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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集体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情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形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同类型项目可以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符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可以采取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可以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各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二是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三村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五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二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预算资金管理

  (一)预算支出编报

  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1、各预算单位在每年的元月份编制本单位、本系统年度预算,主要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定补人员、差额人员、遗属、六十年代精减、临时人员、八大员、民政供养人员、低保人员以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人员经费、医改经费、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非人员经费以及需要特殊安排的专项(资金)经费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局。

  2、财政局各分管业务人员将各预算单位报来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编制出所分管单位(项目)的年度预算,汇报分管局长后报总预算会计。

  3、总预算会计将各分管业务人员报来的预算数据进行认真核查、复审,汇总后编制出财政总预算和财政到目的预算报告,报局长审阅。

  4、局长审阅后提请局务会讨论确定初步预算方案,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当年财政预算草案,按有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审查批准。

  (二)预算支出调整

  各预算单位在当年预算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的,要及时报财政局调整,程序与预算编报程序相同。

  (三)资金拨付

  财政局根据县人大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结合单位用款申请,业务人员按计划、按进度开具统一的财政资金(预算、专户)拨款计划单(一式四联),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拨款人员严格按照县长审批后的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进行拨款。

  二、非税资金管理

  (一)非税收支预算编制

  有非税收入职能的单位,年初要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对口管理单位(财政局、国资办、收费中心),经财政局审核后编制县本级非税收支预算,报县政府研究,按有关程序批准。预算一经批准后,即为当年度财政非税资金安排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其程序和编制预算一致。非税支出项目主要是财政应正常预算且未预算的(包括个人待遇、上缴返还、成本性支出、专项支出等硬性支出)支出项目。非税性收支预算一律以文件下达。

  (二)非税收支管理

  非税收入按预算、按进度入库,杜绝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发生,禁止执收单位改变收入性质,根据收入的不同性质及时将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上交上级部门的业务费也必须通过本级财政专户“电汇”上级财政专户。其支出预算也根据单位的性质不同结合预算内经费统一安排。

  (三)拨款程序

  财政对口管理单位业务人员根据年度预算,结合本单位申请及入库情况开具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经单位领导、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县长审批后交付拨款人员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管理

  (一)申报程序及管理原则

  各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等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核,经局长签注意见后上报。接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后,所属业务单位(或主管业务人员)要及时按上级文件精神起草本级财政下达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经分管局长签注意见、总预算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发文实施,真正推行阳光财政。

  (二)拨款程序

  财政专项资金坚持按预算、按项目进度、指定用途拨款。其拨付程序为:所属业务单位(或主管业务人员)根据本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工程进度及项目单位填写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填写“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经分管局长或所属业务单位负责人及局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县长审批后交付拨款人员拨付资金。

  四、工资管理

  (一)工资“IC”卡适用范围

  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享有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县城单位由农行以“IC”卡形式代发,各乡(镇)政府及所在地在乡(镇)的单位由信用社代发,分步实施到位。

  (二)工资发放办法

  在职职工按照“超编按编制、缺编按实有”的原则。实行编办核定编制,组织、人事核定人员,单位上报应发工资,财政核拨实发工资,银行代发,个人持卡的办法管理。对于单位提供的单位职工工资扣除表,财政按月将所扣除工资拨入单位经费帐户。

  (三)工资变动管理

  1、增人增资。对新增人员的增资,单位要持编办核发的《机构编制管理册》,控编通知单,人事(组织)部门调动文件(函)及复印件或分配文件和经主管单位、人事(组织)、编办、财政审核盖章后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等方可上卡。

  2、减人减资。对调出、死亡或在职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要及时从调出、死亡和退休的次月持编办的《机关编制管理册》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下卡、下编或退休手续,同时要报送财政局。对未及时办理下卡等有关手续,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调岗或撤职等处分和处置。

  3、正常工资变动。工作人员正常工资变动,单位要持《**县行政(事业)工资变动审批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变动。

  五、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拨款人员根据经县长审批后的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开具拨款凭证,加盖拨款人员印章和局长印章后交记帐会计,记帐会计根据预算指标、进度及核定的单位用款计划,复核无误后,加盖拨款公章送开户银行。

  (二)预算外资金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拨款人员根据预算外资金拨款指标和业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经局长审核、县长审批后,开出拨款凭证,加盖拨款人员的印章和局长印章,记帐会计复核,加盖预算外资金财务专用章后送开户银行。

  (三)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拨款人员根据县长审批后的拨款计划单开具拨款凭证,加盖拨款人员的印章和局长印章后,交记帐会计复核,加盖财政专户资金印章后送开户银行。

  六、财政监督检查

  1、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严禁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缓收、不收财政性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等行为,确保预算安排的各个项目得到很好的执行。

  2、专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制度。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对财政安排的重点资金、一次性资金等要进行专项检查,各项资金要做到按时间、按分项、按进度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必须全程监督检查,变事后检查为事前、事中监督,确保项目落实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严禁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乱搞举债建设,搞形象工程。对举债建设的单位,核算中心不得入帐,不得记付利息,原则上“谁举债、谁偿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4、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或者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补贴标准、骗取、使用财政资金;严禁计划外用工、“空中飞人”等不良现象发生,确保预算支出顺利贯彻执行。

  5、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现象、杜绝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贪污腐化、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形象的一切不良现象,从而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6、严格执行子政发(20**)47号文件《**县单位支出实行“联签会审制”的规定》及子财会核(20**)5号文件《关于单位支出实行“联签会审制”规定的补充》,实行政务、财务双公开,增强收支透明度,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7、两个核算中心要以财政到目的预算为基础,进行单位支出明细核算,要定期向财政局报送支出报表,通报各单位的支出情况,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合理调度。

  8、严格执行子政发(20**)46号文件《**县政府采购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凡纳入**县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采购。未经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而擅自购买的,核算中心一律不得进账核算。

  9、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杜绝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一经查实,没收全部违规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0、2009年起,全县通过集中核算的单位处罚的罚没收入,实行银行转账缴入财政专户,处罚现金支出的核算中心拒绝报销,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施。

  11、严禁各单位私自乱开帐户,确需新开帐户的一定要报财政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擅自开立,使用帐户的单位一经查实,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帐户,并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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