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lwhcm.com--领导述职报告】

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教育工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现结合教育工委工作实际和工作性质及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1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明确党总支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济宁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系部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党总支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追责问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教育系按职责权限,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指教育系党总支、各党支部和系各办公室(专业)、群团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

  第五条 系党总支对系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主任对系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书记和主任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主任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分管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七条 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明确工作方向,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 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把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革命传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第九条 加强教学教育管理。划定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之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决不允许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的言论在课堂蔓延,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落实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确保第一课堂正确的政治导向。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专业教材的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第十条 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要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凝聚发展正能量,提高校园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传递校园好声音,讲好学校好故事,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于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加强活动监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第十四条 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院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第十五条 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做好思想政治引领、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严把政治关口。工会、共青团组织担负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的政治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化引航、典型引路等方式方法、服务师生等工作,把广大师生员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十六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系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 系党总支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各党支部每半年要向党总支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八条 对系党政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教师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书记和主任、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泾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泾办发〔2016〕81号)和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凝聚全局力量,推动全县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教育局党委对全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校(园)、直属事业单位党支部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党委(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支部)其他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执行党的纪律的监督检查范围,纳入干部考核,与教育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五条 成立中共泾阳县教育局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分管领导兼任。各党支部要成立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

  第六条 局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全面负责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与学校的德育教育相结合抓好抓实。指导基层校园加强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严明课堂讲授纪律,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攻击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的错误言论,危害社会和系统的稳定团结。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教育系统在具体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股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精心指导和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全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四)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教育系统内部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教育系统知名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人员,以及退休干部职工中有名望的人士的思想引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五)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责任,对教育系统内举办的学术报告会、交流研讨会、专题讲座、青少年文化活动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进行审批和严格管理,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加强校园出版物、校园广播站、校园网络、学生社团、报告会、读书会等的管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六)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党委书记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控,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机制,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筑牢网络意识形态阵地。强化对校园网络的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有效管理,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建立有害信息的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全面提高师生的网络素养,规范教育系统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培育网上理性声音、健康声音、规范声音,使网络空间清朗洁净。

  (七)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于教育系统内部出现的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旗帜鲜明地加以批驳,理直气壮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人员,加强教育引导,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妄议、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党委(支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有重大意识形态舆情时,要在第一时间专题报告。同时,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八条 各支部严格按照局党委的各项要求,旗帜鲜明地抓好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引导广大师生和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要加强阵地管理,把握正确导向,把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安全稳定作为基本前提,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树立高度的思想共识,凝聚强大的发展力量,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思想文化氛围。

  第九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党委(支部)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局纪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作为执纪问责的主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条 党委(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理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理范围内主管主办或所属的校园广播、网站、微信等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理范围内主管主办或所属的刊物、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理范围内主管主办刊物、视频音频、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理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意识形态舆情,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力、推脱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管理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依据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泾阳县教育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各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印发关于贯彻〈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15〕22号)和《中共吉安市委印发关于贯彻〈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发〔2016〕14号),结合委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主持制定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目标和阶段性任务;

  (二)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重视和支持意识形态工作,每年至少2次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对各党组织意识形态的重大问题或报请审批的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并作出决定;

  (四)亲自抓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站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第一线;

  (五)认真督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条 党组织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组织书记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计划和措施,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及时了解、掌握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情况,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组织1次检查,并通报情况;

  (三)每年至少2次向同级党组织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

  (四)每年至少1次分析研判意识形态形势,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五)领导意识形态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党组织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落实党组织制定的意识形态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每年至少1次听取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情况;

  (三)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在同级党组织对意识形态工作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各党组织主要承担以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与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二)健全党组织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及分析研判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组织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报上级党组织;定期梳理分析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和战略性任务,提出针对性指导意见,作出工作安排;建立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完善党内通报制度,每年对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至少进行1次党内通报。

  (三)加强对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工委统一领导,工委办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各党组织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1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立足本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政策措施的支持;各地各单位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加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对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改进要求,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集中研修研讨、理论宣讲普及等工作载体的作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把提高领导干部媒体素养及舆论引导能力,作为党组织党建工作学习培训的必修内容。

  (四)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思想理论教育阵地建设和管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井冈山精神等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深入挖掘阐发井冈山精神、庐陵文化,以文化自信增强价值观自信;加强各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的管理,落实高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高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门审批制度。

  加强新闻舆论阵地建设和管理。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网站的要求,始终掌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对宣传内容的终审权、对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和政策解读机制,在各单位明确专人,统筹负责本地本单位的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媒体采访等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做好教育体育方面热点、难点、焦点、疑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加快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推进政务新媒体建设和“互联网+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政务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并加强日常管理。

  加强文化传播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各地各校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教体系统渗透;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活动的管理,规范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抵御和防范传教渗透入校园。

  (五)切实抓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党组织书记要亲自抓,主持召开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体制机制;遇到网络敏感事件、难点问题时,党组织要第一时间表明立场和态度;建立健全各地各单位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和发布制度,通过重大主题宣传、典型宣传、形势宣传和成就宣传,积极引导网上思想舆论,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

  提高网络舆情处置能力。完善网上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单位重大舆情信息坚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研判、第一时间报送、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发声,加强对涉全市教体系统舆情的分析评估;完善重大舆情上下联动处置发布机制;加强与各级媒体和重点门户网站的沟通协调与会商处置,完善本单位重大新闻重点网站首发制;建设网络信息员、分析师、评论员、宣传员、发言人队伍,组建强大网军。

  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各党组织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有害信息和网络谣言;强化网站主体责任,引导新媒体从业人员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开展互联网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实现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呈请相关部门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境内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选优配齐配强宣传思想文化的领导,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公开支持、大胆使用、优先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加强和改进各地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重点解决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落实经费,改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各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宣传部门的部署,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意识形态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调查、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情况,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专题督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进行通报;

  (四)根据情况派员列席各党组织组织生活会,监督并评议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

  (五)组织实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对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 党组织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各自实施。责任考核工作在党组织领导下,由工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制定考核方案,承担日常工作;责任考核的对象为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责任考核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可以与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同步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要作为全面评价各党组织领导干部建设、单位党建工作的重要参考,作为对领导干部个人考评、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责任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宣传部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市委宣传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应该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遵守党的宣传纪律情况作为纪检监察工作和廉政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将有关问题向党组织通报;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中反馈和移交的涉及意识形态问题不整改、不查处的,要在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各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并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各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党组织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须对人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执行党的宣传纪律情况作出结论性评价;党组织会议对拟任人选要严格把关,对未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违反党的宣传纪律且造成重大影响、情节严重,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组织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省委、市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各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倾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各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各党组织可向实施问责的党组织、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实施问责的党组织、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并给予及时反馈。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hylwhcm.com/shuzhibaogao/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