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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基层央行依法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基层央行如何履职

  200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职能进行了较大调整。基层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重要支撑,在履行央行职责方面具有承上启下、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近8年的实践证明,由于新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宏观性、动态性和前瞻性,基层人民银行实际操作起来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并加以解决,从而不断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职能力。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难点与问题

  金融监管职责弱化。2003年银监会分设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职方面存在模糊认识,认为银行监管职责划转到银监部门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对金融管理职责没有进行安排部署,导致基层人民银行不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履职实践中都存在强调金融服务、弱化金融管理的倾向。金融管理职责“空心化”导致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机构不重视、不配合人民银行工作的问题时有发生,降低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能。

  金融管理职责的弱化本质上反映了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不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直接监督检查权、1项建议监督检查权和1项全面监督检查权。国务院制定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督检查权。同时,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相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专项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天然负有对整体金融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强化金融管理职责是当前形势下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当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有较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传导机制不畅,使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随着传导路径的加长而层层削弱,时滞较长,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人民银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货币政策全国“一盘棋”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很不均衡,货币信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度统一不能实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特点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调整,弱化了货币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二是货币政策工具种类和运用权限在基层人民银行层层削减,使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弱。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权限来看,人民银行总行具有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导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权限;中心支行虽然名义上也具有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的权限,但是再贷款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窗口指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运用的再贴现工具却受规模约束;而县支行则基本限于“软约束”的窗口指导形式,大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商业银行层面分析。货币政策传导至商业银行后,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经历一个再次传输的过程。在从商业银行总行向分支机构传导的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营销策略、发展目标更加侧重于自身,基层商业银行受各种考核指标的利益驱使,也往往更专注于其上级行对货币政策的解读与反应,而“忽视”当地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货币政策信号被扭曲和削弱。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不紧密,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2009年,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迅速窜升的高房价和相对缩水的购买力,“马太效应”更加明显。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两重约束,一是资产泡沫和通胀压力;二是2009年“4万亿元投资+近10万亿元信贷”刺激政策的“后遗症”开始显现,从2009年上半年的流动性释放信号已转变为2011年的稳健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职能定位缺失。《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也仅在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简单的表述,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定位,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依据,基本是上级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着“四难”现象。

  信息难共享。开展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局、环保局、商务局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银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没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相应的机制,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难度。

  资料难采集。风险监测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在金融稳定工作方面的重点工作,监管职能分离后,各金融机构向人行报送报表和资料相对很少,尽管可以发文或以“指导意见”等方式要求报送,但对于迟报、漏报或不报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更无法有效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

  技术难监控。基层人民银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凭借以往的监管经验对风险状况、程度进行粗略的判断、识别。这种落后的工作方式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形势要求。

  检查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很难落实,在县级人民银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职能力的建议

  以“两管理两综合”为抓手,大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责

  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情况,指导其完善制度建设,顺利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当地央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明确规定经检查验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建议由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业务技能考核,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有关业务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为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重大事项应该按照不同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通过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开业后的持续管理,在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查或分析研究,及时处置发现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风险,有效监测和预防了辖内金融风险。

  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把有效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作为新的课题,整合监管力量,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综合检查应该做到方案、队伍、内容、时间、文书、流程、标准和处罚八项统一,有效保证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合法、规范、高效进行。通过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为基层人民银行有效履行央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开展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作为对整个金融业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综合评价的内容应该包括人民银行履职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评价结果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给当地政府和其上级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是人民银行强化履职效能、扩大履职影响,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在基层人民银行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管理检查职能,承担“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的业务执行监督检查职责纳入管理检查部门,既可以提高监督管理效果,又可以减少监管成本,从根本上改变以往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总之,“两管理两综合”不仅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效能。但从依法履职要求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完善“两管理两综合”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前,除综合执法检查外,其他三项工作的执行依据多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为此,建议总行以规章的形式对“两综合两管理”工作进行定位,对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关罚则等做出统一规定。二是建议加强法规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规、规章的一些条文明显过时,执法检查中对问题如何定性以及如何进行处罚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有选择地使用相关法律依据,很不方便,建议总行能够对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规范。三是建议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相对于专项检查而言,综合执法检查在行政处罚方面的罚款金额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同时综合执法检查能够整合检查资源,在部分检查专业间实现检查信息共享。

  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契机,切实提高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一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其权利义务,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订《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仿效美国做法,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能、受案范围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准定位,认真履行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能

  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人民银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找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结合点,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促进金融稳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实际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在风险防化过程中保障金融稳定。

  首先,要建立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在金融统计资料交流、文件抄送、信息通报方面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以利各方充分掌握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信息,相互协调监管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其次,要建立人民银行与政府及有关部门金融稳定协作机制。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拥有行政、司法和经济调配权的重要组织,依靠行政资源所带来的权威性和信誉,是平稳化解风险的重要力量。按照目前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工作机制看,地方政府负有重要责任。因此,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通过沟通协调,建立起政府重视、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体系、综合分析制度、预警通报机制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突发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要从法律上明确人民银行的协调主导地位。一是要明确央行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中的主导地位;二是要明确央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主导地位;三是要明确央行在反洗钱工作协调中的主导地位;四是要明确央行在征信体系建设协调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在辖区经济金融和谐发展过程中实现金融稳定。建议制订《金融稳定法》,制订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使金融稳定监测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

  基层央行依法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基层央行如何履职

  自银监分设以来,基层央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金融协调发展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货币政策,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努力拓展金融服务层次和质量,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效和进展,有效履行了基层央行各项职责,为支持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对外履职内涵和外延的拓展,基层央行对外履职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

  存在的困难

  (一)加强利率政策管理有困难

  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属于银监会,对违反利率政策的行政处罚权也属于银监会。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利率政策的制定者和组织实施者,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纠偏手段,对违反利率政策无行政处罚权,加之目前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基层银监会相关工作人员对我国现行利率政策掌握不够系统和及时,综合导致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情况难以监督到位。特别是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房贷利率、民品民贸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中出现的不少问题,亟待通过开展过细的检查和有效的整改解决。

  (二)严肃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困难

  按照人民银行现行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少缴、故意转移缴存款等行为的定义不够清晰,执法检查中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行为难以准确认定和正确表述;财政性缴存款范围不够明确以及各金融机构应缴存财政性存款对应的会计科目不统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管理混乱,对照会计科目核对、检查金融机构执行财政性存款政策情况难;对金融机构违反财政性缴存款的处罚依据、适用法律条款不够明确,行政处罚中运用处罚依据、法律条款难;特别是近年来,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日新月异,金融产品呈现多样化,表外业务发展迅速,现行制度按会计科目核定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缴存范围,加大了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难度。

  (三)加强支农再贷款资金管理有困难

  现行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依据是10年前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随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该管理办法中对借款人使用支农再贷款的资金划拨、建立台账等相关要求已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现状,发放再贷款条件及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不够细化和具体。

  (四)有效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有困难

  一是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行政干预权。近年来,经济金融发展日新月异,新型金融机构、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服务、新的金融业务不断涌现,基层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现存法律制度难以全面覆盖新的业务领域,难以涵盖人民银行履职的各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公司、典当行、政府融资平台等影子银行发展快速,业务经营与银行存贷款及其表外业务、民间融资相互交叉渗透,影子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和正规金融体系的影响日益加深。按现行的法律制度,人民银行难以有效监测、评估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状况,不可直接干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可能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行为,不能直接参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二是对有风险苗头和隐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缺乏及时有效风险处置手段。对因突发事件引起的个体金融机构危机,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或支付危机,基层人民银行缺乏及时有效的救助手段,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发放金融稳定再贷款条件严格,基层人民银行也没有审批权限,而且都是事后行为,救助的时效性明显滞后。边疆民族地区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市场融资解决支付风险的能力较弱,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应对非经营性突发事件引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或支付危机的手段有限,防止支付风险转为存款挤兑事件等支付危机难。仅靠基层央行强烈的金融稳定意识和主动作为的社会责任感组织协调开展工作,会有一定成效,但长期下去必将难以为继。

  (五)征信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多年来基层央行在推动辖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最纠结、最困难的就是无法可依问题。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依据,基层央行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靠人民银行的责任心、主动性和协调推动水平,推动过程步履维艰,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持续和拓展信用体系建设压力较大。

  (六)征信知识宣传无专用经费支撑

  目前,基层央行日常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无专用经费支撑,特别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建设、设备购置、农户信用信息采取、录入系统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经费支撑,目前各级人行只能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恳请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以及涉农机构、单位的共同投入,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财力薄弱,筹集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费用困难较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七)与周边国家的银行间结算渠道不顺畅

  一是西双版纳辖内商业银行与缅方商业银行间尚未建立有效的银行结算渠道,限制了人民币跨境流动和企业的支付结算。目前,西双版纳州对外贸易快速发展造成大量人民币现钞在边境地区流通和在境外滞留,不仅给进出口企业带来许多风险,对人民币跨境流通监测工作也增添了诸多困难。二是中老银行结算渠道虽已搭建,但通而不畅问题尚需各部门通力合作解决。为了促进中国、老挝边境贸易结算便利化,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与老挝发展银行双方执行机构分别于2009年6月8日、12日互开了人民币、美元清算账户。但2009年至2011年末,双方银行通过中老边贸网银仅办理跨境业务人民币金额771.61万元,其中:汇入29笔,金额为36.61万元,汇出5笔,金额为735万元。从实际的操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老挝银行采用的边贸网银为中方银行的模式,相关业务人员在操作上不熟练,加上语言交流上的障碍,业务方面时有问题发生;头寸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根据协议规定,双方应在清算账户内保持足够头寸,据估算需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才能满足业务需要,截至2011年12月底,老挝发展银行在农行勐腊磨憨支行的人民币账户余额仅为9208.19元;人民币在老挝不能自由兑换,境外老挝发展银行人民币现钞存量有限;双重收费原因,在老挝的境外企业也不愿意选择,通过网银汇款,中方银行的跨境汇入款手续费按异地卡收5‰,最高收取人民币30元,同时老挝银行也收手续费,单笔人民币50元,中方企业从境内汇款到老挝,如一笔汇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老挝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为人民币1000元,且取款需分批进行。

  基层央行依法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基层央行如何履职

  一、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贯彻手段,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受影响

  贯彻货币政策主要着力于货币供给总量的控制和信贷结构的优化。作为基层央行,目前拥有的政策工具主要是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和再贴现。其政策效果主要体现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量的控制上,对于辖区内绝大多数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和商业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处于无计可施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受政策限制,再贷款局限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所用,无法引导更多的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以外关系国计民生、发展方式调整以及产业布局优化的支持。再贴现受市场因素影响,政策引导作用较弱。基层行贯彻货币政策主要依靠组织联席会、出台信贷指导意见及考核评价办法、搭建银企交流平台等方式,至于执行程度如何不敢保证;对于人民银行自身出台的政策规定贯彻效果怎样,缺乏有力的制约措施,主要依赖于各商业银行系统内自上而下的自觉行动。

  (二)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金融稳定维护效果受影响

  当前在市、县级层面上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超大型企业集团涉贷金额庞大、关联银行众多;中小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存在的风险在网络时代扩散迅速;银行内部发生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等。基层行在不断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方面做了不少的努力,但总体处于被动接受、事后介入的状态。对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主体影响金融稳定的数据难采集;银行高管人员对金融稳定相关政策掌握不深、理解不透彻;影响系统金融风险的重大事项发生主要通过其事后主动报送知晓,无法提前介入干预、防患于未然,造成金融稳定维护成本的上升。

  (三)缺乏有力的协调手段,调研信息质量难保证

  履行地方政府决策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参谋者职责,调研信息质量是关键。鉴于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者的身份,调研工作往往需要综合社会各方面的情况来判断,许多单位在职责和法律上没有义务必需配合。在既不具备司法部门那样的调查取证权,又不及新闻部门舆论监督强势的状况下,致使一手情况难取得、资料的真实性难核实、全面性难保证,形成报告的参考价值大打折扣。

  (四)缺乏有力的配套措施,金融服务工作难推进

  推进金融服务工作不断创新、水平不断提高是基层行的履职重点。已撤销发行库的县支行因现金供应、券别调剂受到限制,很难真正做到“撤库不撤职能”,人民币服务、管理流通职能受到削弱;利益机制激励不足,外部信用评级工作进展不理想;征信管理条例迟迟不出台,社会信用管理难以实现质的突破,个人信用异议处理还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商业银行信贷产品、服务工具的创新停留在协调、劝说层面,推进程度主要取决于自身的盈利动机强弱和银监部门的限制程度。

  (五)人员老化,履职能力难提高

  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履职的关键。人民银行县支行十余年没有录用新员工,原有部分业务骨干上调中支,导致县支行人员和业务骨干越来越少,人员年龄老化增加了管理难度;人员晋升空间有限,行政职务激励作用弱化,制约了履职效率提高;为提高员工业务水平,虽进行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但效果不明显;县支行员工队伍现状导致岗位调整难,因兼岗过多使职工疲于应付,工作难以实现精益求精,业务创新能力、检查管理能力、调研水平跟不上工作要求。

  二、加强基层行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促进基层央行依法履职

  对贯彻货币政策等方面应加强立法,使基层行在依靠经济手段、窗口指导不足以保证货币政策实施效果时,可以保留一定的检查处罚权限,确保货币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征信、金融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进程,使基层行在依法行政时有法可依,并以此促进基层行依法行政水平。围绕维护金融稳定,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可实行业务能力考试和年度工作述职。有权对相关企业集团、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进行风险防范检查,使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变事后被动应付为提前主动介入。

  (二)增强基层行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手段

  适当下放部分权限并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一是适当下放部分业务。凡是地方经济需要且基层行有能力承担的业务,都应适当下放权限,使基层行有更多的具体经济金融管理业务。如:考虑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恢复部分地区的县支行发行库,在农村地区将支农再贷款审核权限适当下放给县支行等。二是改革现行罚没收入管理体制,对部分罚款建议入地方财政,以此调动基层行检查的积极性,并提高地方政府对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基层行管理以提升自身履职水平

  一是对上级行部署的重点工作进行科学评价。建议建立一套更为行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基层行完成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科学评价,防止“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情况的发生,也克服总结汇报材料质量决定工作业绩的倾向。二是加大对基层行央行文化建设指导力度。引导基层行正确认识央行文化建设对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性,指导基层行紧密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力求取得实效。

  (四)加强基层行队伍建设以从根本上实现高效履职

  针对基层行特别是县支行队伍年龄结构日趋老化的实际,建议从多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优化基层行队伍:一是进一步放宽进人渠道,有计划地招录新员工,为基层行注入新鲜有生力量。二是构建有效的人才晋升和流动机制,积极为基层人员创造晋升机会,探索构建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及相关经济金融部门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人员结构,充分发挥青年员工的优势,激发基层行活力,最大程度地调动基层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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