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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品牌顾问聘请合同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xxx

地址:

身份证号:

现经双方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品牌顾问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权

1、 甲方有权聘请或解聘乙方为甲方的品牌顾问;

2、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职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4、甲方对乙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

二、甲方的义务

1、支持乙方依本协议书的授权开展工作;

2、按时足额地给乙方发放顾问费,在乙方任品牌顾问期间每月顾问费为人民币两千元整。

三、乙方的工作范围

1、 负责公司的形象策划、品牌宣传,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

2、 论证并制订公司的营销策略;

3、 完善并实施公司的营销方案;

4、 拓展公司的经营客户;

5、 构建并维护公司的销售网络;

6、 建立并完善公司营销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7、公司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工作;

四、乙方的义务

1、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的各项事务;

2、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3、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4、履职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及时总结、调整公司的营销工作,乙方承诺确保公司年度达到年销售额万元以上,年度达到年销售额万元以上,年度达到年销售额万元以上。

五、聘用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公司品牌顾问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 日。

六、奖励措施

1、乙方全面开展约定的工作,切实履行约定的义务,甲方以年营业额的1%作为奖金奖励乙方,上述奖励在支付,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

2、乙方协助甲方在年年底前达到公司年销售额:万元以上,甲方股东赠与乙方5%的公司股份;如年销售额万元以上,甲方股东赠与乙方%的公司股份;如年销售额万元以上,甲方股东赠与乙方%的公司股份;如年销售额万元以上,甲方股东赠与乙方%的公司股份。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疏于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对乙方的各项奖励措施。

2、形象策划、品牌宣传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损害甲方品牌知名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对乙方的各项奖励措施,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营销计划、营销方案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取消对乙方的各项奖励措施,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不论何种原因,公司未能完成乙方承诺的年度销售额,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取消对乙方的各项奖励措施。

5、甲方无故未按时足额地发放顾问费,无故未兑现本协议约定的奖励措施,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诉诸甲方所在地法院。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二篇: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维护企业(个体)的合法权益,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邀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主要业务:

1. 为甲方就生产、经营、管理上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2. 应邀请参与甲方重大经济项目和涉及权益方面事项提供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洽谈,签约等。

3. 协助甲方制定、审查各类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使其合法、有效、完备。

4. 接受委托、代理甲方进行经济、民事、行政等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事项。

5. 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培养法律人员等工作。

6. 接受甲方委托,办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每月两次到甲方开展业务活动,发生急需处理的业务时,随时约定。

第四条 甲方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承担办案以及去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甲方每年付乙方法律顾问费元,合同签订后,一次付清。

第六条 如发生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代理事宜时,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三篇:高级顾问聘请协议书

高级顾问聘请协议

甲方(聘方):

乙方(受聘方):

甲方因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高级专家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谨慎的业务及管理服务。

二、高级顾问的职责是:为甲方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顾问服务,受托办理有关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高级顾问的工作范围:

1、应甲方要求,就甲方的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

2、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3、参与甲方的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的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4、利用本人的社会威望和资源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支持;

5、通过自身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才能对公司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智力支持;

四、高级顾问的工作方式:为松散式的工作方式,具体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开展工作,为乙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必需的资料及办公条件,保证顾问顺利履行职责;

2、乙方有权了解与办理事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的情况,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的会议;乙方有义务保守在顾问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的机密和有关情况。

3、乙方办理甲方的事务时,产生的费用同甲方给予报销。

4、如果乙方本人利用其自身拥有的自愿承接的项目并为甲方带来利益的,甲方将视情况对乙方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

六、顾问服务费用的核定及支付: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万元。

付款时间为:

付款方式为:

七、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所产生之合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章之日生效,共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第四篇: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格式

聘(应)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鄂中律顾字第[]号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为聘(应)请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

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三、乙方在受聘期间应依法依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工作包括:

(一)常规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甲方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协助甲方草拟、审查、签订合同;

3、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请你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4、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简易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特别非诉讼法律事务:

除前款各项法律事务外,乙方受甲方特别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为甲方作出重大决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为甲方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或其他重要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3、协助甲方建立、完善其业务工作规范;

4、代理甲方参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非诉讼调查、调解或斡旋;

5、办理其他重大、疑难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仲裁和诉讼法律事务:

代理甲方参与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纠纷等案件的仲裁或诉讼活动。

四、乙方律师应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文书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

五、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事项所必须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的,必要时甲方应就某些问题作出书面保证。乙方收到甲方材料可根据甲方要求出具收据。除非收据有特别说明,乙方收到的材料均视为复印件。

六、甲乙双方应遵循以下保密条款:

(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或者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为甲方利益需要、已经甲方明示授权可以公开的,或者在律师与甲方发生争议、为了维护律师自身合法利益采取诉讼途径而使用的除外。

(二)前款除外条款涉及的公开,不包括采取报纸期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电子出版物等方式出版而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

(三)乙方为甲方起草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文书仅供各具体案件或相关事宜使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七、法律顾问按照以下工作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一)实行不定期办公制度:甲方需乙方解决问题时,可随时提出,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应及时办理;如遇紧急事务,乙方在其顾问律师确无时间或不在本市时,应安排其他能胜任的律师及时办理;甲方提前三天预约的,享有优先办理权。

(二)一般在乙方住所地工作,确有必要派专人在甲方指定地点工作时,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异地办公条件。

(三)以口头提供法律咨询为原则,非因甲方特别需要,一般不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八、甲方每年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法律事务

时不再收取服务费,但甲方应随时支付乙方承办律师因此而发生的市区外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差旅费以及律师调查取证而支付的手续费、工本费及其他必须支出的办案费用。

乙方受托为甲方办理本协议第三条第(三)项所列法律事务时,应按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代理费。

乙方户名:

开 户 行:

帐号: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壹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是否续聘,双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对方。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由双方于年月日在 湖北省武汉市签署。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第五篇: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甲方:电话:传真:

乙方: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电话:84715889传真:84528436

甲乙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接受聘请,经协商,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指派为联络员,具体接洽法律事务。

二、乙方应依法履行职务,认真提供法律服务。

1、按《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2)、参与甲方重大经济活动,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3)、在甲方所委托的权限内(另签委托合同)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项目谈判以及非诉讼活动;

(4)、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2、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法律讲座,对甲方的员工普及有关法律知识;

3、从事法律事务时,对所接触的商业机密或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三、甲方对所聘请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给予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1、全面及时的介绍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情况、资料、数据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2、委托乙方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活动时,甲方应格守诚信义务,要如实、全面的反映事实真相,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和材料;

3、对涉及生产、销售或管理的商业秘密、机密或秘密及非商业的秘密、机密或绝密的事项负有声明的义务;

四、收费办法:

1、根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甲方向乙方支付年聘金元(人民币),在本协议签定后七日内支付年聘金(每年支付),逾期按百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办理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3)、(4)项法律事务,按法律规定优惠收取费用。

3、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时,所需鉴定费、翻译费、档案查询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到外地办理法律事务,甲方应承担乙方的差旅费用;

五、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前30日,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有效期仍为1年;如有异议以书面通知为准。

六、本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如有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可以补充或修改。

甲方:乙方: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

地址: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洗马长街88号(晴川码头)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刘彦庭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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