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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因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进行建筑设计,创造市场优越的通风环境,提高建筑的采光系数,以及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标,将噪音、垃圾、废弃物等对人们的健康威胁系数降到*,从而确保市场建筑的使用性能达到*。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七)供电设施。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市场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灯。

  用水较多的区域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1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

  (八)通风设施。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安装不低于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九)消防设施。市场内应按照国家对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二、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市场应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百货等商品大类科学分区,合理布局各档口。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活禽档口和卫生间应在10m以上。

  (一)档口。档口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柜台高度宜为70-80cm,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cm。各档口应统一设置档口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m。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1、蔬果档口。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档口。柜台面积应不低于1.4㎡,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间,配置空调。

  3、水产品档口。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活水鱼销售可在鱼池、鱼缸前设挡水板,挡水板高于鱼池、鱼缸20cm。

  4、熟食、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

  从事熟食、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杀档口。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二)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应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相应的保鲜和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三)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1、办公设施。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2、服务设施。市场应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治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4、检测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1条 总则

  1.1为了规范重庆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维护消费者、从业人员和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购物环境,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菜篮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重庆市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1.2重庆市范围内的涉农交易活动、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农贸市场,是指进行农副产品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商品交易活动中以零售为主的综合性交易场所(不含以路为市、以街为市的集贸市场)。

  1.3本规范的主要依据: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

  《建筑给水排水建设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4本规范应坚持一下原则:

  1.4.1合理调控,适量设置的原则;

  1.4.2遵循规律,和谐发展的原则;

  1.4.3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原则;

  1.4.4适应形势,适当超前的原则;

  第2条 规划与开发

  2.1规划

  2.1.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以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2.1.2农贸市场的建设位置宜靠近居住区服务中心,且交通方便、易于停车及疏散;

  2.1.3农贸市场的建设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能充分满足供电、供水及排污条件,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

  2.1.4新区配套开发的市场宜采用独立或连体的建筑方式,但不宜与住宅连体;旧城改造配建的农贸市场,根据用地条件应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形式为主;

  2.1.5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架式农贸市场,在层高、造型、色彩以及其他相邻物业的关系上,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

  2.2设计

  2.2.1独立式、开敞棚架式农贸市场建筑覆盖率应控制在45%—55%内,绿化率宜控制在10%—15%内;

  2.2.2商住混合型农贸市场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

  2.2.3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高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600cm,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市场内净空高度不低于400cm;

  2.2.4市场建筑应符合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

  2.2.5有条件的市场应设置固定停车场(库);

  2.2.6食品、干副食品、熟食品交易区须作适宜性装饰;对生鲜食品的加工要分隔区定点,避免交叉污染和有害菌传播;

  2.2.7农贸市场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排污和噪音处理条件。

  2.3开发与分类

  2.3.1农贸市场的开发权限为:市场通过竞标等方式取得开发权的企业和自然人,或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

  2.3.2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三类,即纯商业物业建筑、商住混合物业建筑、开敞式棚架建筑。

  2.3.3农贸市场可按建筑面积100—150㎡/千人(服务人口量)标准规划配置;也可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确定其适宜的建筑形式,以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

  2.3.4农贸市场通常按功能划分为:区县级中心农贸市场、区县级一般农贸市场、社区农贸市场和小区农贸市场:

  2.3.4.1区县级中心农贸市场:辐射半径2000米以上,面积超过10000㎡,且服务10万人以上;

  2.3.4.2区县级一般农贸市场:辐射半径1000—2000米,经营面积5000—10000㎡,且服务人口5—10万人;

  2.3.4.3社区农贸市场:辐射半径500—1000米,经营面积2500—5000㎡,且服务人口2—5万;

  2.3.4.4小区农贸市场:辐射半径500米以内,经营面积2500㎡以内,且服务人口2万以下。

  第3条 基础设施

  3.1给排水系统

  3.1.1农贸市场的给水管网应与市政供水设施联网,有必要时可以设置二次供水系统;

  3.1.2农贸市场内的用水应独立装表计量,其总阀和水表应设于室内,由专人负责管理和超表;给水主管径根据市场规模或用水量自行配置;业主及经营户应单独装表计量;

  3.1.3农贸市场的用水收费标准按政府相关部门价格加合理公摊执行。

  3.1.4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计,自成网状系统,不得与其他建筑物污水管系统共用,有条件的市场应设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系统;

  3.1.5摊位前须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污水口处应加设防护网罩;通道中间应设主排水暗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30cm,上覆有孔盖版。盖板孔径为3cm;污水管可采用水泥管或其他管材,主排污管管径不小于30cm,支管管径应不小于16cm;排污管道之间应设置窨井,其间距不宜大于10m/个;排污系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

  3.2电气系统

  3.2.1电气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电气设计规范要求;

  3.2.2总用电量按建筑面积30—50W/㎡配置;1000㎡以上的农贸市场应有独立的变压器和配电室,配设二次供电系统;市场应提供三相供电电源,以方便经营者220V、380V用电需求;

  3.2.3通道公共照明系统宜采用日光灯或节能灯光源;照明间距以3盏/10M为宜,采用40W日光灯或20W节能灯;门面内均应独立安装电表,特殊环境电器插座采用防水型;

  3.2.4市场内主电气线路应采用桥架式铺设,分线路采用暗设或穿管铺设。

  3.3卫生间

  3.3.1中心农贸市场以及多层市场应每层设一间,男女分设,每间蹲位不少于五个;小区及单层市场卫生间设置不少于一间,男女分设,每间蹲位不少于四个;

  3.3.2墙面应贴瓷砖,高度不小于180cm,地面铺设防滑地砖;须有盥洗盆及冲洗系统;蹲位间应采用隔断式;应有排气口和必要的照明系统;卫生间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二类公厕建筑标准;

  3.4室内通道

  3.4.1室内通道分为主通道和次通道;主次通道相连,形成网状循环;

  3.4.2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00cm,有条件的市场适应加宽;次通道宽度不小于150cm;

  3.4.3通道地面应具备防滑、排水功能;室内通道应标示出入口方向,市场内的业态和区域。

  3.5警示标识

  3.5.1市场内应统一制作相关的警示标识或标牌,悬挂在适宜位置;

  3.5.2标识的主要内容包括:提示消防安全类、提示顾客防范类、提示业态区域内、保护消费者权益类、其他有效宣传类。

  3.6公平秤

  3.6.1各级市场应根据面积和业态设公平称;

  3.6.2公平秤应采用电子秤并由专人管理,定期送检;

  3.6.3公平秤应设在宽敞、明亮、方便顾客处。

  第4条 附属设施

  4.1停车场(库)

  4.1.1农贸市场应根据自身的条件独立配置停车场(库);

  4.1.2市场周边主干道路宽度不小于700cm;

  4.1.3停车位按以下标准配置:区县级农贸市场:0.5车位/㎡,社区农贸市场:0.2—0.3车位/㎡;

  4.1.4停车场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车辆进出登记和安全管理工作;

  4.2化粪池

  4.2.1凡建有卫生间的市场均应建与其配套的标准化粪池;

  4.2.2化粪池的建设位置应以安全、便于清掏为原则;

  4.2.3定期由专人进行沼气和沉积物的检查和清掏;

  4.2.4化粪池应按照农贸市场整体规划建设,不得擅自改动。

  4.3休息场所

  4.3.1各级市场应设专用顾客休息场所:多层建筑应在每层设休息场所一个,其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1%;

  4.3.2休息场所应设于市场安全、宽敞、明亮,空气流通处;

  4.3.3休息场所应配有座椅、垃圾桶、降温设备;遇持续高温,应提供应用水和解暑药物。

  4.4信息公示栏;4.4.1各级市场应设公示信息栏;;4.4.2公示信息栏尺寸应不小于80×160cm;4.4.3信息公示一般包括:市场规章制度以及摊位;4.5导购图;4.5.1市场主要通道口须配置导购图;;4.5.2导购图须用不同颜色标注经营业态分布及出;4.5.3导购图尺寸大小应以满足顾客视觉清晰、明;4.6清洁工具;为保障市场清洁卫生,须合理配置专用清

  4.4信息公示栏

  4.4.1各级市场应设公示信息栏;

  4.4.2公示信息栏尺寸应不小于80×160cm;各级、各区域市场应每层每区域至少设一处,有条件的市场可设LCD信息显示器;

  4.4.3信息公示一般包括:市场规章制度以及摊位招商、出售信息;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曝光警示;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和有关信息;市场商品及价格信息;

  4.5导购图

  4.5.1市场主要通道口须配置导购图;

  4.5.2导购图须用不同颜色标注经营业态分布及出入口;

  4.5.3导购图尺寸大小应以满足顾客视觉清晰、明了为基本要求。

  4.6清洁工具

  为保障市场清洁卫生,须合理配置专用清洁机器和工具,主要包括:洗地机、吸水机、垃圾桶、保洁车、大小扫帚、拖帕式尘拖、相关的清洗剂、高压清洗泵、管道疏通机、榨水车等。

  第5条 消防安全系统

  5.1农贸市场的建筑应符合消防要求,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招商经营等工作;

  5.2应配置消防报警系统,喷淋系统和相应的监控设备,应建立和健全检查登记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农贸市场的管理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3室内应配置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和干粉灭火器(或根据业态的不同由所在地消防部门制定便携灭火装备);

  5.4对农贸市场进行分区防火的设置,区与区之间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火门、防火墙等进行隔离,并标明防火隔离带,防止任何占用行为;

  5.5按照市场规模应建设消防水池,根据市场的面积大小和消防要求,统一纳入总体规划设计;

  5.6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系统,各农贸市场应明确消防通道走向并以统一的标识加以指引,消防通道不得挪作它用。

  第6条 信息系统建设

  6.1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

  区县级中心市场应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管理和市场经营为核心,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6.2信息系统应满足以下功能:

  基本功能,使用功能,管理功能,电子监控功能。

  6.3信息系统建设的内容

  6.3.1机房建设应选择在市场原有建筑物内,也可在市场相邻处新建,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并具备设备安装、使用条件。

  6.3.2管理信息化系统

  6.3.3数据传输、交换系统

  6.3.4结构分布线:主干网络宜采用多膜光纤,分支部分网络宜采用5类无屏蔽双绞线。

  6.4商务信息显示包括LED大屏幕显示和触摸屏计算机。

  6.5电子结算系统一般采用IC卡及相关设备,实行划卡交易,同时也可对客户的业务进行管理。

  6.6系统设计的要素

  可行性,经济性,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6.7管理系统硬件、软件的选择

  6.7.1应用程序服务器,宜采用IBMP650计算机,双机热备份;管理系统服务器采用IBMP630服务器;

  6.7.2数据库、交易数据库与应用程序的服务器应共用;

  6.7.3客户机选择,市场可根据规模、管理工作量等,合理配置;

  6.7.4辅助设备,含激光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及其相关设备;

  6.7.5网络中心设备,包括局域数据交换设备和各种综合布线;

  6.7.6网络安全设备,主要选择硬件防火墙;

  6.7.7机房设备,应配置UPS不间断电源,空调及除湿设备;

  6.7.8显示屏,可采用三基色的LED显示屏,其屏幕面积可具实际情况确定;

  6.7.9电子监控设备,主要用于市场周边环境和场内安全监控。

  6.7.10信息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三方面。

  第7条 食品检验检测系统建设

  7.1资源配备

  7.1.1市场在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并留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用房(室);检测中心应设于市场管理范围内,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0㎡.

  7.1.2为保证食品安全应配置相关的检测、检验专用设备;

  7.1.3市场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7.2检测仪器的配置

  市场可根据交易量确定检测检验仪器的配置型号和数量。基础配置应包括:理化检验类、微生物检验类、其他类。

  7.3检测仪器应突出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含量、农药残留量、微生物含量等功能。

  第8条 业态配比

  8.1农贸市场在进行业态配比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8.1.1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市场交通环境、市场地理位置;

  8.1.2考虑市场使用面积、业态分布,做到“限量配比、合理搭配、相互依托”;

  8.2业态配置

  市场应根据所处的地理环境和商业特点合理配置:通常以肉类为基数1,则水产(鱼类)0.46,蔬菜类1.46,禽蛋类0.28,粮油干副食类0.5,其他综合类0.32.

  8.3设施原则

  8.3.1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需求,充分考虑业主、经营者、消费者的

  需求;

  8.3.2划行归市、统一规划、设施配套;

  8.3.3借助超市功能理念,科学设计规划布局;

  8.3.4实行干湿分离、生熟分开、相互依托;

  8.3.5城乡结合部市场应有足够的自产自销区域。

  8.4摊位设置

  8.4.1区域经济,主要范围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辐射力、餐饮业繁荣程度、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状况;

  8.4.2周边因素,主要指周边人口、交通、购买力与摊位设置量成正比;周边农贸市场和超市数量与摊位成反比;

  8.4.3内部因素,主要指市场硬件设施完善、区域功能性、管理水平与摊位设置量成正比;

  8.4.4其他因素,包括新城建设的规划与布局影响度、旧城改造的规划与布局前景预测、摊位设置测算指标等及个方面的内容。

  8.5摊位建设

  8.5.1摊位尺寸大小应考虑经营业态和使用面积;摊位平均尺寸建议:200cm(长)×100cm(宽)×75cm(高);水产、鱼池的大小应以满足经营需求而建;摊位后留足100cm×200cm的储存及粗加工区;

  8.5.2固定摊位采用砖混结构修建,表面、立面、侧面敷贴釉面白色瓷砖;摊位平面右上角应预留排水孔,直径不得小于5cm,正前方应设挡水线,高度及宽度为5×3(cm);

  8.5.3经营熟食品和屠宰的摊位应封闭,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家禽摊位宜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的冲水式笼舍,并与其他企业实行隔离。

  8.6门面

  8.6.1门面建设应为对外平街层设置;门面建设应符合市政建设要求;

  8.6.2套内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个,特殊业态可适当增加;

  8.6.3门面内应根据经营业态适当装饰,并有供电、供水、排污配套设施。

  8.7网箱

  8.7.1网箱建设应为室内需要设置;使用面积宜在5—15㎡之间,特殊经营业态可适当增加;

  8.7.2网箱建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网箱建设应使用轻质材料或网状材料分隔,独立开门;

  8.7.3网箱统一制作广告额头;须配置供电照明设施。

  第9条 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场地要求

  4.1选址

  4.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

  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

  4.2.1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面积

  4.3.1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装修

  4.4.1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

  道两边倾斜。

  4.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场内布局

  5.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

  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设施设备

  6.1给排水设施

  6.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供电设施

  6.2.1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风设施

  6.3.1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活禽销售点必须设置排风设施。

  6.3.4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6.4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设施

  6.5.1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冷藏保鲜设备

  6.6.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柜台设置

  7.1总体设计

  7.1.1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

  7.1.3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保持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分类设计

  7.2.1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

  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

  悬挂。

  7.2.6活禽交易区必须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必须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商品陈列与销售

  8.1蔬菜类

  8.1.1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鲜冻肉类

  8.2.1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保持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

  8.2.6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水产品类

  8.3.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必须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豆制品类

  8.4.1豆制品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熟食卤品

  8.5.1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酱腌菜类

  8.6.1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包装

  9.1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10卫生

  10.1环境卫生

  10.1.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10.1.2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0.2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

  11市场规范

  11.1规范

  11.1.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质量规范

  11.2.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证照规范

  11.3.1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价格规范

  11.4.1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11.4.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计量规范

  11.5.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11.5.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1.5.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提供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服务规范

  11.6.1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必须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1.7信用规范

  11.7.1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

  欠税等情况。

  11.7.2市场举办者可以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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