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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从现实情况看。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过程中,社会信用环境却不容乐观。其突出表现是忽视甚至践踏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在金融领域,企业、个体户、农户逃废银行信用社债务和互相拖欠现象十分严重。应切实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同时强化政府信用。

  关键词:社会信用 企业转制 行政部门

  信用,原指人的一种笃缄品德。在经济方面,指信贷行为,其突出特征是偿还性。在我国,信用的主体是银行信用,它与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民间借贷等其它信用形式一起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而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问题是发展市场经济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世界经济发展史告诉我们,金融危机发生的基点是信用基础遭到了破坏。没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市场经济根本无法存在。而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

  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过程中,社会信用环境却不容乐观。其突出表现是忽视甚至践踏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在金融领域,企业、个体户、农户逃废银行信用社债务和互相拖欠现象十分严重。不按期归还到逾期贷款本息,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沉淀、死滞,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大了金融风险,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转,信用观念遭到严重侵害,社会信用环境受到重创。

  一、农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转制破产的不规范,给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以重创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农村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运用,有相当一部分投向了旗县、乡镇等集体、企业,但随着企业“改制风”的刮起,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行为不规范,不少企业借企业改制之机,利用破产、承包、租赁、拍卖、兼并、重组、分立上挂、出售和多头开户等到种种手段逃废银行、信用社债务,造成了银行信用社信贷资产的损失和质量的恶化,加大了金融风险,扭曲了信用关系。

  (二)行政部门的干预,为农村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涂上了阴影

  近年来,一些行政部门和个别党政干部,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为创政绩,指令银行信用社投放项目贷款,由于缺乏考察论证,所上项目不实际,无效益,所投入的信贷资金极难回收,助长了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

  (三)乡镇、村组集体承贷及私借公用贷款债务链奈的加大,使原本恶化的信用环境雪上加霜

  在我国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一段时间内,为收清过去吃集体大锅饭时生产队集体承借的贷款,银行信用社费了很大周折,将集体债务落实到了各家各户。但是近年来,村、组集体承借贷款的行为又重新萌发,且呈历年递增趋势。由于村官更换频繁,“新官不理旧账”,变动后的村干部对村组集体贷款谁也不管,谁也不理,再加之贷款投放用途不合理、无效益,造成了集体贷款大量沉淀。集体失信现象十分严重。

  二、改善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对策

  (一)切实规范企业改制行为

  金融债权主要来源于老百姓和企事业单位的存款,逃废金融债务,最终损害的是老百姓和存款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并会引发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讲信用、重效益是维系银企关系的基础。企业虽然靠逃废银行债务单纯地从数量上减轻了债务负担,但要付出失去企业信誉的代价,难以获得资金追加,难以解决资金紧张的矛盾,搞活的目的无法实现,企业的发展也无从谈起。因此要从企业信用的角度出发,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一是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要树立信用第一的金融意识,充分认真逃废金融债务的危害性,权衡利弊,从长计划,树立保全金融企业资产就是保全局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改制的领导和监督,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破产所形成的金融债权关系,按照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积极清偿金融机构债务,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有效遏制企业信用的丧失。二是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企业的改制,建立企业的监测和报告制度,监督企业的信用程度。三是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靠法律的约束,实现借债还钱、偿付利息的信用属性。四是建立逃废债务企业通报制度。对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地区、行业,应宣布其为不守信用区、不守信用行业或无信用区、无信用行业,并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或暂停贷款项目评审,停止发放新贷款,维护贷款必须按期归还的信用原则。五是要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要主动向地方党领导汇报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反映存在的问题,求得地方党政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财政、公安、证券管理、人事管理部门的理解及时沟通情况,在地方党政的重视和支持下,协调有关部门对其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在营业执照申领和年检、财政资金支持、税务登记、出口退税、企业上市审批等方面予以联合制裁,依靠社会力量保全银行资产.维护信用原则的严肃性。

  (二)强化政府信用

  国外经济证明,只有政府才能促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和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经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及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所以,要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必须强化政府信用,一是各级政府要运用经济行政手段,彻底清理行政单位及干部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和财政部门、乡镇政府担保贷款,督促其制定并落实偿还计划,履行担保责任,构建良好的地方政府信用。二是各级政府要协助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尽快化解村组贷款风险。要督促和组织乡镇党政干部和村干部,把握土地承包机遇,拍卖村组集体闲置资产,拍卖“四荒”资源,想方设法偿还到逾期贷款。特别是在农村费改税之前,对难以清偿的村组债务,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分摊到农户,化解村级贷款风险。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靠法律约束。实现借债还钱、偿付利息的信用属性

  各级司法部门要公正、认真、高效地开展对农村金融机构借贷纠纷的审判工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依法收贷诉讼,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做到快审、快结、快执行,严厉打击不守信用的赖债户,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增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约束力。

  (四)强化宣传,培育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受社会信用大环境的影响,当前,有一些农户的信用观念十分淡薄。诸如对原贷款不认账,千方百计逃废在银行信用社借款债务的现象非常严重。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培育农民群众诚信意识,农村信用社系统推行了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通过对农村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等级评定,当地信用社凭信用等级向农户发放贷款,既缓解了农户贷款担保问题,又使广大农户懂得了信用的价值,应下大力量抓好。一是要广泛开展“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的“重诺守信”宣传教育学习活动,在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方面下功夫。二是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把“信用乡镇、信用村组、信用农户”的创建标准及其享受的金融服务,优惠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通过宣传让农民群众认识到,信用不仅是优先取得贷款的凭证,而且也是社会地位和社会荣誉的象征,从而增强“重诺守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重振信用风尚。三是要树立信用榜样,定期公布恪守信用和典型单位、典型农户的名单和不守信用者的“黑名单”,促使各有关部门和全体民众信用观念的增强。四是农村金融机构要恪守行业信用,正确处理支持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的同时,增加对经济发展正常贷款需求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取信于民众,同社会一道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征信业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目前正在起步阶段。如何在全国范围建设完善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通过就当前建设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作些初步探讨,并对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提出了若干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征信体系;个人征信;信息共享;隐私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1-0085-04

  一般来讲,征信体系被定义为包括征信法律、机构、市场、业务、标准、管理和科研等方面的总和。[1]它通过记录和传播企业及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改变信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提高失信者付出的代价,缩小其欺诈行为的活动空间。征信体系可以发挥以下功能:(1)减少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2)帮助贷款人更加准确地估测风险,改善贷款组合的质量;(3)缓解逆向选择问题,降低优质借款人的借款成本;(4)消除金融约束,提高信贷数量与额度;(5)创设“声誉担保”,即累积的良好信用记录促使当事人更好地重诺守信。[2]

  一、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现状

  1.就企业征信来看。企业征信方面,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前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始建于1997年,2002年初步建成投入运行。2006年7月,升级到目前的企业征信系统,功能和信息都得到大幅扩展。截至2008年3月末,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个数已达到1357.5万个,其中623.8万个有信贷记录。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货币政策决策的需要。第二种模式是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形成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目前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有4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台湾的中华征信所、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均已在中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3]

  2.就个人征信来看。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已有初步的发展。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当年底实现15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6年1月份正式全国联网运行。截至2008年3月末,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6亿,其中1.09亿人有信贷记录。[4]数据库采用全国集中模式,各商业银行每月向数据库报送数据,数据库将数据整合后向商业银行提供实时的查询服务。从1999年8月起,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2000年7月,作为当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并采取政府组建、公司运营方式,消费者信用服务公司应运而生,面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深圳市于2001年3月正式筹建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002年8月试运行,为联网单位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征信业和征信市场的发展,在构筑政、银、企和居民个人联系的桥梁、改善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征信数据环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业绩优良的大型征信公司。发达的征信体系净化了信用交易的市场环境,规范了信用交易的程序和标准,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2.政府的作用亟待改进。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虽然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对于征信发达的国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解释各个相关法律的条款和监管征信业的运行情况。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则出现明显的错位。[6]残留的计划经济观念使政府继续做着一些已不该由其来做的工作,而忽略了一些本应由其来做的重要工作。有些部门因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权利,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运作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的混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不讲信用,如政策多变、出尔反尔,或从各自狭隘利益出发,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失信于社会,使政府威望大打折扣,明显削弱了政府对征信行为和市场的监管力度。

  3.征信资料权威性、系统性不强。征信资料积累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咨询性差,从数量、质量两方面来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金融等行业部门都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但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多数企业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不愿向社会公开企业运营的原始数据,而是分门别类向银行、工商、税务提供不准确、甚至虚假信息,致使征信信息的可靠性打了折扣。另外,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因此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加困难。

  4.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难以共享。一是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如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于银行消费信贷、公用事业如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的缴费记录以及大学生助学贷款信息;而企业信用信息分别来自银行信贷信息记录、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税务部门缴税记录、质监局处罚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以及海关、统计局等政府部门的数据信息。信息的分散性给征信体系建设带来一定的阻碍。拥有这些信息的各个部门都有责任加强信用的保密管理,没有无偿向外提供的义务,对向外提供信息后可能引发的责任及后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界定,因此,个体信息的征集统筹十分艰难。二是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也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的保护,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壁垒。同时,各部门各机构在建设自身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造成了系统与系统之间信息无横向交流,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相互封闭,使得信用信息的公开受到阻碍,给征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从而使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征信体系的建设也因此进展缓慢。

  5.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征信业是一个新型的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量的日益膨胀。对征信从业人员的法律、计算机、金融、会计、工程、统计等综合性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和业务人员。我国与社会信用有关的大学教育刚刚起步,征信专业的人力资源较为匮乏,以征信产品和服务为主题的各类培训开始增多,但师资和教材水平急待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低下,甚至有些从业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违背基本职业道德,出卖自己的良心,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严重制约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6.征信数据库管理落后。建立完备的征信数据库,并以市场机制来经营征信数据库,是构建征信体系的重要任务。美国邓白氏公司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内动态存储有全球5700万个企业的完整资信档案。而截至2008年3月末,我国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1357.5万个,而且征信数据做不到及时、动态的更新。通过对商业银行系统应用情况调查中,普遍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有的企业贷款已结清,在系统中仍然体现;企业大事记、欠息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一方面影响了企业的信用,另一方面又给商业银行开展贷款调查工作及贷后管理带来不便。

  三、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基本思路

  解决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征信体系,即在推进市场化改革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改善我国现有的征信体系。

  1.加快征信建设,立法须先行。社会信用行为与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必须构建社会信用的法律框架,一是强制开放有关征信数据。立法部门要明确界定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的政府部门和经济实体,界定应公开的征信数据范围,并且以立法形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垄断征信数据或拒绝公开征信数据的行为进行惩戒。可以参照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信用信息公开范围等作出法律规定。二是保证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凡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证所公开数据的真实性,特别是企业要及时提供真实的原始数据,并按规定保持原始数据的动态连续性。三是加快制定《隐私法》,以使消费者信用服务和管理有法可依,对个人信用管理应从过去过多的行政执法过渡到司法执法。四是规范使用征信数据者的行为。征信从业人员和机构必须依法收集、整理和使用征信数据,对恶意篡改征信数据或提供虚假信用报告者,要给予法律制裁,决不姑息迁就。

  2.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针对现阶段信用缺失严重、急需建立信用体系的中国来说,政府的强力推动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动力。一是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质监、财政、税务、外经贸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二是对企业征信服务业进行行业管理。三是要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不应直接参与个人信用管理公司的经营,而是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四是积极引进外国著名的征信中介机构,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提高我国征信中介机构的竞争能力。实行科学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拟进入征信市场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核,防止“鱼龙混杂”的无序竞争。[7]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为了使惩罚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要实现处罚形式的转变,将法律制裁和道德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惩罚机制。具体体现在不允许公民的多个身份证明、不允许公民随便更名、保留公民个人的指纹记录,工商局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或外国人注册成为一个新公司的股东或最高管理职位等。依中国的国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能因为其破产或被清算就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完全消除,而是要随着其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一起走。将那些不讲信用的不法商户从市场中剔除出去,并在一定长的时间内阻止他们再度进入市场,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8]

  4.认真执行有关征信政策,加强信息反馈。贯彻执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最基本的职责之一。信用市场要发展,央行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征信政策,合法地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报告。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征信行业得以健康发展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的物质基础。

  5.加快征信人才培养。随着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各地都将融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去。而要在当地建设征信体系和管理征信行业都离不开这方面的人才,所以地方要加快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储备人才库,为全面推动本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在本地大中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

  6.建设完备的征信数据库。要加强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推动征信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使向社会开放的征信数据库更加完整和详实,更加具有真实性、公正性和可参考性。完备的征信数据库并不意味着不加选择地将所有信用数据都收集起来,而是按照需要与效率原则,选择重要信息和设计最佳容量建设征信数据库。事实上,只要开放征信数据的使用权,经过使用者的数据组合分析,征信数据库所含的信息和功能还能够进一步扩展延伸。鉴于具体国情,近期内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经营征信数据库,促进数据组合与分析机制的形成,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也起到一个示范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要鼓励民间组织进入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与经营,最终使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与经营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改进征信数据库。■

  参考文献:

  [1]杜金富,张新泽等.征信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郭雳.我国征信体系的经济分析与法制构建[J].经济问题,2007,(11).

  [3][7]侯爱民.以征信系统建设为突破口 打造社会诚信体系[J].广西金融研究,2005,(1).

  [4]中国人民银行苏宁副行长在2006年1月16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新闻通气会”上的讲话.

  [5][8]潘金生,安贺新,李志强.中国信用制度建设[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6]裴平.论我国征信体系的缺陷与完善[J].现代金融,2004,(3).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前不久,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栋梁村村民在办理客户征信报告查询业务时,发现部分有本人不知情“被重庆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的事实,从而暴露出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短板和问题。据对已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重庆、黑龙江、甘肃、西藏、青岛5省(区、市)7个试点地区[1](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户信息采集成本高、更新不及时,农户信用评级公信力不够,评价结果尚未充分运用等制约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开展。

  一、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面临信息采集成本较高、更新不及时、使用不方便等问题

  一是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成本高。部分地区采用逐户采集方式,如黑龙江省克山县等34个试点县市通过抽调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行政村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信用信息采集小组,逐户采集确认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成本较高。二是信息更新不及时。由于逐户采集信息成本高,信息采集后续更新中基层政府支持和配合力度不够,数据更新不及时或长期不更新,而采取从政府部门导入数据也面临部门协调难度大、数据更新困难等问题。三是农户使用不便。为确保数据安全,试点地区系统均搭建在金融城域网或政务网,农户无法访问使用,农户与金融机构沟通不便。

  (二)部分地区农户信用评级公信力不够,评价结果尚未充分运用

  部分试点地区农户信用评价主要由政府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组织评定。由于政府部门不具备信用风险评价的经验,也无相关的专业人才储备,相关评价标准大多借鉴涉农金融机构的内部评价标准,评价结果公信力不够,难以广泛运用。例如,部分试点地区信用户评级,依托信用信息系统自动打分、评级,涉农金融机构在参考评级结果基础上,仍沿用内部评级标准对农户授信,利用效率有待提升。

  二、政策建议

  (一)调整信息采集方式,升级完善农户信用信息系统

  一是调整、改变逐户采集信息方式。建设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必须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资源,实现农户信息批量导入。二是在互联网平台上搭建系统,方便涉农金融机构产品推荐,方便农户、村支两委审核上报各类信息并与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沟通。三是系统除对传统金融机构开放外,对小贷、担保、互联网金融、保证保险等机构开放,为其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促进相关机构农户金融服务开展。

  (二)坚持市场化理念,引入征信中心或第三方征信机构等市场力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个人征信机构获批后,条件适当的地区,引导其搭建基于互联网的农户信用信息平台,采集政府、司法公开信息,参保信息、“三权”等部分政府部门管理信息。征信机构向涉农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农户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将涉及资金授信的农户信用评价交由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征信机构评定,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可采集评价结果并在信用报告中展示,既化解了政府部门直接对信用农户评价的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也解决了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调查试点地区包括:重庆市巴南区,黑龙江省克山县,甘肃省庆阳市、定西市、甘南州,西藏琼结县,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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