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lwhcm.com--医院工作总结】

基本要求:要达到某个状态得到某个结论所必须满足的最根本的事物。 也就是能接受的底线条件。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履行机关党委的职责,保证党委议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机关党委委员会是校机关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机关的贯彻执行;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对党支部工作的具体领导;领导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各部门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委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准则》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以机关实际情况为依据,提高议事决策的正确性、实效性。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议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制订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机关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第六条 研究决定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布置和检查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审查发展新党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协助校领导对机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讨论分析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提出领导和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任务、方法、途径和措施,配合机关各部门领导共同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八条 支持和协助部门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完成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把了解到的机关部门工作中的缺点、问题转告部门负责人或报告学校党委。

  第九条 对包括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干部进行教育和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机关的政治保卫工作、保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以及职务评审、晋级、出团出境等方面的政治审查。

  第十二条 讨论机关工会、共青团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它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鼓励它们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第十三条 协助党委和行政职能部门研究统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退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讨论通过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委员会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研究确定向学校党委的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讨论上级规定应由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的问题,以及其它需要提出党委委员会研究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和决定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要根据上级规定和机关的实际,建立和坚持必要的议事形式和制度。

  1.党员大会: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党委向大会报告工作。

  2.党委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

  3.党支部书记例会,每月召开1—2次,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布置任务,交流情况,检查工作。

  4.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学期一次,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委员同时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小组或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建立党委委员参加并指导基层党支部生活会制度。

  第十七条 党委议事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与会人员要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副书记)请假。会后由主持人向他们介绍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议案涉及到党委成员时,当事人应回避。与会人员对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为提高会议质量,每项会议要有明确的主题,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每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委员。

  第二十条 党委议事、讨论要畅所欲言,发言要出以公心,讨论的决定或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意见基本一致的,口头表决,有分歧的,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相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议。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负责人要经常同机关各部门领导保持联系,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做好议事决策前、中、后期的准备、协调、检查和督促等各项工作。注意调查党委每个成员的积极性。担任机关各部门的领导职务的党内外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对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讨论决定问题,只能讲集体的决定,不能讲某个人的意见和讨论情况。在执行中领导成员之间要互通情况,主动协商,口径一致,互相补台,出现问题不推卸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工委员负责落实,并及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字或口头形式上报学校党委或传达到所属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 党委要通过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等渠道,动员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支持各部门领导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机关党委。

  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2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党委会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教育部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中央和部党组、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直属机关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二)研究分析直属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针对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讨论通过直属机关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党委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研究直属机关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讨论决定直属机关党员的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七)研究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需要党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凡属直属机关党的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事时,应尊重党委委员发表的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对党委会的集体决议,党委委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前,要坚决执行。

  (三)坚持群众路线。党委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事先应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和直属机关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议事形式

  议事的主要形式为党委会。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在5月、11月的第一周召开,遇有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书记主持。

  (三)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

  应向书记或常务副书记请假。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决定。

  (四)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有需要表决通过的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四、议事准备

  (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常务副书记确定,一般不得会上临时动议。党委委员可以事先向书记或常务副书记提出有关的建议。

  (二)属于重大事项的议题,直属机关党委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

  (三)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提前一周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并将相关材料印发党委委员。

  (四)党委委员应深入了解会议议题相关情况,开展必要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准备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议事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议题,直属机关党委有关负责人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汇报和说明。

  (二)党委委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再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比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四)党委办公室和相关处室负责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审核后下发有关单位党组织,并按要求存档。

  (五)党委会决定事项由直属机关党委组织落实,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六、议事纪律

  (一)凡属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对党委会的决定,要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二)不得以会前酝酿等形式代替党委会决定。

  (三)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本人应回避。

  (五)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七、附则

  本规则经直属机关第六届党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共重庆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议事和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党委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为每月工作日的第一周周三下午,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第四条 党委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党委委员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六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制发,负责会议准备以及会议议决事项的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 党委委员会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党的建设、机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关党内工作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加强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委支部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五)研究审议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六)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审议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问题;

  (八)研究决定机关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大问题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审议,涉及机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机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就有关议题向全体委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党委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 会议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和与会者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奖惩等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该与会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讨论问题及形成决议的记录、整理、归档,会议主持人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凡经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原决定、决议确因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时督促,抓好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此规则自党委委员会公布之日执行。该规则和程序的解释权归机关党委。

本文来源:http://www.hylwhcm.com/gongzuozongjie/3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