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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地税稽查经验交流材料

提高稽查效能近年来,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稽查人员都有检查难,处理更难,执行难上加难的切身体会。执行是税务稽查的最后环节,也是关键环节。只有稽查案件都得到有效执行,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作用,体现税法刚性。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总还有一些稽查案件难以执行到位,这不但有损稽查部门的权威,更有影响税法的严肃性。为提高案件执行效能,我局就如何加大执行力度,破解稽查案件的执行难题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14年、2014年我市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分别为2938万元、3230万元,入库率分别达到95.1%和97.3%。现将我局就如何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提高执法效能谈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认真分析执行现状,理清工作思路,加大执行力度

(一)理清执行思路。思路清、方法对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为破解案件执行难,我们经常阶段性地就对稽查案件执行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执行难的根源。经过分析认为,造成执行不到位的原因:一是纳税观念淡薄。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许多纳税人并不认为偷税、欠税可耻。有的被查户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往往以资金紧张为由,能拖则拖,能少则少,能不交则赚,总是想方设法蒙混过关。二是案件执行不力。体现在对被执行者跟踪、督促不力,有的由于“人面人情”,执行人员不愿为公事得罪、结怨于人,或出于对效益不好单位的同情,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稽查案件无法执行。三是地方政府干预。对所谓的“外资企业”、“重点企业”有时地方政府会以“涵养税源”、“蓄水养鱼”、“借鸡生蛋”为理,以保护招商引资环境为由,要求税务机关不要过于“苛刻”,甚至对查出的税款也为他们“说情”。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稽查案件执行加大了难度。为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结合税收专项检查,要求稽查人员认真开展稽查创新,大胆探索执行办法,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找准执行重点。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注意到稽查案件执行不到位主要发生在以下企业:一是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因这类企业往往债务缠身,举步为艰,面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无力缴纳。二是处罚较重的单位。这类单位由于偷税性质恶劣,稽查部门对其处罚较重,偷鸡不成蚀把米,尽管无可抵赖,但心不悦口不服,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总是拖而延之。三是“轻装上阵”的企业。这类单位只是租用场地办公经营,经营方式简单,待到税务稽查查出偷税问题时,往往是逃之夭夭。四是代扣代缴的行政事业单位。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是纳税人,如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法规定不能对其实行税务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五是“神通广大”的纳税人文章来源:中国公务网 2014-6-13 23:52:14。有的企业居功自傲,凭着自认为有“关系”,视税法而不顾,拒不执行税务稽查结论。为此,我们在日常执行工作中,将上述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执行对象,加大执行力度。

(三) 完善执行制度。首先我们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建立了一支素质好、业务精、责任感强、作风硬、廉洁自律的执行队伍,并对稽查四环节的工作职能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对检查环节发现应列入重点执行的纳税人,执行人员一同参与案件审理,让执行人员尽量了解案情,一经审理结束,执行人员立即执行,避免了由于执行时间长,纳税人为逃避纳税和处罚而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到位现象。再次,建立了执行工作事前调查制度。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对被执行对象都要进行调查,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做到执行工作有的放矢;最后是建立了执行案件报告制度。每一案件执行完毕,执行人员按要求填写《执行报告》,执行部门按月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分析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此外,我们在稽查工作绩效考核评比中,将稽查结案件执行率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要求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率达到95%以上,使执行人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为创造和谐的案件执行环境,让被执行对象主动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提高执行效能,我们结合“三个服务”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宣传材料等新闻媒体和开展税法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做到不仅宣传税收知识、税收法规、纳税义务,而且还大力宣传纳税人的

权利。对偷逃税严重的典型案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视、电台、报刊及互联网等公开曝光,据统计,2014年全市在各种场合曝光涉税违法案件26起。以案释法,提高了被执行对象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保证了稽查案件执行到位。

(五)争取领导支持。对查处的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偷逃税案件,为保证稽查结论执行到位,我们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沟通,让领导“吃透”税收政策,从而做出与税收法规相符的决策,支持税收工作。如宜春贸易广场有限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的大型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但我们根据群众举报,查补该公司偷税、少代扣税款及滞纳金、罚款633.5万元。为保证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足额入库,市局和稽查局领导多次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帮助公司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最终取得了政府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

(六) 用好强制措施。对被执行单位拒不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我们加强与银行、工商、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形成严密的协税护税体系,以保证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到位。如奉新县地税稽查局在对瓷土矿采掘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时,其中一个矿主自认为有“关系”,拒不缴纳查补的5万余元税款、滞纳金、罚款。奉新县地税稽查局及时提请县法院强制执行,起到了执行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同行业的其他12户矿主主动缴纳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64万余元。丰城市地税稽查局在查处周元赣贩卖假发票案时,对购买、使用假发票的72户餐饮等服务业户补税、罚款35.9万元,提请市公安部门协助追缴入库。据统计,全市还通过银行扣缴被执行对象的税款、滞纳金、罚款200余万元。通过用好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确保了稽查案件的有效执行。

二、通过强化案件执行,丰富了经验,锻炼了队伍

通过加大执行力度,不但追补了大量的偷逃税款,保证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而且丰富了执行经验,锻炼了执行队伍,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对我市稽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表扬。

(一)整顿了税收征管秩序。近两年,我市稽查案件执行结案率都在95%以上,稽查人员成了社会上的“明星”、偷税者的“克星”、征管人员的“福星”,全市地方税收秩序因此明显好转。如奉新县法院对某瓷土矿矿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不但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烟,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而且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整顿和规范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为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摸索出了执行经验。对一些仅靠地税部门的力量难以执行的特殊案件,我们及时与银行、公安、法院等部门联系,加强部门合作,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克服了地税部门执行权的局限性,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积累了宝贵经验。经验告诉我们,要加强部门配合,并取得成功,不能一厢情愿、急于求成,必须要加强协调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并建立科学完善、切实可行的案件移送制度,用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依制度办事。另外还要有高素质的执行队伍,用“铁的手腕”执行涉税违法案件。

(三)锻炼了地税执行队伍。稽查案件执行是征纳矛盾的焦点。要做好案件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首先要有刚正不阿、敢啃硬骨头的精神。其次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执行程序和法律文书。再次要有很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执行经验。在稽查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互相交流执行经验,摸索出了正确的执行方法,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题。历经磨练,执行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执行经验明显丰富,执行能力明显增强,执行队伍日臻成熟。

三、要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部门配合、执行人员过硬的素质和税企和谐。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前提。在稽查案件执行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并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执行人员提供交通、通讯工具,关心执行人员的成长等,增强执行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信心,这是我们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前提。

(二)部门合作,是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保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有关税收,经查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强制执行措施单靠地税稽查部门的力量是难以达到目的。我们将一些特殊案件移送给公安、法院等部门执行,群策群力,强化了执行手段,提高了执行效率,使案件执行少走了许多弯路。经验告诉我们,加强部门合作,是有效执行的有力保证。

(三)素质过硬,是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基础。“打铁还要自身硬”。要做好税务案件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必须从大局出发,有高度的责任感,发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精神,用精练的业务技巧、严格的工作纪律和过硬的工作作风保证案件执行到位。经验告诉我们:执行人员一是业务要精。执行人员不但要懂税收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有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只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仗”,才能将案件执行到位。二是作风要实。执行人员要脚勤、眼勤、耳勤,深入被执行对象了解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执行工作才能有的放矢。三是执法要公。在案件执行中,执行人员要公正执法,不能时紧时松,更不能因“人面人情”或同情心影响公正执法。所以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基础。

(四)关系和谐,是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关键。税企关系是一种鱼水关系,而不是猫鼠关系。执行人员如果按照“三个服务”要求,换位思维,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帮助纳税人改善和加强财务管理,创造和谐的税企关系,取得纳税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让纳税人主动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案件执行工作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经验告诉我们,和谐的税企关系,是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

第二篇:国税局稽查经验交流材料

xx国税局2014年税务稽查工作经验报告

2014年,博州国税局稽查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以“税收服务年”为主题,围绕税收组织收入的中心工作,树立强化稽查执法是构建和谐税收的理念,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在行业整治与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行业整治方面:集中力量,重拳出击,统一口径,速战速决。 2014年累计检查160户,有问题结案138户,其中立案120户。共计查补收入总额5639.47万元,占全地区税收收入总额的2.1%,另调减企业申报亏损额1552.54万元。实际已入库5650.86万元,入库率100.2%。

(一)目标明确,科学选案。鉴于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对医药零售行业反映的众多问题,我局2014年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医药零售行业作为本年检查的重点项目。为了有效发挥稽查威慑作用,提高稽查效率与质量,我局首先对全地区334户药品零售纳税人进了案头数据分析,结合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税务登记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从经营规模、纳税贡献及分布状况进行了分组、分类,最终从中选取了74户规模较大的药品零售店确定为检查对象,并对其名单进行了保密。

(二)集中力量,统一行动。考虑到医药零售纳税人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的特点,为不防碍检查进行,不给纳税人留有转移证据的时间,避免被检查对象之间相互通风报信,我局在人员较少的条件下,由局领导亲自坐阵指挥,35人全体出动,强弱搭配,分了15个组对74户医药零售纳税人在统一个时间进行了检查。

(三)及时保全证据,寻找检查突破口。鉴于医药零售户现普遍是利用计算机进行核算、收款的经营模式,提前取得了局里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的支持与协助,每个检查小组都配备有电子数据刻录所需的人员、设备及各类文书,充分的准备使得医药零售纳税户的电子数据提取较为顺利。对于销售药品时开具的收款收据,现场发现有保存的,及时填开了《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将发现的证据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固定与保全。

由于个体工商户财务核算不健全且存在侥幸的心理,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就必须有一个突破口。此行业销售结算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保单位;二是个人零售,在分析了此行业销售特点后,我局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与药品零售行业专项检查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以纳税人开具给州、(市)县社保局的商业零售发票为检查突破口,使得陷入死角的检查有了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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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方数据比对,统一处理口径,速战速决。为了节省时间,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各检查小组人员任务又进行了重新调整,有从州、市社保局调取开具发票信息的,有从征管部门调取被查对象发票存根联的,有进行数据录入的,有进行数据复核的,大家分工有序,任务明确,信息共享,这在我局检查史上也可谓是一种大胆尝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繁而不乱,杂而有序。

通过从社保局调取了74户被查对象2014-2014年度开具的5256份发票联与其缴销的发票存根联。通过认真细致的比对,发现有 42户药品零售店存在开具“大头小尾”的现象,涉及税款16,302,457元。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对检查的阻挠,缓解双方的矛盾,体现检查的公平性,我局在对医药零售户的处理上本着同样的问题、同样的处理口径、同样的处罚标准、同样的执行尺度,案件从选案到执行入库在3个月内全部结束。

(五)真正发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 。74户药品零售纳税户共追缴入库税款2,292.75万元,滞纳金153.28万元,罚款1146.37万元,共计入库3592.4万元。通过此次药品零售行业的专项检查一方面扩大稽查执法的影响面,达到了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税收违法活动的效果。在案件结束后,及时向征管部门发出稽查建议书,加强纳税管理,加强发票的管理。部分超定额的个体户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并申请调整了定额,使纳税人在涉税行为的取向上,更多地选择“守法” 而放弃“违法”,实现纳税人从“他律”向“自律”转变,从而起到引导纳税遵从的作用。征管部门在接到稽查建议书后对药品零售行业进行了普通发票大检查,并相应调整了纳税定额,既规范了当地药品零售行业的税收秩序,也保护了国家的财政利益。

二、队伍建设:以人为本,强化素质,行风廉政齐抓共管

(一)以稽查业务考试、培训为抓手,努力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我局实行的是一级稽查,稽查干部有35名,平均年龄在37.7岁,偏于老龄化,如何在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中占据一席之地,以考促学,以学促干,以实干促业绩。

1.加强领导,组织到位。局领导高度重视稽查业务学习,精心组织稽查业务考试,及时召开稽查考试动员大会,要求稽查人员全力以赴抓好稽查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成立了由局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局,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全部稽查人员的考前准备、复习、试考、测试、跟踪、监督等工作。

2.定位准确,制定方案,认真实施。首先,将此次考试复习定位在以基础知识为本,应知应会为准,不搞偏、难方向的复习。其次,制定《博州国税局稽查人员考试学习计划》,对学习内容、进度、方式等进行了详— 2 —

细安排。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主要以自学为主,干部自己给自己当老师,每星期组织一次单元,两周组织一次综合测试,集体讲解试卷,展开讨论,想互答疑解惑。第三,在考前的一个月组织稽查干部进行集中封闭学习,并聘请有关专家讲课,严格学习纪律及考勤,促使稽查人员有针对性地补差提高。

3.建立奖惩机制。为激发干部学习的动力与热情,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在全国稽查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受到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表彰奖励的,将按《xx国税系统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对成绩较差的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据实兑现。

通过考试,我局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共34人参加考试,平均成绩112.07分,及格率为100%,受到自治区国税局三等奖的通报表彰,使稽查干部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个人也有重点突破。

(二)以人为本,抓队伍素质建设。让有限的稽查人力资源,发挥客观的整体作用,取得有效的稽查成果,一直是我局队伍建设中一个侧重点。因此稽查局领导时时处处把尊重人、爱护人、培养人、依靠人的这种人文关怀始终放在第一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协调各种工作配合环境,营造有利于干部成长成才、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一,领导主动关心了解干部所思、所想以及生活困难,并在工作能力范围内予以帮助,让干部牢固树立集体观念,尤其在检查过程中要有法制意识,答复纳税人的问题要有根有据,不能信口开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主动承担责任。第二,注重干部能力全方面的培养。虽然稽查局内部设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科室,但是要求每位稽查干部熟识各部门的职能,掌握各工作流程且能熟练运用,能够独立办案。在人员不充足的情况下,即能从事a岗,也能胜任b岗。我局在不违背四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下,将检查人员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人员搭配分组,利用岗位目标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使干部不怕工作多,就怕没工作。多种岗位的试练,即锻炼了干部的能力,也提高了干部的综合素质,奠定了队伍素质建设的基石。第三,给干部搭建自我展示的平台。根据每位干部的特长,选派参加各类活动,每年选派优秀的干部外出参加学习、培训,鼓励干部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州局的干部选拔,今年全地区国税系统选拔30名副科级后备干部,州局有11名,其中稽查局就有5名同志入围。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权力监督,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我局将稽查队伍的廉政建设列为中心工作之一,按照有关要求,稽查局内部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责任到人,按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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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我局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中,根据稽查执法实际,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广泛开展稽查执法廉政宣传教育,倡导爱岗敬业、奉公守法的职业操守,实现对稽查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和制约,坚决惩处不廉行为,把稽查队伍的廉政建设落到实处。我局组织干部学习廉政条规,观看反面警示录像,学习正面先进人物,并与当地看守所联系,对干部进行实地教育,教育干部珍惜生命、珍惜自由、珍惜手中的权力,做到警钟常鸣,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干部的法纪观念和执法风险意识,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3.强化权力监督。加强对稽查执法权的监督,促进稽查公平公正执法。我局完善执法岗责体系,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实现稽查内部各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主动接受州国税局及各有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积极配合各类执法检查及案件复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避免了不廉行为的产生。

4.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双报告”和稽查岗位预警机制。在稽查工作中坚决落实“一案双查双报告”、“稽查预警实施办法”,每月按要求向监察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发现苗头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通过建立预警机制,遏止问题于未发之时,有效防止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减少稽查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促进依法治税,廉洁从政,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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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4年稽查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夯实基础求突破 规范管理求创新

加快推进稽查规范化管理全面升级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商洛市局稽查局紧紧围绕省稽查局和市局中心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加快稽查职能转换、服务地税发展大局为中心,以规范稽查管理、提升稽查质效、促进纳税遵从、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突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发票违法犯罪整治三项重点工作,围绕中心转职能,夯实基础求突破,规范管理求创新,突出重点抓落实,实现了“选案科学化、检查标准化、审理法制化、处罚基准化,基础精细化、考核绩效化”的总体目标,实现了稽查工作由“监督打击型”向“服务执法型”的转变,稽查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稽查工作质效有效提升。2014年,商洛市稽查系统共组织检查和自查185户,查补入库各项收入2421万元。其中,重点检查96户,查补入库各项收入614万元;组织自查89户,自查入库税款1807万元。查处50万元以上大案4户,查处100万元以上大案1户。稽查上线率、查补收入统计准确率、结案率、处罚率等关键绩效指标均创历史新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选案方式,推进选案科学化。

将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到稽查选案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稽查案源指标数据库和选案指标体系,通过案头分析、动态察看、重点分析、指标差异提示等环节规范选案过程和程序,推行集体科学选案。一— 1 —

是通过与征收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采集案源信息。按季召开座谈会,了解日常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征询对稽查工作的方向需求,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二是利用外部职能部门共享信息筛选案源。综合国税、工商、财政等职能部门共享信息,分析筛选确定选案。三是借助税务机关内部“八大系统” 提取异常数据确定案源。从“征管业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货运税控系统、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系统、股权变动税收管理系统、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和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中提取异常数据,强化比对分析,锁定异常。四是通过选案指标差异提示选案。建立稽查案源信息库,优化选案参数,将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行业综合税收负担率、行业平均利润率、个人所得税占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比例等简单实用的指标作为稽查选案依据,克服和避免了经验选案、盲目选案问题,提高了选案精准率。2014年,全市共下达选案计划96户,通过重点检查,选案准确率达到了100%。

二、改进稽查方式,推进检查标准化。

一是建立查前预案制度。检查前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企业的基本经营环境、相关税收政策,防止盲目检查或检查不深、不细。二是实施项目化稽查。研究制定了项目化检查办法,对每一稽查对象,按照不同税种分应税项目明确必检项目和自定必查项目,按项目检查、取证、反映和记录,督促检查人员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做到检查项目明确,检查质量可

控。三是明晰检查案卷制作标准。制定了《稽查案卷规范化制作标准》,统一规范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据材料的采集、询问(调查)笔录等案卷资料的制作标准。四是推行“四步式”评估稽查机制.将纳税评估与稽查预告制度紧密结合,研究推出评估式稽查管理办法,完善“集中预告、集中辅导→纳税自查、自行纠错→分析比对、全面评估→锁定重点、实施检查”的“四步式”评估稽查程序,对金融、保险、电力、烟草、石油石化5个行业32户企业,在集中进行稽查预告辅导、组织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为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提供依据。通过推行“四步式”评估稽查机制,在税务稽查前给纳税企业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有效防止了因政策不清、理解不透或操作失误等形成的纳税风险,收到了优化纳税服务和引导纳税遵从的双重效果。五是推行取证标准化。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统一稽查取证标准,对稽查查补收入要取得对应的、相关联的主要证据,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要复印或复制原始凭证作为定案依据。六是开展案卷评查确保案卷质量。开展稽查案卷“八审八查”,通报问题限期整改,推进稽查案卷规范化管理。

三、完善审理机制,推进审理法制化。

一是完善“双人”初审制。对于检查部门提交的案件,审理部门确定两名审理人员先后审理,分别提出各自审理意见,经共同研究后提出初审意见,防止初审不严。二是推行主、辅审责任制。凡属市稽查局审理权限的案件,确定两名初审人员担任主审,审理科长任辅审;属市级重大案件审理权限的案件,由初审人员任辅审,

审理科长任主审。主审对整个案件的违法事实、税种、环节、项目、证据、数据、资料等承担全面审核责任,辅审承担次要责任。三是完善“三级”审理流程。对于一般性案件必须经过审理人员初审、部门复审和集体审理后,才能转入下一个环节。对于重大案件,严格按审理部门初审、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复审、市(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确保执法公正。四是推行限时审结制。在法定的审理时限内,对检查终结提交审理的一般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理完结;对不符合案卷内部资料标准的,三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资料,缩减了环节流转时间,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五是建立审理提前介入机制。对重大或有政策性疑难、争议问题的案件,审理全程跟踪检查环节,通过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研讨处理疑难问题,确保检查环节查清查透。

四、健全制度体系,推进基础精细化。

一是建立健全稽查基础管理制度体系。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稽查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稽查案卷规范化制作标准》,系统地规范了稽查选案主体、审理质量、检查质量、执行管理、稽查文书、案卷管理等环节操作规程、方法步骤、具体指标及有关要求,建立了制度完备、流程规范、责任明晰、监督到位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体系。二是完善稽查建议反馈机制强化以查促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稽查建议制度的通知》,认真总结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剖析行业普遍存在的违法手段,形成了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广告行业三个综合性行业稽查建议报告,有力促进了以查促管。三是规范稽查查补收入管

理。每半年下发稽查查补收入分析通报,指出稽查查补收入统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完善稽查查补收入管理模式,统一稽查收入统计口径及方法,建立城区一级稽查稽查查补收入统计协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将对各级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同步纳入征收机关和稽查部门收入任务,防止稽查与征收争抢税源现象发生。通过规范基础管理,较好地解决了工作衔接不畅、案卷资料不统一、稽查报表与税源报表口径不一等问题,基础管理精细化水平明显提升。

五、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处罚基准化。

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制度。一是对经集中预告自查评估后确定为重点检查的企业,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违法处罚不得低于一倍。2014年重点检查96户,处罚96户,罚款228万元。二是对经查验的虚假发票,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频率、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违法发票份数、金额等情节,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最低行政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补缴税款三倍的处罚;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低于5000元基准。2014年,共查处违法受票企业57户,罚款136万元,超额完成查处违法受票企业户数任务,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措施、成果创历史最高记录。通过量化和缩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幅度,有效降低行政裁量权执法风险。

六、健全考核机制,推进考核绩效化。

一是建立科室工作计划评估管理制度。科室每月对工作列出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确定目标进度,提出工作措施,局机关每月召开工作计划总结评估会,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进行客

观评估,通报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改进工作措施,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提升了工作实效。二是推行稽查关键绩效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印发了《2014年关键绩效指标考核办法》,将稽查工作细化为十二项重点工作和关键指标,实行百分考核制,半年考核一次、年终检查评定,科室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评、年度市政府完成任务奖励直接挂钩。推行关键绩效指标考核,层层夯实了工作责任,确保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通过制度规范和指标考核,实现了规范管理与促进工作“双同步”,有效提升了工作质效。

一年来,我们通过实施“六化”管理促规范,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100%,检查案卷制作日趋标准,案件审理更加科学法制,违法处罚基准透明,基础管理不断精细,工作考核规范高效,稽查整体工质效得到全面提升。但我们深知,我们的工作与省稽查局的要求和兄弟地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决心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在省稽查局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虚心学习兄弟地市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拓展思路,创新方法,再添举措,加快推进商洛稽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升级。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第四篇: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开展了“税企同舟·阳光稽查”活动。通过全程开展“透明”执法,加强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全程接受公众监督,将稽查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全程引入第三方评审,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主要做法是:

一、全程开展 “透明”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是推

行查前告知。年度税务检查工作开始前,在扬州日报、扬州晚报、扬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发出通告,告知纳税人全年重点检查的行业、所属期,督促纳税人开展自查,对自查补缴的税款给予减轻或免予处罚。全系统组织纳税人自查申报补缴税款8289万元,有效地化解了纳税人的税收风险,降低了纳税成本。

二是推行稽查约谈。检查名单确定后,结合平时税收征管掌握的信息,组织对被查单位进行集体或个别约谈,宣讲税收政策,友情提醒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并督促纳税人自查整改。某电力企业一直未将职工的年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在个别约谈的过程中,稽查人员耐心细致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工资薪金年金部分代扣代缴的计算方法,通过约谈辅导,企业及时补扣了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300多万元。

三是推行权力公开。让纳税人参与税收执法过程,通过陈述申辩、听证等形式,保障其参与权;通过向纳税人公开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信息,保障其知情权;通过纳税人查阅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等资料,保障其查阅案卷资料权;通过告知对其做出的税务决定的事实理由,保障其申辩权。2014年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1起,有5起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进一步核实后被采纳,涉及税款22.5万元、罚款25.4万元。

四是推行查后辅导。稽查结束后,针对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税法讲解和账务辅导,提出合理化纳税建议,促进财务人员税法知识的更新和业务水平的提高,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和风险。去年9月份对某港口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后,向纳税人提出享受现代物流、港口网税收优惠的建议方案,给企业带来了实惠,受到纳税人好评。

二、全程接受公众监督,稽查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主动公开稽查过程,邀请市民观察团和行业协会代表对税务稽查全过程进行观察,防止稽查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纳税人权益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发生。

(一)选案环节。年初,邀请市民观察团和行业协会的代表现场参加选案,向其公开稽查选案的方法和程序,征询其意见和建议,并当场确定稽查对象名单。

(二)检查环节。市民观察团和行业协会的代表根据稽查部门提供的选案信息,自行选择一定数量的纳税人走访,了解稽查人员执法情况和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转载需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三)审理环节。邀请市民观察团和行业协会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旁听税务听证过程,查看听证笔录,就听证情况发表建议和意见。

(四)执行环节。作出稽查决定后,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将决定内容和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市民观察团和行业协会的代表。

三、全程引入第三方评审,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

由于纳税人对庞杂的税收政策的体系、信息的理解不够全面、及时和准确,致使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涉税风险。全程引入第三方评审,借助专家力量帮助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并成为市局社会综合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一)建立了专家评审委员会。去年7月份由市局聘请财税、法律方面的十名专家学者正式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将专家名单和简介印刷成册对外公布,纳税人可以在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中任意选定自己认为值得信赖的专家为本稽查案件服务。

(二)委托第三方开展免费查前辅导。为提高查前辅导的效果,委托了六家中介机构,被查对象可以在这六家中介机构任选一家免费为其提供查前辅导服务。第一批试点的5户纳税人通过辅导自查共补缴税款325万元。

(三)邀请专家全程参与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对税务稽查案件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对稽查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稽查部门记录在案并在审理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充分吸纳专家合理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刚成立不久,某建筑企业就从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选定了一名专家成员为其稽查案件提供服务,该专家成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并到稽查局查阅卷宗资料后,参加了案件审理会议并发表了第三方评审意见,专家意见得到了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一致认同,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通过以上切实的措施,阳光稽查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补收入创历史新高,全系统实现查补收入1.25亿元;二是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税企关系进一步融洽;三是树立了税务稽查部门的良好形象,在开展“税企同舟·阳光稽查”活动的过程中,及时将一系列制度、办法、活动方案通过主要媒体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收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税企同舟谋发展 阳光稽查促和谐

第五篇:药监稽查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依法办案、理性办案、文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们从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客观收集案件事实论据,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处理案件,充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等方面总结几年来药品稽查工作,对案件查处进行以下法律、理性的初步探讨。

一、正确理解行政违法的主观过错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以无主观故意或不知情进行申辩。作出正确答复,办案人员首先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违法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违法构成的要素,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在刑法领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断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或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素。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故意或过失认定是极其重要的。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推定过错”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深究其主观因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推定过错”,当事人如果要免责,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并证明自己无过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便是这种情形,“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它行政处罚”。为了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的行为,维护用药安全,对主观无过错的认定,当事人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己全面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可以”免除而不是“应当”免除,实践中的理解应为即使履行了应尽义务,还应根据其它情节,如社会危害性等来从严掌握。

二、必须牢牢把握证据的“三性”,科学客观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学的核心问题。真实性,作为案件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既要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也要防止先入为主的职业思维惯性,注意收集否定该事实的证据,就全部掌握的证据,支持案件合法性的证据必须具有无可辩驳性。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与案内其它证据联系起来,加以对照、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进行综合分析,没有矛盾,使案件事实结论具有唯一性。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它的形式要求,合法收集。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法特有的文书,也往往是案件查处的开始,检查时要围绕存在的疑点收集物证及票据等书证并作好记录,拍摄现场获取视听资料,及时作好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至此证据链己经形成。收集证据要注意其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力即证据材料进入诉讼,具备作为定案的资格或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比如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有时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但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了解案情,能对案件事实发表真实意见。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可信、可采、可靠。如异地调查材料,药监部门协查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向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查询而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弱甚至无证明力。法定机构检验报告书是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此,我们必须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能力。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收集,确保付诸诉讼后不以证据不足而败诉。简易程序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必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绝不能由于处罚较轻而忽视证据收集。有的简易程序案件只有一个调查笔录,其实当事人的诉权与一般程序同等,当场没有争议而事后行使诉权是法律所允许的,诉讼中一般孤证不能定案,口供容易翻供,此类案件难免败诉。

对于个别被检查人不予配合的证据收集,有以下方法可以采用:拍摄像获取包括固定场所全景在内的相关定案证据;向当地基层组织有关人员、当事人的药品业务往来单位人员或消费者获取旁证;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拒绝言论进行录音,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引用时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材料”,而司法实践中这种录音不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予以采信;被检查单位如果不提供应查票据,调查人员不能采取包括强行进入有关场所和撬锁等非法手段,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获取的证据失去合法性,但是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供,否则按不能提供认定,《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三、正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按法律拘束的程度,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前者必须按法律规定做出,没有裁量,无选择余地;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形式和程序等自行斟酌。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是行政法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畸轻,特别是畸重的裁量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繁多复杂,行政立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较多,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尺度不一,裁量存在差距往往较大,有的还存在随意性,甚至出现故意刁难或特殊关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自由裁量有许多内部的规定。药监组建几年来,执法水平在不断提高,总结己往案件,内部可以掌握一定的酌情裁量标准,比如处罚假劣药品案件对假劣药品及按假劣药论处的各种情形,根据立法保证用药安全的根本目的,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较为详细的拟定出内部自由裁量的标准,参考己处理过的同类案件,应该可以作出较为公平、公正的裁量,显失公平完全可以避免。

四、认真落实案件合议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合议制是案件查处过程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发挥集体智慧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内部互相监督、增加透明度、加强廉政体系建设的需要。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的比较多,应引起高度重视。合议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参加合议成员权利平等,成员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表决。合议也不局限于一次,目前的行政案件很少有两次以上合议的。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力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其采信与否,可以随时进行合议。合议记录应准确完整的记载各成员发表的意见并签字认可,这是错案责任追究的基础材料,对于错案,在合议和重大案件讨论时保留了正确意见的可以不予追究。笔者之一是人民法院陪审员,曾在法院合议记录上签名时发现书记员记录未准确记载自己的观点而提出意见,引起了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是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发挥集体智慧、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效形式。一些地方一般只就案值金额标准提交集体讨论,忽视了案情复杂、曲折、调查人员认定困难、合议意见分歧较大等情形。对此类情形,合议主持人应报告部门负责人提请集体讨论。我们去年处理了一起销售劣药案件,涉案金额不到三千元,但当事人所在地当时正发洪灾,并出示了地方政府灾情证明,要求免予处罚,合议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并未将自然灾害作为减轻或免除的情形列举,另一种意见认为自然灾害是法律免责的常见情形,应理性的考虑减轻。稽查科提请集体讨论,讨论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危害及自然灾害情况,决定没收其销售的劣药和违法所得,但免予了其它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我们这种理性的执法表示了赞赏和感激。我局还建立了重大案件回访制度,这一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于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为充分保证当事人权益而增加的几种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为了了解行政案件情况而对知情人或其它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确定案件性质以及对案件所作处理及其法律依据而制作的文字材料,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办案水平。目前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共有36份,为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我们自行增设了几种文书,实践证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先告知书。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法律规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的,在强制执行前,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告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附履行期限,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虽然法律未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告诫程序,但参考以上两种告诫程序,我局增设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先告知书,申请强制执行前,要求被处罚人十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数额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实践中义务人考虑其后果都自觉履行了,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执法理性,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

2、检验报告书送达回执。《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赋予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申请复验的权利,但对告之的具体程序未详细规定,一般仅在检验报告书上告之这一权利。我们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避免当事人疏忽而不能行使这一权利,我们增设了检验报告书送达回执,突出权利告之,由稽查科送达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绝大多数是生产单位的责任,生产单位是法律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并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以正式文书送达当事人,其一般都会及时与生产单位取得联系,征求其是否申请复验的意见,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有效防范错案的发生。

3、申辩意见采信与否及理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应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信及其理由。我们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就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有必要予以明确的书面答复,比较好的办法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增设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及理由。在现有的格式处罚决定书无此项的情况下,另附文书说明,体现了科学执法、理性执法。同时也可以起到法律宣传与教育的作用。

4、举报回复函。由于许多匿名举报不会被查处,为引起重视不少举报人采取署名举报方式,受理举报机关除负有保密义务外,应保障举报人对其举报查处的知情权,因此对举报人地址清楚的,应将举报查处结果发回复函;对地址不详但留有电话号码的应电话回复查处情况并作好记录。

六、其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引用法律条文。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反映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逻辑思维清晰。比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除了第二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外,不要忘记了首先违反的是第一款禁止性规范。又如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所适用法律应为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不要习惯地将上位法列前。

2、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而规范本身不存在必然的重合或包容。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择重原则”,比如无证经营假药行为,虽然《药品管理法》在财产罚上是同一幅度,但性质却不同,刑法上销售假药是危险犯,刑事责任追究非常严格,最高量刑幅度是死刑,客观方面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刑法》对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其他物品(包括药品)客观方面要满足情节严重的特征,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可见销售假药性质更严重,应择重按销售假药处理。《药品抽验管理办法》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无需检验而直接进行处罚只能对一般情况而言,如有假药嫌疑,应进一步查清假药,追根朔源,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我们的职责。

3、合理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性质类似的行政强制措施,目的一致,但方式不同。只要能达到控制的目的,应优先选择查封。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解除时便利,减少执法成本,加上药监部门一般无合适保管条件。扣押时,有时现场对货物难以清点,只能集装扣押,应在每件货物上贴上有当事人签章的密封封条,清查时请当事人一起开封,清点登记签字,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4、正确理解法律用语。依法行政要求我们每一个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法律知识,不要忽视了一些常见的法律概念。比如:不少文书开头部分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其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法人单位指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指主要负责人,个别新来的稽查人员易混淆为两个自然人。

5、严格执行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我国目前还未出台《证人保护法》,但《刑法》、《监察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都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受理举报的机关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即使举报失实。如果是故意诬告、陷害也应由国家的有关机关来追究。实际工作中,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理举报查处的案件,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当事人一般对行政机关没有意见而对举报人意见大。因此对举报人必须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6、要让当事人正当行使听证权利。听证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依法需要听证的必须告之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实践中要求听证的当事人一般对处罚存有较大争议。听证主持人必须保持中立,注意对证据质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负责任地写出听证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以便合法合理地作出处理决定。

7、注意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稽查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最为具体的体现。我局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一中心,努力在加大稽查力度和提高社会的关注认可度之间寻找好的平衡点,坚持把依法办案、理性办案、文明办案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工作不断有进步,群众逐渐更满意,政府变得更放心”的良好局面。2014年,我局在加大稽查工作力度的形势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并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十佳发展环境人民群众满意单位”称号,这与监管理念的转变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将以此为起点,按照吴浈局长关于科学监管的讲话精神,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科学技术支撑的作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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