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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城镇混合用地的报告
 尊敬的道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领导:
我公司是根据2008年10月29日与工业园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办厂建设合同书》以及同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书》的规定,在道县投资注册设立湖南***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合同要求:乙方总投资9000万元,分三期建设,在2011年12月完成;甲方保证乙方实际占地面积200亩,办证面积200亩。现因为有一条横跨厂区中间的公路尚未改道,林地手续至今未明确、树木未砍伐、坟地未迁移等原因,甲方土地不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到位,供乙方使用。至今实际供地面积是124亩,办证124亩。并且因为省国土厅和省林业厅的两次检查,致使工地停工时间超过半年,影响公司的投资进度。
目前公司投资强度已经超过5000万(如算上专利权投入,公司投资已经超过6000万),按照合同和作为合同附件的道发(2008)28号县委文件实质精神,我们已经达到相应的投资强度要求。
承蒙道县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和工业园管委会的关心与支持,公司7月份正式投产,至8月中旬完成产值275万元,上缴税款19万元。
为了公司更好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因公司生产采购原料的特殊性,还需流动资金约4000万元,才得以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特请求县委、县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根据《投资办厂建设合同书》7.1条“项目享受省、市、道县县委道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道县县委道发[2008]28号文件附后)”、道县县委道发[2008]28号文件第二部分供地政策第7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供地面积的30%提供一宗城镇混合用地给企业使用开发。”以及《补充合同书》第三条“甲方合同规定保证乙方实际占地面积200亩,办证面积200亩。达到合同要求后,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获得的实际供地面积的30%提供一宗城镇混合用地给企业开发使用,并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等规定,目前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早已经远远超过2000万元,完全达到合同要求。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特请县委、县政府、工业园管委会根据******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实际供地面积124亩的30%,特批城镇混合用地38亩给我公司使用开发以予我公司生产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
专此报告,请批复。
 
 
******生化技术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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