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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一篇

  敢于直面问题、勇于修正错误是我们党的显著特点和优势。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关键是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要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我们党为何能够永葆生命力和战斗力?就在于我们党敢于发现问题,勇于直面问题,勤于解决问题。只有深入群众听意见,打开大门受监督,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使我党永葆青春活力。

  要常打思想“免疫针”。通过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真正做到消化与吸收,才能推动新思想往心里走、往深里悟、往实里做。同时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学习理论绝非易事,需要我们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作为党员干部要做到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读、仔仔细细悟,带头学习新理论新思想,保持思想上的与时俱进,学会深入理解、深入思考,努力做到走在前、做表率,实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的目标。

  要筑牢制度“防火墙”。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规章制度,是我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行为的规则、条文,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小到家庭,大到国家,都必须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强化监督“紧箍咒”。近期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这部法律的出台完善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保证了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保证了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不动摇。只有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制机制,明确权力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监督工作常态化,坚持在日常考察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抓早抓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实现从严治党治吏的目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二篇

  1政务处分的概念解析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2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

  《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政务处分的种类和期间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4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5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6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的情形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7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三篇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监督,完善了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为基层纪检监察政务处分和处分工作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在遵纪守法上做好表率、带头遵守、维护、执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顺应时代,进一步规范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正式施行,是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真正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实现党纪与法律的无缝衔接,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实效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时不我待,进一步强化学习提升。“立身百行,以学为基。”作为一名新进纪检监察干部,我要在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纪检监察法律法规上当引领、做表率,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带头执行、带头宣传,不断提升自己的依法执纪能力。

  三是学以致用,进一步指导推进工作。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一员,我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做到执纪执法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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