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ylwhcm.com--领导述职报告】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1

  一、执行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市局机关在编在岗民警、文职雇员(含借调民警)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年休假期限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休假期限为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期限为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年休假期限为15天(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休假的执行

  (一)各处、室、队要统筹考虑,必须在年初按照部门、工作人员、人数做出休假计划,以不超过科室人数的三分之一为宜。

  (二)民警的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尚未休完规定假期的,当年要补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假的,经审批并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民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该民警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等公假的民警,仍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经组织批准进行疗养、休养的人员,疗养、休养时间应抵冲当年休假时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1、民警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民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民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民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民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休假审批

  副处级以上干部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处、室、队正职休假由局长批准;各处、室、队副职休假由分管领导批准;一般民警休假由部门领导批准。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年休假审批手续,凡休假人员均应填写《休假报告表》,报直政处备案。

  五、休假补贴

  为体现从优待警,实行民警带薪年休假制度,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均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六、领导责任

  建立民警年休假制度领导责任制。民警年休假情况要与各处、室、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

  七、 其他说明

  1、民警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与在岗相同。

  2、警校、薛家湾公安分局、乌兰木伦公安分局、成陵分局、东乌治安分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直政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2

  各所、队、室 :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安民警休假制度的通知》(公人传发〔2018〕85号)的文件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休假制度,充分认识落实民警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牢固以人为本理念,关心关爱民警,确保民警必要的休息、休假、轮休、补休和正常的工作、生活,使广大民警始终以旺盛的斗志和最佳的状态投入到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

  按照市局党委研究决定进一步落实民警休假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部门提前制定本部门2019年度休假时间表,包括公务员、事业编、辅警全部工作人员。

  二、分局政工部门要加强对民警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运用专项督察、跟踪问责、绩效考核等方法,切实担负起对本部门执行休假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三、充分考虑民警岗位特点,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灵活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要努力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理念,合理安排寒暑假、黄金周等节假日前后的休假计划,建立科学的排班与休假机制,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休假率100%。

  五、认真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请销假管理制度》(呼公发〔2018〕728号)规定执行。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安队伍管理,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民警以健康的身体、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凡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公安民警和在职工人。

  第三条 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公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新调入的工作人员需到原单位开具未休年休假的证明方可休年休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公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正职不能同时休假,应保证有一人主持工作。只有一名正职的单位,在正职休假期间,应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工作。副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应明确有人代管。

  第七条 各单位自行制定民警休假时间表。每年从1至12月,根据单位和工作实际自主安排年休假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四分之一民警休假,第二年度第一季度以前全体民警休假完毕。

  第八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民警,可统一组织休养。组织批准外出休养的民警和带队领导,休养时间冲抵年休假时间。

  第九条 实行年休假预报制度

  (一)各单位民警休假须书面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每月底向政治处集中上报一次休假人员名单备案;

  (二)副职领导休假,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主要领导休假,由本单位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休假期间,应保持与单位联系,遇有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第十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安排补休。当年不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假,不予补贴。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一条 民警患病需要休假者,应有分局指定的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 民警患病需休假的,应书面报单位领导批准,病假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需报分局政治处备案。单位主要领导患病请假或住院的,应报政治处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病假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含7日),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十四条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含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全额发放。

  2、病假累计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不满132个工作日的,从下一个月起,只发给50%工作性补贴,不发给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

  3、病假累计132个工作日以上(含132日),取消全部与工作有关的补贴的发放。

  (三)年度各项奖金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2、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的,按【(年度奖金/12)X实际工作月份】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3、因病休假未参加年度公务员考核,无考核结果的,不发放与公务员考核有关的年度奖金。

  第十五条 因公负伤民警休病假的,需经分局指定的省级人民医院鉴定后方可病休,病休期间工资补贴全额发放,治愈后应及时返回单位上班。

  第十六条 病休民警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公安纪律禁止的活动,否则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按旷工论处,并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条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不参加本年度公务员考核。

  第四章 事假

  第二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第二十一条 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民警需请事假的,一次2个工作日(含2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一次3个工作日(含3日)以上或当年请事假已有2个工作日须再请事假的,须报分局政治处批准并备案;副职领导请事假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正职领导请事假的,由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事假年度内累计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二十三条 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15日,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日;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日。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每天扣发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其它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补贴)/22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民警的事假据实登记,年终进行公布,并上报分局政治处。

  第二十五条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第二十三条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而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七条 条件:民警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爹、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第二十八条 假期:本人提出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 工资待遇: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警探亲假依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警调休原则上在当月内安排,一般每次不能超过2天。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者,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www.hylwhcm.com/shuzhibaogao/3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