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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规定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规定·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韶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省、市“七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落实“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重大举措,韶关市普法办公室、中共韶关市委政法委员会、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人民检察院、韶关市司法局、韶关市法制局联合制定了我市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案释法的内涵和目的

  以案释法工作是指在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工作中,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律素养的过程。其目的是使普法宣传更直观、更形象、更生动,更加有效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在全市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法治韶关建设。

  二、以案释法工作的对象

  以案释法工作的对象包括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活动中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其中社会公众重点包括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农(居)民和流动人口等。

  三、以案释法的主要途径

  1.法院系统:在审判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中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加强庭审公开、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深化判后答疑工作等开展以案释法。

  2.检察机关:通过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活动中开展以案释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民事行政监督中针对个案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开展以案释法。

  3.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活动中开展以案释法;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中,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日暨“国家宪法日”、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特殊时段和重大时间节点,多种形式开展各类以案释法活动;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主动向当事人讲清事理、讲明法理,实现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4.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律师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具体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以及“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中开展以案释法;在代理案件、接受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中开展以案释法;在组织开展法治讲座、法治报告会等活动中进行以案释法。

  四、基本要求

  1.加强典型案例确定。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要加强典型案例确定工作,精心筛选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成熟的案例”、“针对性强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所选案例不得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妨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不得引发舆情事件或者造成负面社会影响,要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2.加强典型案例发布。通过本单位网站、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利用广播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制作刊播以案说法类节(栏)目;在法治宣传资料、法治宣传橱窗、法治宣传栏目中增加典型案例内容,实现以案释法工作与群众生产生活的“零距离”。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让公众更加了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过程,了解案件审理、办结的情况,充分发挥典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3.加强工作信息报送。各级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要确定以案释法工作联络员,将联络员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报送同级依法治县(市、区)办公室和市普法办。联络员调整后,及时向同级依法治县(市、区)办公室和普法办报送新联络员有关情况。联络员主要负责本单位以案释法活动的联系协调和工作信息的整理报送。各级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要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台账,简要记录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的时间、地点、以案释法人员、以案释法内容、接受宣传人数,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本单位半年工作和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同级普法办。各级普法办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将本地区以案释法半年工作和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普法办(邮箱:sgpfb@163.com)。

  4.加强工作保障。各单位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的经费纳入本单位普法工作经费列支,经费使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

  各级普法办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以案释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度具体的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

  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规定·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增强公安机关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公安民警执法能力,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案释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结合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以及在公安机关内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充分阐明有关法律依据。

  (二)规范。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三)及时。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开展。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机制。以案释法工作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协助办案部门共同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应当结合办案进程,通过在法律文书中说理、口头解释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推动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

  (二)社会关注度较高,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的;

  (三)可能引发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

  (四)具有典型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增强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

  (五)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的;

  (六)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开展以案释法的。

  第七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橱窗、板报、报刊、公报、广播、电视、发布会以及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宣传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新媒体进行。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办案部门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释法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可能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释法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释法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并报公安部。

  对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按照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日常案件点评、执法警示教育、模拟法庭庭审、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发指导性案例等方式,重点就下列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释法:

  (一)执法办案过程充分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

  (二)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性措施和自由裁量权的;

  (四)因执法问题引发负面舆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因违法行使职权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

  (八)其他具有普遍指导、参考作用的。

  公安机关内部编发的指导性案例,应当是已经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案件。指导性案例应当案件事实清楚,点评准确、简洁、到位。对优秀典型案例,应当总结经验做法,提炼操作指引。对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例,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正确办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规定·3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实效,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根据上级部署,现就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重要意义

  “以案释法”是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行政事业涉法业务部门(镇机关相关办公室、镇双管单位)(以下简称各普法责任主体)等结合办理的案件,工作中涉法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各普法责任主体部门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责任主体意识,把“以案释法”拓展到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坚持以我为主、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努力把司法、执法、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和涉法工作过程变成普及法治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这一重要论断不仅阐明“以案释法”是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有力举措,对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立足工作职能。要充分利用法院和行政执法的裁判文书公开、典型案例发布、庭审公开、巡回审判方式,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宣传各种法律法规;邀请检察院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将刑事诉讼审查、逮捕、起诉过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和完善执法过程“法律告之”机制,全面准确宣传部门法律法规;司法部门要指导联系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其他普法责任主体要将各自业务涉法的“以案释法”教育贯穿于工作始终。

  (二)精选释法案例。重点选择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以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显著的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所选案例必须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社会公众不同需求和运用案例开展法治宣传的实际需要,做到既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化解社会矛盾,又有利于提高群众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损害司法执法公信力或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三)增强释法针对性。“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和向社会公众释法。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应当重点针对案件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等进行分析论证,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既可以与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纪念日、重大传统节日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合并进行,也可以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等择机开展。

  (四)创新释法形式。充分利用“法律六进”、法治文化建设阵地、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和法治创建活动等载体,有计划、有目的地推进“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传播媒体的作用,在电子屏幕、宣传栏、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微信圈开辟“以案释法”宣传,不断打造特色品牌。注重新媒体新技术的开发运用,借助微博、微信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的优势,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注重“以案释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融结合,采取网上播放案件审理、吸纳群众参与矛盾化解、优秀法治文艺节目展播等形式,把每一件案件审理、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次法律服务都变成一次普法教育的过程,使广大群众在案例剖析中感受法律正义,领悟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

  三、主要内容

  (一)案例发布制度。各普法责任主体部门要建立“以案释法”筛选发布制度。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筛选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典型成熟、针对性强的案例作为释法重点。要通过网站、电子屏、宣传栏、微信圈等形式,每月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不少于一次,以案讲法,增强“以案释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典型案例的发布内容包括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

  (二)媒体传播制度。各普法责任主体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以案释法”中的传播作用。要积极发挥电视、电台等媒体的法治传播作用,制作刊播以案说法类节目(栏目),探索媒体庭审(调解)直播,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以真实案例讲解法律条文,邀请公安、城管、环保、教育、卫生、食药、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人员以案说法,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办事指南;强化互联网思维,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等电子政务发布典型案例,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努力形成网上网下、线上线下相互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格局。

  (三)宣传讲解制度。各普法责任主体部门要积极推行“以案释法”宣讲制度。要选择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利用和发挥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的作用,通过“法德大讲堂”等阵地,举办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报告会和开展“法律六进”的形式,深入浅出地宣讲法律,释疑解惑,为各类普法对象宣讲典型案例,以身边人说身边事、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通过法治讲座等方式开展“以案释法”宣讲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整理编辑制度。各普法责任主体部门应定期编辑、推出各类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的编辑整理,以个案推动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执法实践,规范行政、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司法实践、行政执法中程序及实体上的错误及法律实施不统一的尬尴问题,警示和规范内部工作环节,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五)请示汇报制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司法办案程序和新闻纪律。向社会发布影响程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运用重大敏感案例“以案释法”,还应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征求所在党委领导的意见,必要时应报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普法责任主体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以案释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及时制定出台本部门“以案释法”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以案释法”工作取得实效。每月20日前将“以案释法”各自信息报党政办。

  (二)强化协调沟通。各普法责任主体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通过召开工作联席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围绕“以案释法”制度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沟通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推动“以案释法”制度深入开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与考核考评。加强“以案释法”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 形成“以案释法”制度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将“以案释法”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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