结果适时回访,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和典型案例发布,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管理和经营。以四个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为依托,组建民营企业发展检察法治服务小分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策宣讲、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以案释法,建立民营企业案件专门统计台账,编制涉民营企业检察白皮书,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网”新媒体,宣传检察机关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九、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为做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成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内外联络、信息报送、对外宣传等日常工作。结合各项检察业务,细化工作措施,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室、明确责任领导,实行台账式管理,要求责任部室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相关工作报表报送到案管部。责任部室按季度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并注重问题分析、总结经验成效、提出意见建议。加强与县工商联等部门工作联系,在本县筛选10家民营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并落实院领导、相关部室主任实行“一对一”定点联系服务,确保各项举措取得实效。

  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措施汇报

   近年来,肇州县检察院针对肇州县民营经济发展迅猛、民营企业数量日益增多的实际现状,切实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积极履职尽责,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下面,笔者就肇州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情况展开调研,总结服务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经验做法

  肇州县检察院立足所辖工业园区民营企业聚集的特点,深入到园区企业调查走访,进行法律宣传,强化协调联络,为园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检察服务。一是深入企业调查走访,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台账。围绕“服务、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深入工业园区民营企业进行调查走访,详细掌握园区企业的数量、经营特点、企业规模、具体分布、发展现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民营企业基本情况台账,同时,健全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服务民营经济实施办法》,为企业提供长效服务保障机制。二是组织开展法律宣传,着力提升企业法律意识。针对民营企业在管理、生产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采取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提供咨询等方式,提升企业员工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同时,针对企业易发的刑事犯罪,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发生。2017年以来,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和讲座8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60人次,解决法律问题6件,得到民营企业的认可。三是建立协调联络机制,主动提供检察服务。为加强协作联系,强化服务民营经济的机制保障,建立了定点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在企业设立联络员,便于及时联络沟通,定期召开由民营企业代表、企业联络员参加的座谈会,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和需求,征求对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法律服务,主动为企业发展当好参谋,帮助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二、民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内部管理无章松散,各项监管措施还不完善。部分民营企业一味追求的都是企业经济利润的实现,往往都忽视了现代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虽然有些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起来,但管理模式陈旧,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同时,还存在着资金管理、产品销售、商业秘密保护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管,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审批制约机制缺失,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给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带来漏洞,使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走上犯罪道路,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企业法律人才严重短缺,风险防控机制还不健全。部分民营企业对商业风险比较敏感,较为重视,但是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严重的不足,企业招聘的以管理、技术、销售类的人才为主,招用专业法律人才的企业少之又少。也很少有企业能够做到在合同签订、产品采购、营销、项目合作等环节由专业法律人员参与把关,更很少企业可以建立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控制、监控、处理的系统风险防控机制。这一情况就造成了当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防控措施,不能有效进行维权,给企业发展带来阻碍。

  (三)企业外部环境严峻,法律服务和保障还不到位。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逐年改善,但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涉黑涉恶、寻衅滋事、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仍然处于高发态势,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而国家工作人员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运营成本,破坏了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在民事行政案件领域,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案件错误裁判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当执行行为依然存在,在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损坏了企业的形象,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步伐。

  三、建议及对策

  (一)积极建言献策,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研究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摸索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发案规律,积极运用检察建议这一有效手段,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引导民营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管理和监督相对独立的制衡机制,推动家族制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严格落实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降低经营风险,保护企业资产健康安全,保障企业优质高效运转。对于那些具有行业性、规律性特点的问题,帮助及时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就办案工作中掌握到的某些行业犯罪特点、成因等及时通报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共同研究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预防和行业预防,并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较大的民营企业成立预防犯罪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犯罪预防的监督和落实,引导企业建立一整套的廉政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建立防控机制,防患于未然,使企业少走弯路、少受损失,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开展送法进企,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根据民营企业的需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送法进企活动。一方面,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图片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宣传讲解与企业和职工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重点宣传本行业犯罪的特点、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增强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为企业培养法律管理人才,增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风险意识,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利用公布咨询热线、现场咨询、网络咨询、应邀咨询等方式,选拔业务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组成法律服务团,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对民营企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积极为辖区内的民营企业提供全面周到“零距离”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并认真解答企业和员工的法律疑难问题,帮助民营企业和员工依法维权。

  (三)依法履行职责,营造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快捕快诉“涉企”刑事案件。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追赃工作,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进行专项整治,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营造安全、稳定的外部治安环境。二是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乔治·华盛顿曾经说过“严格的执法是廉政最坚固的支柱。”检察机关虽然查办职务犯罪职能进行转隶,但一定不要放松涉企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重点打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项目审批、税收征管、贷款发放、民事裁判等过程中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侵犯民营企业及其业主、从业人员财产、人身、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三是强化监督职能,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重点加强对涉及企业债务纠纷、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对涉及企业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依法予以支持,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四是注重涉企信访工作,营造平安稳定的和谐环境。注意及时研究办理民营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控告申诉案件,建立涉企信访案件定期分析通报制度,设立台帐,由专人进行统计分析,对属于检察职责范围内的控告申诉案件,要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拖延,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之控告人和申诉人;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办理,并做好跟踪管理,通报预警等工作,为企业发展营造平安和谐的内部环境。

  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措施汇报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检察院通过强化服务民营经济的组织保障、政策保障、法治保障、机制保障,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织就了一张立体大网。

  近日,市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以详实的数据和案例,详解了重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保障民企合法权益所做的努力。

  护航民企,保障企业命脉

  起诉侵害民企权益犯罪949人

  “检察官不仅为我们挽回了上百万元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为我们保住了企业的品牌,也就是保住了企业命脉啊!”8月7日,华新水泥重庆家装渠道营销总经理高华,激动地握住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手说。

  去年3月,该公司接到客户投诉,称买到该公司旗下产品“拉法基超级工长”牌水泥为假货,该公司立即报警。

  后经查明,该案系重庆一小作坊式工厂,购买假冒包装灌装散装水泥后冒充“拉法基超级工长”牌水泥销售。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该假冒水泥已销售3500余吨,案值115万元。

  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近几年,假冒水泥造成我公司巨大损失,更严重的是打击了我们的品牌和商业信誉。”高华坦言,水泥产品极为特殊,品牌信誉一旦丧失,严重的话可以直接摧垮一个优秀的企业,所以检察院此举的意义不仅仅只是挽回经济损失,更是保住了企业。

  事实上,这只是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一个缩影。根据刚刚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全市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51人,起诉盗窃、诈骗、故意毁坏民营企业财物等犯罪327人,起诉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犯罪571人,共计949人。

  早在去年10月,市检察院就出台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18条”,同时出台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12条意见”、服务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15条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今年5月,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联合成立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并就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开展联合调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等职责进行了明确。

  去年以来,市检察院组建了办理金融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7个公诉专业团队和民事裁判监督、虚假诉讼监督等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团队,并正在推进设立办理经济金融等专门领域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集中资源力量办理专门领域案件。

  杜绝“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为民企追回经济损失2554.8万元

  以前涉及民营经济领域的案件,有时会出现一个尴尬的现实,即依法批捕了民企主要负责人,却导致企业无人管理最终倒闭,大量工人失业。

  《报告》显示,根据“服务保障民营经济18条”的规定,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犯罪案件,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没有采取必要的,依法不采取;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采取逮捕措施后,应当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需要到民营企业调查取证或补充证据的,尽量不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报告》披露,去年3月,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的民营企业家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保障了该企业总投资90亿元、已投入30亿元、可吸纳上万人就业的重大项目正常运营,杜绝“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与此同时,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刑事犯罪。积极运用刑事手段保护民营企业家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保护民营经济的同时,全市检察机关也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五个界限”,认真履行对侵犯民营经济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责。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全市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立案12件,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民营企业财物案件11件,对涉民营企业债务、股权纠纷等民事申诉案件提出抗诉58件,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52件。

  尤值一提的是,为健全帮助民营企业维权的“绿色通道”,市检察院制定《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专项督查活动方案》,推行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办理涉及民营企业财产权、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控告、申诉案件14件,为49家民营企业追回经济损失2554.8万元。

  机制保障确保服务长效

  108家民企与检察院建立定点联系机制

  《报告》指出,为加强协作联系,强化服务民营经济的机制保障,市检察院建立了定点联系民营企业机制。

  目前全市5个分院、38个区县检察院与108家民营企业建立了定点联系机制,由院领导或资深检察官负责定点联系辖区民营企业,与工商联共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法律服务,帮助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市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市检察院以办案为中心,出台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15条工作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解决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

  首先是针对易发多发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要求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强调打击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侵蚀民营企业利益的内部“蛀虫”,突出打击收受对方商业贿赂,勾结对方抬高进价,压低售价,吃里扒外,损害民营企业的“内鬼”。

  同时针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高风险特点,强调依法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中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求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容错机制,防止片面理解法律,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助推解决“创新难”。

  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面临转型升级、经营困难等压力的实际情况,强调依法慎重处理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针对司法办案可能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问题,强调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质效;针对合同纠纷、劳动争议频发,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争议不断的问题,强调依法妥善办理民事行政纠纷监督案件;针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认识有待提高,措施有待细化等问题,强调加强指导和夯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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