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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公职”二字。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职人员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职人员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1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筑牢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己不正,焉能正人。”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直接实施者、执行者,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用实际行动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常打思想“免疫针”,严守法律法规之戒不动摇。人有所畏,业有所成。没有敬畏,权力就不受约束,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导致出现滥权、专权、弄权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领导干部,原因虽然多,但对法纪缺乏敬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对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是公职人员从政的底线和红线,也是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在当今社会错综复杂形势下,公职人员面对纷繁世事,面对手中权力,面对党纪国法,要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以被查处的身边案、新发案、典型案为“活教材”,深化拓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使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持做到不越界、不越轨。

  筑牢制度“防火墙”,夯实秉公用权之基不懈怠。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仅影响着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更影响着法治的威望与尊严。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实现了处分法律制度的高度“整合”,做到了全覆盖、全方位,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公职人员必须坚持依法行使权力,带头遵守制度规定,既要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又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内容行使职权,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事对照初心和使命称一称、值不值,事事对照党纪国法量一量、行不行,规规矩矩办好每件事,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念好监督“紧箍咒”,保持清正廉洁之本不偏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公职人员大多掌握一定权力,而权力一旦脱离监督,往往会违纪违法,乃至犯罪。全面的监督,对公职人员既是一种威慑,也是一种无时不在的警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把党和国家监督协调起来,把现有的各种监督机制协调起来。监督的“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政务处分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将纳入监督视野,这不仅是“监督面”的扩展,还从根本上促进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构建全覆盖、无缝隙、全流程的监督体系,健全各项约束制度,织密全面监督之网,经常照一照缺点和不足,管住钱、管住事、管住人、管住权,严厉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厚植“不想腐”的制度土壤,推进全社会风气持续向好、政治生态不断优化,激发各部门、各行业干事创业活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广大公职人员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树牢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思维,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维护好人民美好生活,共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公职人员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2

  如果你的另一半在经商

  有些不当行为看起来似乎是家事

  但实则败坏了风气

  甚至容易引发业务范围内

  与亲属出现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问题!

  如何规范?

  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一家两制”?

  “一家两制”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从事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或就职于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的情况。此前,巡视组提出的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也属于“一家两制”所引发的问题。

  梳理福建省纪委通报的案例,

  可以发现有一些官员存在“一家两制”引发的问题

  举几个例子

  厦门一干部被查 因未如实报告配偶投资企业情况

  今年1月,湖里区委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了抽查核实,发现个别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

  经查,厦门天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柯丰,在2016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中,不如实报告本人有关事项。在全区开展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清理活动期间,柯丰仍不如实向组织上报配偶投资企业有关情况。为严肃纪律,2017年1月23日,湖里区监察局对柯丰违纪问题进行政纪立案审查。

  漳平市永福镇党委副书记持家不严被通报

  2016年9月,经永福镇党委研究,由刘一田负责组织实施永福镇秋苑村景观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看到330多万元的景观工程项目,刘一田不是想着怎样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而是打起了“小九九”,觉得应该“把握机会”,盘算着谋点利益。

  想到自己从事景观工程设计的小舅子张某,便私下就将招投标代理、工程预算、工程审核等相关招投标事宜直接交由张某去“张罗”“打理”。在其小舅子表示想承建该工程,并提出由其挂靠多家公司采取围标的方式参与竞标时,刘一田默许同意,把不得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提供便利等要求抛之脑后。

  在他的操纵、默许、纵容下,该项目未进入漳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而是由永福镇自行组织,仅有其小舅子找来的联系挂靠的13家公司参加招投标,最终在潜在投标人无法知情的情况下,由其小舅子挂靠的其中一家公司“顺利中标”。

  2017年2月,该项目被停止实施,限期整改。2017年4月,刘一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岗位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那么,

  哪些属于干部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而拒不纠正,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主观上是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方式。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中,“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以下规定:

  早在1997年3月,中央颁布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就规定,“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2000年1月召开的第十五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决定将上述规定从省(部)级领导干部延伸到地(厅)级领导干部。

  2000年12月召开的第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又将上述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

  2010年1月,中央颁布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作为参照执行也归入该违纪主体范畴。

  同时,在第五条第(七)项再次规定,不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此外,中央纪委出台的《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也明确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相关具体规定。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行为。

  “高级职务”,根据中央纪委1998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的解释,是指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根据新《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按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即构成本违纪行为。

  如何规范“一家两制”管理?

  2016年5月

  清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曾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参与经商办企业行为的通知》

  根据通知,全面清理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实行“零报告”、“零容忍”,发现即查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对未如实填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和今后新发生经商办企业行为的,一经查实,除严肃追究当事人党政纪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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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

  这十八条红线不能碰!收藏学习

  义乌市国税局对干部职工近亲属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公示。 (图片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近日,浙江义乌市卫计委主任傅某收到了市纪委的“谈话提醒函”。其妻曾于2016年注册了一家从事非医疗性健康咨询活动的服务部。经傅某主动申报情况后,市纪委对其进行廉政风险约谈,提醒其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投资经营,进行利益输送。目前,按照相关规定,该服务部已在转让中。

  这是2016年7月义乌 实施公职人员“一家两制”情况报告制度后,该市规范“一家两制”管理的一起事例。

  义乌市纪委负责人介绍,义乌公职人员要向组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其近亲属经商办企业的公司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收益情况、缴税情况等,以及有从事金融保险服务、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情况。

  ”

  这些内容需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让职工了解并监督。

  义乌针对公职人员“一家两制”情况,制定了“十八个不准”的行为限制清单并配套利益回避制度。

  这十八条红线不能碰

  收藏学习!

  不得违背职务廉洁性和市场公平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个不准”

  (一)违规干预、插手市场交易,违规指定、授意购买、使用特定产品或服务。

  (二)违规获取特许经营许可,违规进行宣传广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获取土地、房产、资源等,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出售土地、房产、资源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规定向其他公职人员游说、请托、互为请托等。

  (五)指使、纵容、默许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以党员及公职人员名义,或利用党员及公职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通过同业经营、关联交易,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违反所在地区、系统、单位等对行业禁入、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利益输送的“11个不准”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管理、公共资金使用等方面,为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专项资金补助、政府奖励、税收征缴等方面,为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报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五)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公司企业、中介机构中的高级职务。

  (六)违反规定参股投资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发生大额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

  (七)干预、插手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

  (八)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提供等领域工作中,干预、插手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定等工作。

  (九)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处置,以及宅基地使用安排,土地山林承包、租赁、流转等过程中,为本人或其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为本人或其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明显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的情形。

  如已出现类似情况,公职人员应申请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

  根据规定,如果已出现类似情况的,公职人员应申请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若公职人员申报不实,或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要追究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并强制回避。

  截至今年7月,义乌市探索规范“一家两制”已满周年。共约谈提醒437人,19名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被责令纠正和作出说明,两名市管干部被免职,5人因存在利益冲突被调整或退出职务,3人辞去公职。

  “防范利益冲突,防止利益输送”

  管理“一家两制”,你怎么看?

  公职人员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3

  尊敬的____________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空看我写的这份千字检讨书!

  我不想再一次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羞愧与惭愧。这份检讨书,主要是向您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痛恶绝,我下定决心,不再犯类似错误。其时,领导反复教导一直在耳边回响,严肃认真的表情也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同时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一片苦心。自己并没有好好的去考虑我现在的责任,造成了工作的失误。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公司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认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不尊重。对待工作的思想观念不够深刻、不够负责,没有认识到现在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是多么的难得。

  我决定做出如下整改:

  1、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秀的表现来弥补我的过错。

  3、经常和同事加强沟通,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服务也只是纸上谈兵。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短短几百字,不能表述我对自己的谴责;更多的责骂,深藏在我的心里。盼望领导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公司能给我改过的机会,我会化悔恨为力量,我绝不在同一地方摔倒,以后我要努力工作,认真负责,争取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所以,我要感谢领导让我写了这份检查,是领导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了我改过的机会。说真心话,在公司上班认识很多同事,真的很开心很愉悦!

  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在此,我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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