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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发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发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1

  青岛红岛经济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疫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应急处置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2.2 应急处置职责分工

  3.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3.2 报告

  3.3 预警

  4.传染病疫情事件信息发布

  5.预案启动、响应、终止

  5.1 启动响应

  5.2 响应启动后采取的措施

  5.3 响应终止

  5.4 后期处置

  6.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财政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法制保障

  6.5 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7.附则

  7.1 街道和部门预案

  7.2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工作要求,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红岛经济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青岛红岛经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有关指导意见、预案、判定标准、处理原则等。

  1.3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分级控制,分工负责,快速高效,依靠科技,科学决策。

  1.4 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将传染病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较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和一般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发生在红岛经济区范围内以及红岛经济区以外、但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管委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

  2.应急处置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2.1.1 红岛经济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立红岛经济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全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社会事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党群部、组织人事部、经发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红岛经济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局,社会事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 红岛经济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聘请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专家组成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1.4 应急处置工作队

  社会事务局协调成立针对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验、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和医疗救护分队等。

  2.2 应急处置职责分工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区内传染病疫情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包括负责事发现场所在的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及时向上级政府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调整工作策略;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2)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定、修改、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疫情和处置工作情况。

  2.2.3 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疫情预测、研判、病例核实、应急准备、响应级别、采取的重要措施、应急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等提出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提出建议等。

  2.2.4 应急处置工作队职责

  应急处置工作队负责全区传染病疫情事件的现场处置,对各街道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5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1)党群部

  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防控措施,报道相关事件信息与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2)组织人事部

  组织人事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的奖惩工作。

  (3)经发局

  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究传染病疫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负责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的通讯、网络保障协调以及负责组织本地生产企业防控传染病药品、器械、消杀、防护用品的生产和调度。

  做好来区旅游团队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定全区旅游行业防控工作方案和措施,协助监督出访旅游团队健康申报和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主要客源国疫情信息,做好对旅游团队的警示。

  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度、投放管理等工作。

  (4)科技创新局

  配合做好所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5)财政局

  保证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和处置救援工作资金。审核各部门提出的应急防控经费预算,报经管委批准后执行。

  (6)建设局

  协调上级交通部门做好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7)社会事务局

  与城阳区卫生计生委、城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协调依托其专业力量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协调对疫情发生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和卫生监督;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为有关单位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防范传染病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传播。组织开展学校环境整治和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疫情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隔离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无害化处理和有关善后工作。

  (8)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协助社会事务局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工商分局

  重点做好商场、农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10)食药监分局

  重点做好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传染病类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管委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群众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3.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利用现有监测系统,协调青岛市、城阳区相关部门做好疾病监测和信息互通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系统管理,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3.2 报告

  3.2.1 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 义务报告人

  在红岛经济区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人员有责任向管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隐患。

  3.2.3 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协调检查评估。

  3.2.4 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

  发现传染病疫情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获得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城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报社会事务局,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城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社会事务局接到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协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立即向管委应急办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协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2.5 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举报电话:66966702(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委有关部门举报传染病疫情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疫情监管职责的行为。

  3.3 预警

  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疫情作出预警。按照传染病疫情事件的Ⅰ、Ⅱ、Ⅲ、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等级。

  4.传染病疫情事件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红岛经济区的传染病疫情信息,需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涉及本区疫情分析、流行趋势及病原变异等关键性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协调统一发布信息,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5.预案启动、响应、终止

  5.1 启动响应

  当传染病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Ⅲ级标准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当传染病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标准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

  5.2 响应启动后采取的措施

  5.2.1 IV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疫情处置和进展工作报告;社会事务局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密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配合、联系,及时通报监测信息,建立联动机制,协调加强传染病监测,密切关注传染病疫情动态,及时公布监测情况,组建专家组并明确职责;召开会议对传染病防控作出部署,做好传染病疫情可能发生的物资准备。

  5.2.2 III级响应: III级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针对疫情提出的对策措施开展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相关专业专家组和各有关部门到位并实施24小时值班制;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组建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消杀灭等专业队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专人对每日疫情进行汇总、信息通报;召开有关部门的会议,实行信息联动制度;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对来自聚集性发病国家或地区、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中出现传染病症状、进入红岛经济区的所有人员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协调相关医院隔离消毒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5.2.3 II级响应:II级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实行24小时值班制,根据市专家组对疫情作出的分析及防治意见和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入战时状态,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响应。其中,社会事务局协调相关卫生部门、人员积极配合上级疾控部门在我区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源检测、密切接触者医学隔离、可疑病人隔离治疗等工作;党群部积极配合上级宣传部门增加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

  5.2.4 I级响应:I级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严格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针对上级提出的关停、关闭公共场所等建议严格落实;根据上级要求,加大防控力度,在上级指导下采取全面切断疫情传播途径等措施;在上级卫生部门指导下,严格执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标准;积极配合上级新闻媒体在我区24小时播放相关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5.3 响应终止

  响应终止严格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来进行。

  IV 级响应终止: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或周发病率已明显低于启动响应时,常态防控措施可以有效控制疫情,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社会事务局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I 级、II级和III级响应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响应的终止。

  5.4 后期处置

  5.4.1 后期评估

  传染病疫情结束后,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管委。

  5.4.2 其他

  奖励、抚恤、补助、征用物资和劳务的补偿及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物资保障

  6.1.1 经发局、社会事务局、食药监分局等单位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区、街道两级应分别建立传染病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库。储备库着重储备个体防护装备,现场工作人员预防性药品,现场样本采集、保存装备,现场快速鉴定、检测装备和试剂,现场消杀灭装备及药品、医疗救治装备与药品、采样车、消杀车、病原微生物检测车等以及卫生应急队伍通讯办公、后勤保障等装备和物资。加强物资储备的质量监督,做好疫情防控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

  6.1.2 发生疫情时,管委可以根据疫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6.1.3 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6.2 财政保障

  财政局负责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医学观察、隔离、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社会事务局负责协调组织传染病防治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协调使用城阳区传染病防控人力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协调人力资源调配计划,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6.4 法制保障

  社会事务局协调管委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并保证落实。

  6.5 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6.5.1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和通告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猜疑引起公众的恐慌。

  6.5.2 加强对市场物资价格、销售情况的检查,储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当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储备商品,平抑物价,保持社会稳定。

  6.5.3 街道办事处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普及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单位和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6.5.4 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能有效提供各种服务。

  6.5.5 及时报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

  7.附则

  7.1 街道办事处和部门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相应应急预案,卫生院、教委办、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制定各自相应的传染病部门应急预案。

  若市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启动上级预案,本预案将服从上级预案的要求。

  7.2 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定期组织修订,若有机构、人员、内容变动调整,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补充、修改与完善,以保证预案的可行性。

  7.3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本预案通过网站报刊、张贴宣传画、媒体广播报道等多种手段进行宣传。并每年组织传染病应急演练和培训。

  7.4 预案的发布

  本预案由管委发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传染病疫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

  (1)在青岛市城区(除四市之外的区域)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在涉及青岛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均有疫情发生;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青岛市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青岛市发生或传入青岛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青岛市发生;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青岛市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2.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1)在1个县级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级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包括青岛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青岛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在包括青岛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青岛市发生或传入青岛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0)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

  3. 较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级市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区(市);

  (3)霍乱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或在青岛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周边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输入性埃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病毒感染、裂谷热等)病例;或出现SARS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

  (7)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8)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9)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及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传染病疫情。

  4.一般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传染病疫情;

  (4)对于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有明确分级的传染病疫情,可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订青岛市暂行分级标准。

  发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2

  复工复产的企业在每日员工体温和健康监测中发现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健康异常情况,或者在员工主动申报有上述健康状况时,应立即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STEP1.隔离

  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嘱其停工,并引导至企业临时隔离观察室。

  STEP 2:报告

  立即向本企业的防疫负责人报告,并作好登记;防疫负责人立即向企业领导报告。

  STEP 3:报送

  企业将发热人员信息报送当地疾控中心,由后者报送当地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当地卫健局报送当地防控指挥部,由后者每日汇总报送市指挥部疫情研判组的同时报送当地公安局进行流行病学史比对;市疾控中心报送市公安局,由后者进行流行病学史比对。

  STEP 4:反馈

  市公安局进行流行病学史比对后反馈市疾控中心,由后者反馈当地疾控中心;当地公安局也进行流行病学史比对后反馈当地卫健局,由后者反馈当地疾控中心。

  STEP 5:送诊

  当地疾控中心根据流行病学排查结果,如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由120救护车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就近至当地医疗机构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

  STEP 6:诊治

  有明确流行病学史,如符合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定义,要求其到当地定点医院诊治;无明确流行病学史,但符合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定义,要求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STEP 7:调查处置

  针对定点医院诊治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当地疾控中心应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接排查,采样检测,消杀指导等。

  STEP 8:隔离治疗

  若“疑似病例”确诊,转至市公共卫生医学中心隔离治疗。

  下面是流程图

  可以更清楚地知道每一个环节

  相信一定会有细心读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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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3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目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如何?方案对于应急处置措施有哪些新要求?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2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疫情防控具有复杂性、长期性

  问:目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如何?为何要出台该方案?

  答: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逐级压实责任,全力抓好防控措施落实,所有已发疫情均已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目前疫情呈点状发生,总体可控,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非洲猪瘟病毒在我国已形成了一定污染面,传统的生产、流通、消费方式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疫情传播途径错综复杂,风险难以完全阻断,且目前尚无有效疫苗,以上因素决定了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立足于打好打赢防控持久战,农业农村部系统总结了非洲猪瘟疫病流行规律和过去近半年的应急处置经验,结合当前形势,在原《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印发了方案,指导各地严格规范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严格限制生猪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问:与应急预案相比,方案最主要的变化有哪些?

  答:这次方案内容调整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明确疫情的确诊和报告程序。明确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立即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明确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程序上报疫情并采集样品送检,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和发布疫情。

  ——细化疫情的分级标准。根据疫情的流行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细化完善了原来的疫情分级标准,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并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严格限制生猪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具体的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调整了应急处置措施。重点对应急处置措施、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强化了技术要求。方案增加了对非洲猪瘟诊断、采样、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明确了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根据屠宰场履责情况安排恢复生产时间

  问:方案在应急处置措施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调整:

  ——明确了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处置措施。对运输途中发现的疫情,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劝返。同时,当地要开展非洲猪瘟的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及采取的处置措施。

  ——调整了扑杀范围。明确对疫点内生猪全部进行扑杀,对疫区内的存栏生猪要进行严格隔离并开展实验室检测,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场点必须进行扑杀,阴性场点要彻底排除疫情扩散的风险后,方可继续饲养或进行屠宰。

  ——优化了解除封锁的条件。对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在解除封锁过程中引入哨兵猪,通过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将解除封锁时间缩短为30天;对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养殖场疫情,解除封锁时间仍为42天。

  ——根据屠宰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对恢复生产时间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对屠宰场主动报告的疫情,经彻底清洗消毒、实验室检测合格和通过风险评估,再过48小时后就可恢复生产;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屠宰场疫情,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需经过15天才能恢复生产。

  ——调整了养殖场解除封锁后空栏时间。在解除封锁后,对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引入哨兵猪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临床无异常且实验室检测为阴性的,方可补栏。空栏时间由原应急预案规定的6个月缩短为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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