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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农村无房户;

(二)利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的;

(三)因国家建设征收、移民等需要搬迁的;

(四)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无法正常居住,在原址又不适宜修建的;

(六)因结婚依法迁入或子女正常分家,原宅基地达不到规定的面积标准,或分户后原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非规划区);

(七)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

(八)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原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居住要求的;

(三)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长期空闲或者外借的;

(四)户口虽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借用他人名义的;

(六)夫妻中有一方属城镇户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购买商品房,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集资房)的城镇人员,不列入申请范围;

(七)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送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八)一户多宅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

《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最高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宅基地审批程序

五、

(一)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含申请原因、原宅基地情况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权属来源、是否一户多宅等内容),并附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簿;

(二)村委、驻村干部、挂片领导要就宅基地申请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使用宅基地来源是否合法、有无权属纠纷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结束无异议并在《安居区农村村民建房占地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

(三)村委会将经初审的宅基地申请户成员名单、拟建位置、占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依据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分管国土的领导组织经济发展办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原因、拟建位置、地类等提出实地踏勘意见,在《安居区农村村民建房占地申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国土的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

五、农房修建管理

(一)农户在得到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划手续后,应当委托有建筑资质(农村工匠证、施工员证)的人员按照规划进行农房修建。农户应当与施工方签订建房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施工承揽方应该为工人购买人生意外保险。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农户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和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建房安全进行巡查,对巡查到的安全隐患上报镇安办,及时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施工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村委会可上报镇人民政府对施工方进行处罚。

(三)承揽修建农房的施工方向村委会打入质量、安全保障金(1万元),施工方应该按照规划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层高进行规范施工,不得违规超面积、超规划进行修建。

(四)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住建局进行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1)3层及以上的;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3)6米跨度及以上的。

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五)因原房屋无法原基重建的,在新申请的宅基地上修建完房屋后,原房屋必须拆旧。

此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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