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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广东省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 计划(2018-2020 年)》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成果应用

  (一)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2020 年 9 月底前, 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数据 上报、审核与入库等工作,并于 10 月底前完成成果集成报省生 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于 12 月底前完成全省调查成果集成,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优先管控名录和数据库,并报生态环境部。 2020 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约 80 个重点工业园区用地调 查,广州、佛山市开展村镇工业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试点工 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 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 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结合重点行业企 业用地调查,对调查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在产企业,督促其开 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对调查发现已关闭搬迁的疑似污染地块、 污染地块,且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的,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监管。选择 1-2 个典型区域 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与分析试点,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 状况详查成果应用,鼓励各市开展受污染耕地污染成因排查。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 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一)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各地级以上市确 定并公布 2020 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重点监管单 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依法落实自行监测、 隐患排查等有关要求。2017 年至 2019 年公布的重点监管单位, 原则上 2020 年底前至少要开展一轮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省 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 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排查,动态完善清单。继续推进涉镉等重金 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2020 年底前完成清单内 57 家企业整治。 持续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2020 年全省重点行业 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 2013 年下降 12%。(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三)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深化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 所排查整治,整治清单中尚未编制整治方案的 44 个堆存场所于2020 年 5 月底前完成编制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所有堆存场 所于 2020 年 10 月底前完成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逐项核查工 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情况,并于 2020 年 11 月底前将核查 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2020 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 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逐步完善固体废物监 管体系。(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然资源厅、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四)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持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 点排查整治,完成整治的要划定管控范围,做好移交和后续管 理。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2020 年底前全省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8%以上,95%以上的行政村 生活垃圾得到收集、转运和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继续推进惠东、阳西 等 20 个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 2020 年底前,全省 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 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2020 年底前,规模化养 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5%以上。2020 年,全省主 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 40%以 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 委、生态环境厅、供销社等参与)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农用地详查等成 果,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各地级以上市于 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报省农业农村厅;省 农业农村厅于 2020 年底前将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成果报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 厅、林业局、地质局等参与)

  (二)稳步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依据农 用地详查等成果,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目 标任务。按照“先排查、后治理”的思路,继续开展受污染耕 地区域排查登记和必要的加密调查。针对安全利用类水稻超标 区,实施农艺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进行风险管控,确保水稻达 标生产;针对严格管控类水稻超标区,结合本地农产品产业优 势、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村一品”等项目,推动种植结构向 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调整。到 2020 年底,全省受污染 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面积不低于 325.1 万亩。(省农业农 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林业局、地质局等参与)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三)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 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2020 年底前实现 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 管理。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要合理安排土地供 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 管控和修复措施影响周边敏感人群。(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 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建立全省建 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建设用地 在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治理修复等环节监管。列入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 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省 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建设用地有关报告评审。构建全省建设用地污 染地块土壤环境信息系统,完善省级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修复 效果评估评审工作指引,制定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相关报告审查要点、专家库管理办法和从业单位管理办法,定期公布各类报告评审通过情况(2020 年至少公布一次)。 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评审技术规范。(省生态 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完成“千吨万人” (供水人口在 1 万人或日供水 1 千吨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源 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 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 估,2020 年底前实现地下水型水源取水口水质监测全覆盖,每 季度监测一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卫生健康委、地质局参与)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和各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 方案,确保我省地下水国考点位极差比例控制在 2.6%以内。 2020 年底前,构建广东省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省 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地质局等参与)

  (三)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推进城市和农村集中式 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督促指导相 关企业按有关标准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 置。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因报废、未建成 或者已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 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督促工 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鼓励湛江、 清远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 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地质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一)推进韶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构建受 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考核体系,率先开展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考核评估,为全省考核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完成“粤北韶关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评估验证与工程 示范基地(一期)”建设,形成耕地和矿山技术产品验证评估成 果。围绕“三矿两厂”及其影响区域,以矿山、地块、耕地为 重点,提炼形成“酸性矿山生态修复”“暂不开发地块整治”“复 合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经验。(韶关市人民 政府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 业农村厅、地质局等参与)(二)持续推进省级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纳入省级污 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 4 市,探索建 立建设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环节土壤环境质量监 管介入机制,试点实施地块环境调查监督性监测措施等,2020 年开展一项及以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出台一项及 以上有关政策或技术规范文件。支持广州、东莞市开展污染地 块安全利用率 90%核算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开展污染 土壤异地集中处置新模式,并加强环境监管。(广州、深圳、佛 山、东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七、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一)积极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围 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 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工作,积极筹划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 项目,并按月在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报送 项目储备情况,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只支持储备库内项 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 村厅等参与)

  (二)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认真做好生态环境部 华南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运行工作。建设广东省环境保护土壤环境监测与重金属溯源重点实验室。完成国家、省土 壤环境监测网络 2020 年度监测任务,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入库。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继续开展地下水环境试点监测, 完成 78 个地下水质量点位监测与评价。(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地质局等参与)

  (三)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加强《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讲和解读工作,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作为相关培训的重要内容,2020 年至少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培训。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解读、风险防控与对应、企 业及公众责任、案例警示等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全省全 年编发相关专题(栏)报道 30 余篇、公益宣传册 1000 余套、 户外公益广告 30 余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 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 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科协等参与)

  八、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一)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20 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生 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各 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 报告,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综合评估。省生态 环境厅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十三五”实施情况评估和“十 四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 业农村厅总结梳理土壤污染防治“十三五”有关重点工作完成 情况,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 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 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局 等参与)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广东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成果应用(一)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2020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数据上报、审核与入库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于10月底前完成全市调查成果集成,建立污染地块清单、优先管控名录和数据库并报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底前,完成我市7个重点工业园区用地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对调查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在产企业,督促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对调查发现已关闭搬迁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且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的,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监管。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积极开展受污染耕地污染成因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参与)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一)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确定并公布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依法落实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有关要求。2017年至2019年公布的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2020年底前至少要开展一轮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二)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排查,动态完善清单。继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建立完善整治清单。持续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三)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深化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督促未编制整治方案的堆存场所整治责任单位于2020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整治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所有堆存场所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市国资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参与)核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情况,并于2020年11月底前将核查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逐步完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江门海事局等参与)(四)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持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完成整治的要划定管控范围,做好移交和后续管理。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95%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收集、转运和处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五)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2020年底前,全市产粮大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20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等参与)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一)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农用地详查等成果,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各市(区)于2020年6月中旬完成类别划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6月底前将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成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二)稳步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依据农用地详查等成果,调整各市(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目标任务。按照“先排查、后治理”的思路,继续开展受污染耕地区域排查登记和必要的加密调查。针对安全利用类水稻超标区,实施农艺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进行风险管控,确保水稻达标生产;针对严格管控类水稻超标区,结合本地农产品产业优势、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村一品”等项目,推动种植结构向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调整。到2020年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面积不低于29.65万亩。(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一)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按照省的统一部署,2020年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影响周边敏感人群。(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参与)(二)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建立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建设用地在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治理修复等环节监管。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建设用地有关报告评审。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流程,定期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2020年至少公布一次)。(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一)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本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保我市地下水质量4个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杜绝出现水质极差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二)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推进城市和农村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已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一)积极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围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工作,积极筹划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并按月在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储备情况,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只支持储备库内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参与)(二)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成国家、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度监测任务,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入库。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7个市(区)全覆盖。继续开展地下水环境试点监测,完成我市4个地下水质量点位监测与评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三)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讲和解读工作,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作为相关培训的重要内容。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解读、风险防控与应对、企业及公众责任、案例警示等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编发《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流程》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协等参与)七、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一)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20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辖区内7个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综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十三五”实施情况评估。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总结梳理土壤污染防治“十三五”有关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榕环委办〔2018〕15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榕马政办〔2017〕138号)和《福州市马尾区2018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推进我区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年度工作目标

  围绕“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高于9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高于90%,全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持平”的总体目标,2018年我区要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全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持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96%以上,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率达95%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率达100%。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详查工作,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农林水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成立马尾区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协调小组,配合市里完成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基础信息采集,启动风险初步筛查工作。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国土局、区农林水局、区卫计局

  责任单位:各园区

  3、逐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成我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农林水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4、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在2018年底前配合完成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构建。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农林水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市容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

  5、加大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力度。督促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向区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市容局

  责任单位:各园区

  6、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一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市容局、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7、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一是严格环境准入,推动绿色发展,统筹考虑本区域新、改、扩建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行业项目,遵循“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明确具体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二是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督促涉重金属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分行业指南,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各园区

  8、深化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按照国家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从严控制废塑料固体废物的进口数量。二是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做到“一季一督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等情况,促进企业规范利用进口固体废物。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园区

  9、提升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一是按照《2018年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托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督促危废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率得到有效提升。结合垃圾分类制度的落地,切实做好有害垃圾、高校实验室危废和医疗废物等收集、转移、处置等环节的规范工作,推动危险废物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二是加大贮存危废清理力度。持续开展危废存量清理专项行动,加大辖区贮存危废的清理处置力度,同时,突出整治重点,坚持分类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清理飞灰、精(蒸)馏残渣、表面处理废物等危废,确保完成年度危废清理目标任务。三是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的环境安全风险,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分布档案,重点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四是加大危废执法打击力度。结合“清水蓝天”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转移危废量大和运距远的产废单位,国、省控产废单位及规范化考核不合格的产废单位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医疗废物和实验室危险废物专项监督检查,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10、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场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牵头单位:区市容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11、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水平,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简易填埋垃圾场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同时,督促针对存在问题的大宗固废堆存场所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牵头单位:区市容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12、强化加油站等地下油罐防渗措施监管。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13、规范污泥处置,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逐步提高,2020年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园区

  14、切实控制农药、化肥使用,完成省、市下达的单位耕地面积农药和化肥使用量控制任务。

  牵头单位:区农林水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5、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牵头单位:区农林水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16、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以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依据,有序推进全区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区农林水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7、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防控。一是全面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2018年4月底前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六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完成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二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填报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区国土局、环保局、经信局、规划分局应在2018年6月20日前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共同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报告或方案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牵头单位: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规划分局

  责任单位:各园区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8、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牵头单位:区国土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规划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9、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在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业地质调查评价等工作中,查出农产品超标和耕地轻度污染较为集中的镇(街)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区农林水局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到2020年,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1.99万亩,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6.45万亩,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果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3.32万亩,并按照省、市农用地土壤详查结果适时、适度进行相应调整。

  牵头单位:区农林水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区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以及上述工作任务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激励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

  (二)建立定期调度督查制度。实行“月调度,年督查”,各部门每月底上报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区直各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每年11月20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年度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区环保局每年12月1日前向区政府报送全区年度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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