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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监控安全隐患,及时预警和防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界首市安监局对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及预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安监局各相关股室按职责分工,定期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监测企业安全设施完好情况及安全管理有效性。危化股负责高危企业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专人值守,每周抽查不少于10家企业。发现隐患,及时通知企业整改,并截图保存。企业拒不整改或重复出现同一隐患的,由相关股室依法处罚。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安监局将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
  (一)市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作出预警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本市发生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乡镇发生重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大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五)事故统计分析认为需要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
  (六)隐患举报或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七)对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
  (八)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九)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等特别防护期需提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十)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信息。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下列途径采集:
  (一)市领导批示指示文件;
  (二)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警示、事故通报;
  (三)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分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
  (四)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五)市委、市政府政务值班信息;
  (六)12350公共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及其他途径举报信息;
  (七)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通报;
  (八)其他渠道。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向全市范围或有关乡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要求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
  预警信息具体包括预警事由、预警内容、预警要求等内容。涉及第四条第(四)、(九)项规定情形的,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微信平台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
  第七条 接到预警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及时研判预警事项,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明确责任。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根据预警内容,指定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该项预警事项的牵头落实部门,确保预警工作落实到位。
  (二)准确研判。深入研究分析预警信息,结合实际认真查找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准确判断预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为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提供股学依据。
  (三)落实措施。根据预警信息研判结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及时整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隐患,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态严重时,必须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按时反馈。按照预警信息的时限要求向市安监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就预警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预警事项不作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办理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九条 市安监局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因防控不力继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在事故责任追究方面予以从重处理;因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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