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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习近平用典 看干部选用和责任追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治国理政,谈依法治国,谈选人用人、清正廉洁等,从总书记的话语中,特别是他引用的经典语录,激励和带领我党不断实现中国梦,“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办法》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标志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办法》的实施正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的成果。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在该《办法》出台前,中央办公厅于2003年6月19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我党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总结归纳,继往开来,适时推陈出新,既顺应了新时代发展要求,也明确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尚贤者,政之本也”“为政之要,莫先用人。知人之道,圣贤莫难”,习近平总书记用这两句名言阐述了治国理政选人用人的重要性。培养选拔干部是百年大计,关乎党的命运、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人民的福祉,干部选拔需要过程的监督和事后责任追究,《办法》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基本遵循。

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是干部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讲过“祸患常积于忽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励精图治,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勇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铁面问责、严肃执纪,“打老虎拍苍蝇”,形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办法》对做好任前事项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责任追究等工作都做了详实的规定,坚决杜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带病提拔”问题出现,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追踪,对存在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等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建立起了倒查防范的工作机制,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体系。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办法》明确了重点监督检查的五项内容,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促进干部担当作为。特别是首次将“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明确为监督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突出敢于担当、善于担当、勤于作为的导向,让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敢干事的干部脱颖而出,为这些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办法》明确将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上级党组织监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明确了各类相关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既有导向作用,又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的实施要靠广大党员干部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决不允许束之高阁。要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力度,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贡献力量,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发展建设一支忠诚高素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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