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lwhcm.com--银行工作总结】

新形势下新业态反洗钱风险的研究

随着金融机构对反洗钱认知程度的逐步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银行业机构越来越得到重视,制度也日趋完善,客户身份认证措施越来越严密,大额、可疑交易分析、甄别、上报工作流程愈发合理有效,给犯罪分子以很大的震慑作用。但由于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及系统建设方面还不完善,难以应对日益隐蔽的洗钱犯罪活动,尤其是在越来越丰富市场主体的参与下,保险营销模式不断创新,大量使用互联网工具开展保险销售的新型商业模式,如何加强新业态保险的反洗钱监督管理,防范并控制其快速发展过程中蕴藏的洗钱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

一、保险机构在反洗钱中面临的难点

(一)管理松散带来的洗钱风险

近年来,保险业内出现越来越丰富市场主体,从管理、上看大型保险机构管理较规范,而中小险企管理体制较为松散,大多呈现“四缺”,的现象,即缺管理人员、缺乏意识、缺少培训、缺少制度,阻碍了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尤其是基层保险机构管理人员较少,相对临时的保险代理人占绝大多数,保险代理人主要靠收取保费赚取手续费,保险机构对保险代理人在业务管理上规范,但是在其他方面管理都比较松散,这种管理模式决定了代理保险人往往将保费收入放在首位,而对反洗钱工作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等情况置之不理,放在脑后。

(二)履职不到位带来的洗钱风险

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难以保障,现在仍有部分保险公司不能通过公民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客户身份证真伪,对军官证、护照、士兵证、港澳通行证等更不具备真假识别能力,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多为简单登记客户信息,并未对客户资金来源、交易动机、客户身份背景进行深入了解,客户身份识别还停留在表面,使得洗钱犯罪分子可以有机会利用虚假证件或身份从事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客户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不能及时跟踪。虽然客户在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出具的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但证件过期后保险公司无法第一时间获知,不能及时通知客户更新身份证件,造成了客户在保险生效期间身份证件的无效。  

(三)目标驱动带来的洗钱风险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家保险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完成刚性业务考核指标,对于某些涉嫌洗钱的业务往往难于取舍,而洗钱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受害方,如果洗钱分子通过趸缴保费洗钱,保险公司还可获取大宗保费;退保时,洗钱分子也可能采取成本较高的短期退保方式,保险公司又可获得比较客观的手续费,这样保险公司在短期内既扩展了业务,又提高了公司利润,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双方表面上达到了“双赢”。

(四)中介机构带来的洗钱风险

中介机构引荐业务带来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延长、环节增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接触顾客,造成了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客户身份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下降。同时中介机构只有等保险合同签订后才能获得佣金,为追求利润,中介机构存在明知客户还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可能性,甚至中介机构与客户还可能存在隐性关系,或被控制和操纵,蒙蔽保险公司,不可避免的产生洗钱的风险。

(五)互联网保险带来的洗钱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的风潮来袭,互联网保险得到迅猛发展,联网保险主要是在传统保险产品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技术开发出的互联网保险产业链,对比传统线下保险,互联网保险的参与方更为广泛。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多种多样,其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专业互联网保险模式因其用户量大、产品丰富、销售成本低等优势,成为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流模式。互联网保险在井喷式发展的同时蕴含着复杂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互联网和保险两个方面,集中表现在监管风险、运行风险、资金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而且传统保险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被放大,其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和扩散性对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挑战。

二、加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对策建议

保险机构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在新业态环境下,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洗钱,相关的监管机关和保险机构应通力合作,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

(一)构建监管机构有力科学监督举措

1.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许多中小险企基层保险机构起步不久,在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建立健全反洗钱部门和岗位,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人行应加强和督促这些机构尽快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和部门。

2.健全和强化监管措施,坚决打击违反洗钱活动的行为,加强反洗钱检查,开展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处罚警示作用,步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保险反洗钱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保险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3.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尽快加以落实,逐渐改变以单一保费规模评估保险机构效益的制度。要建立保险反洗钱奖惩制度,对提供重要保险洗钱线索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开展反洗钱工作不力或配合洗钱犯罪的人员进行处罚,提高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保险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4.要结合保险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可能存在洗钱的风险点,依法制定和完善保险反洗钱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要健全保险反洗钱的相关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检查措施,注重操作环节,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监控,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二)构建基层保险机构反洗钱自律机制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除了被动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外,更应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钱方面,保险公司内部也应该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的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积极性教育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介机构在展业阶段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公司反洗钱至关重要的一步,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

3.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提高保险业声誉。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

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保险洗钱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展业人员更加注重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洗钱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洗钱法》出台后,仍有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人认为只要本公司员工不参与洗钱就可以,忽视保险公司被利用为洗钱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提升让其认识到洗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构建新兴保险销售模式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1.加快建设互联网保险反洗钱制度体系,监管部门顺应金融机构业务变化形势,探索制定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指引,明确从业机构应该遵守的基本要求,指导保险机构和新兴互联网保险服务机构规范、高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出台行业规定将采取较为全面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如对达到规定金额的投保业务,要求客户线下提供相应身份材料、对变更投保人、受益人或大额犹豫期退保等风险较大的业务,应要求客户到当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相关手续。

2.合理分布监管资源。根据保险业洗钱风险分布不均衡的特点,重点督促洗钱风险较大的机构,加强对新客户、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异常交易给予额外关注,并加大对其检查力度;督促高风险机构、更加严格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3.强化保险公司与银行中介代理机构之间的配合,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钱犯罪。在银保业务这种联合销售的模式下,银行也是客户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而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程度的大小从宏观上直接决定着整个金融体系洗钱风险,为了有效控制洗钱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的同时,也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目的。

4. 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现有的可用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社会信息资源,经常使用到的有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用于核查营业执照的工商网、用于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等,还有各地的企业黄页网站、企业名录网站等也可查询到客户的登记注册情况、地址、联系方式、企业概况等,为方便金融机构高效快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客户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机构等的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大信息系统互相连通,实时更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课题组.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J].西部金融,2016, (4):82-87.

[2]孔繁琦.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和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3, (10):34-36.

[3]孙建新.浅谈保险行业反洗钱现状[J].金融广角,2014,(5):46-50

[4]安英俭.新形势下保险业反洗钱机制构建[J]. 《征信》, 2015 (5) :83-86.

[5] 邹智勇.浅谈新形势下寿险公司的反洗钱风险管理[J]. 《区域金融研究》,2017(B01):30-32.

本文来源:http://www.hylwhcm.com/gongzuozongjie/3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