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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廉洁、节俭、增效”为目标,以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保证,努力从源头和过程上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发生,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一)预算和决算信息;(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浪费,是指我委所有干部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机关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控制总量,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财务经营管理股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股室预算。

  第五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股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六条 行政事务办会同有关股室,核定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条 所有支出(除工程建设项目外)必须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超过1000元的报告主任批准,重大支出需召开班子集体会议决定)后,由行政事务办统筹安排,做到日清月结(每月19、20日为报帐日),过月不予报销。

  第八条 所有支出发票必须由经手人注明支出时间、用途等信息,分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到出纳处报帐。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1)、成立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结算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财务股长及工程项目分管负责人为成员。(2)、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采用招投标最低报价法,确定施工单位,每个建设项目必须收取施工单位中标价10%的保证金,以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3)、工程建设项目按程序办理有关文件和文书的中介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4)、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预借或结算工程款的,必须手续齐全、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付款。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制度。所有公务消费,只要具备公务卡刷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消费,外出参观学习(含买火车票、飞机票、住宿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城关和周边地区的公务消费支出,原则上须到安装有POS机商家刷卡消费。

  第十一条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由行政事务办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第三章 国内差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原则上出差期间不得报销接待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由行政事务办统筹安排、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所有公务接待必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先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再报财务负责人审批,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单和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十七条 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八条 招待费。1、伙食。接待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原则上在食堂就餐,按来客级别、人数决定订餐标准。招待标准为:县局股级干部160元/桌,局级领导240元/桌。2、县城接待实行定点消费,由行政事务办统一安排。3、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杜绝铺张浪费,来客不发香烟、不打红包、不送茶叶等土特产。来客接待必须报请分管负责人同意,再由行政事务办主任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安排,并完善好“接待审批单”等手续。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办事原则上派公车,如遇公车出差确需租车的,经办人须先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再由行政事务办主任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安排派车,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租车费用以季度结算,报销标准为长沙、岳阳600元/趟,其它地区按3元/公里计算,不再报销过桥过路费。

  第二十一条 公车管理。1、公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要做到爱车护车,不给人情车,不开英雄车,保证安全行驶。2、公车由行政事务办统一调度,负责登记出差的同行人员和目的地及办事事由。3、公车采取打卡加油的结算办法。4、指定专店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并由行政事务办到场核定维修范围和价格,维修费用由财务股统一结付。5、根据行政事务办用车计算里程给予司机0.1元/公里的补助。6、安全责任,司机应尽职尽责,严禁一切违规、违章驾车。如出现违规、违章所造成的事故,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车,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三条 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第二十四条 不在本单位召开的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严格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和参加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和以培训名义参加非公务活动。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行政事务办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二条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杜绝浪费行为。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等由行政事务办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三十五条 各股室本着节约和安全的原则,做到人走灯熄,发现办公室电炉、电脑、电灯、空调未熄,按30元/次给予处罚,罚款从工资福利中扣除,正常水电费由财政列支。机关食堂实行承包制。干部职工在机关食堂就餐,伙食标准为每人5元/餐(含家属就餐,仅限1人),其中个人承担1元/餐,管委会补助4元/餐。

  第三十六条 印刷费。行政事务办负责所有对外文字材料的把关,公用打印复印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以双面打印为主。超出办公室设备印制以外的各项制作费用,由行政事务办在定点单位制作,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必须由股室以上负责人签字审核(单笔金额300元以上的制作需经行政事务办审核),报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采购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办公费用。1、严格控制办公费用开支,一切实物购置(含办公用具)应采用最低价性比,定点、专人负责购买。2、所有办公及生活用具由财务股逐项登记,建立财产登记薄,明确使用人即为保管责任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任何个人不得将公物占为己有。所有办公需预借单位资金的,必须例行审批程序,并及时报帐。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三十九条 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二条 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干部年终考核等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纪工委、监察室应负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股室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十四条 财务经营管理股应加强对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方案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其他管理制度,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市县有关实施办法,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树立干部职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培养干部职工勤俭办事,廉洁自律的道德情操,形成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良好风尚,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结合我乡实际,特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干部职工都有义务、有责任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内容均为有关管理制度所要求,凡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具体内容

  (一)节约用电用水: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做到出门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等能耗空放现象;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下班前切断电源开关;办公场所空调温度设置要适当,制冷温度控制在26℃以上,制热控制在20℃以下;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防止跑冒滴漏,水龙头尽量开小,用完随手关闭,避免“长流水”现象。

  (二)严格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管理:加强办公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办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紧控制办公经费支出;办公经费管理使用应公开、透明,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完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签字制度;充分利用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文件的印制;应双面用纸,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严格控制通讯费用支出,根据工作需要,正确选择电子邮件、电话、挂号、普通邮件等通信方式,提倡言简意赅,缩短通话时间。

  (三)从严控制会议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改进会风和文风。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提倡多会并开、开短会、发短文,提高效率。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期和参会人员,节约会议开支。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活动。会议上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提倡开会自带包、笔记本和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严格执行招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不搞超规格接待。城区内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原则上一律不安排招待、宴请,在公务接待中坚决杜绝工作日午间饮酒、私客公请和各类公款馈赠等行为。

  (四)加强出差管理:认真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从严控制招用临时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报批和管理。

  (五)严格管理办公用房使用:严格管理办公用房,推进办公用房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六)营养午餐必须实行日清日结工作制,严守出库量,用多少出多少,吃多少打多少,不得铺张浪费;潲食水实行全部填埋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学校使用。    

  第四条  要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精打细算、讲求实效的办事原则,紧紧围绕强化内部管理,整顿干部职工作风,优化工作环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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