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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从“混改”到“科改”,国企改革越来越聚焦,深度和广度都将超越以往,今后国企混改将越来越多与产业改革融合,多路并进,民航业、零售业、科技型企业等混改预期升温,机制改革力度也将加大。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国企混改战略投资者选择的建议1

  2015年中央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后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将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国企混改的重要路径。为什么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和效益如此重要呢?正略咨询认为这要追溯到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起源。公元前121年汉代名将霍去病成立山丹军马场,专供汉朝战争用马,被视为国有企业雏形。正是因为国有企业的起源与国家政治、发展需求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独特的“中国式内部人控制”模式深深植根于国有企业血脉。因为有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动力不强、经营效率不高,而面对国家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高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考虑离开政府这颗大树,以打开大门迎接市场机制进入的方式提高经营能力。而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正是国企市场化建设的重要路径,“外部人”带来的资源与市场压力能促使国有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达到提高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致上谈兵是以致金研究团队为主的实务研究型自媒体平台,成员全部为PPP、不动产、地产、银行、信托、私募、证券、保险、律所、会计所等方向的专业精英人才。平台以投融资、风控、法务、财务、税务为专业依托,主攻不动产、PPP、军民融合、文化娱乐及资本市场的PE/VC、IPO、新三板、并购重组、银行、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基金管理、融资租赁、财富管理等业务方向的政策分析及法律、财税实操研究,研究成果目前在业内已广为传播。

  这条路径,绝不仅是出售股权和更改董事会组成那么简单。正略咨询通过分析大量案例总结出国有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大操作难点:引战略投资者之前如何进行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企业估值?以什么标准和条件筛选战略投资者?如何确定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

  难点一

  引战略投资者之前如何进行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企业估值?

  估值是国企混改的必要步骤也是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基础。对内,估值可以帮助国企厘清自身发展现状和资产规模;对外,是国企确定股价、股比、设计方案的基石。估值过高影响战略投资者进入的积极性,估值过低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政策要求,国有企业需要引入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企业估值,既要携手合作,避免造成测算偏差或时间偏差,又要保持距离,保证估值公允。此外,估值方案需要上级部门的层层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目标国企对估值方案的合规性应反复检查。针对这些问题,正略咨询给出以下三条建议:

  建议一:参照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12号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针对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为、核案与准备、监督检查都做出了详细说明,国有企业应该严格执行。

  建议二:尽早引入专业估值公司

  根据正略咨询多年服务经验,建议将估值公司入场环节从方案完成后提前到方案设计阶段,尽早让设计方案的咨询公司(如有)与估值公司接洽,此举措的好处有:

  ·国企/咨询公司(如有)可以通过与估值公司的沟通了解其工作思路、传递需求,灵活调整;

  ·估值公司对企业诉求更清晰,可以准确的建立估值模型。

  案例分析:

  某国有投资公司战略投资者引入项目

  该国有投资平台希望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业务拓展,实现自负盈亏;资产种类繁多、财务数据分散,估值难度大。在实际操作中,创新性的邀请方案设计公司与第三方估值公司同时入场进行前期磋商和初步估值模型构想,增强了方案测算的精准度,提高了效率……

  建议三:合理选择估值模型

  根据正略咨询研究,目前有三种可靠的估值方法应用在国有企业估值当中,分别是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

  成本法是通过获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并从中扣减价值损耗,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计算公式: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型损耗或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收益法是根据预期资产收益经折现或资本化处理来估计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被评估资产评估值=∑ni=1未来各期资产的预期收益(1+折现率)i 。

  市场法是通过比较评估资产与参照交易资产得来的,并参照交易资产的市场价格来衡量评估资产的价格,并进行调整。市场法的思路是在资产市场中寻找被评估资产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然后比较被评估资产替代品与被评估资产的差异,比较分析这些差异并进行调整,准确的评估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计算公式为: 被评估资产评估值=[∑ni=1(参照物成交价×各项因素调整系数)]n。

  一般三种资产评估的结果为:收益法评估出的价格>市场法评估出的价格>成本法评估出的价格。上市国有企业因为财务数据完善、易于查找参照交易,经常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国有企业可以综合运用者三种测算方法构建模型,提高估值精准度。

  案例分析:

  Case 1:上市公司云南白药估值64.98元/股作为混改入股价格

  云南白药的估值主要运用了市场法和收益法,参考了行业市场价格乘数,同时与身的经营情况紧密相关,包括公司市盈率,判断股价是否存在高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变化情况等……

  ——正略专家访谈

  Case 2:某未上市汽车集团估值

  该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计划下一步上市。方案设计阶段采取较为简便的市场法进行初步估值。具体做法是收集行业近3年的平均市盈率,结合公司近年利润总额,利用公式得出初步价值估计。

  公司价值=市盈率*公司利润额

  ——正略专家访谈

  难点二

  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

  筛选战略投资者对许多国有企业来说是一件难事。首先,想要参加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内外的优质企业很多,这些企业分布在各个行业,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国企如何在众多企业中选定最适合自身发展的一个或者几个企业犹如大海捞针;其次,筛选战略投资者过程需要成本,无论是引入第三方咨询公司还是企业内部编制方案都需要消耗人力和时间,如何高效率地选出合适的战略投资者成为国有企业混改一大难点。正略咨询综合多年服务经验认为,综合考虑上级部门要求和目标企业五个方面的发展诉求是最有效地筛选方式。

  建议一:考虑上级企业要求

  筛选战略投资者应考虑上级部门的要求。在引入战略投资者之前上级企业往往会根据地区发展要求出台政策文件规定目标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大致范围和数量,目标企业需要在充分理解上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筛选,一方面可以缩小范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减小方案审批不通过的风险。

  建议二:考虑自身发展诉求

  目标企业也要综合考虑自身发展需求,包含战略需求、业务需求、管理需求、竞争需求与资本运作需求:

  1、战略需求指目标企业对自身发展的定位和目标。比如某煤业国企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以煤为本,相关多元”的发展战略,如果混改引入战略投资者则需要注意业务多元化不能只突出主营业务的发展;

  2、业务需求包含业务剥离、业务协同、业务拓展、业务转型几种情况,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需根据业务规划进行战略投资者定位,确保其资源和强项为企业所需。广州无线电集团业务线包括无线通信导航、金融智能设备等,于2014年底进行混改,引入海格通信、武装押运公司、移动互联网公司等多家战略投资者,构建了金融全外包产业链和全国性服务网络体系,快速实现业务扩展和转型;

  3、管理需求较为复杂,企业想要提升公司治理涉及到人、财、事等多方面的协调,适当的战略投资者能协助国企进行提升。如重庆商社有限公司引入同业龙头企业作,在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也借鉴了它们的经验。最终,于2015年实现整体上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4、关注竞争需求的国企往往在市场上遭遇了较为强悍的竞争者,希望通过合作的方式“化敌为友”,增强效益。青岛港集团是国内特大型港口公司,从事原油、粮食等各类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2017年5月,该企业引入中远海运集团,搭建多元化股权结构;同时,两企业共同优化了港口产业规划布局减少了同业竞争;

  5、随着国企证券化的发展,资本运作需求也成为引入战略投资者重要考量之一。四川航空集团以“资本效率化”作为发展创新点引入金石租赁、富航基金公司等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混改,这些金融平台又进一步引进不同资本主体,促进国有资本流动,加速资金流转。

  在实际混改中,五大因素往往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国企应综合考虑做出合理的决定。

  具体操作可参考以下模型,结合上级公司对目标国企发展大方向的界定缩小筛选范围,确定大致数量;然后,利用第三方公司制定详细的产业定位,锁定战略投资者选择范围;最后,目标国企将方案提交上级审核通过,进行公开招标,与锁定范围内的、同时来应标的战略投资者洽谈具体事宜。

  难点三

  如何确定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第三个难点是如何确定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意味着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过大易产生国有资本丧失对企业控制的风险,尤其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等重大领域的国企是十分危险的;持股比例过小不利于激发战略投资者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也无法借鉴其公司治理模式。正略咨询认为,要确定合适的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需要从企业资金量需求、政策要求和董事会控制权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企业需要多少资金?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估值和公开竞价后,卖出多少股份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其次,关于战略投资和员工持股两大类股权比例的政策要求。国家发改委2016年133号文中提到“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国家发改委2015年22号文中对不同分类的国有企业持股比例有明确要求:“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可相对控股或参股;商业二类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需保持控股地位;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经营,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最后需要考虑的是国有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在董事会中需要多少控制权。综合这三个方面因素,确定战略投资者持股的大致比例范围。

  通过收集12家国有企业混改持股比例数据,我们发现,上市国有企业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非上市企业,大致范围在10%-20%,主要原因包括:

  1、上市平台融资渠道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动力较弱;

  2、公众持股挤占了一部分持股比例;

  3、非上市国有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持股一般不超过30%,并尽量保持国有资本的相对控股地位。

  后记

  本文介绍了国有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混改过程中的三大难点以及解决办法。其实国有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过程好比从恋爱步入婚姻,所谓“恋爱容易结婚难”,双方一碰面电光火石,相见恨晚只意味着一场幸福的“偶遇”,理性考虑、审慎选择才是走入“长久婚姻”的基石。(来源:正略咨询国企改革研究课题组)

  致上谈兵是以致金研究团队为主的实务研究型自媒体平台,成员全部为PPP、不动产、地产、银行、信托、私募、证券、保险、律所、会计所等方向的专业精英人才。平台以投融资、风控、法务、财务、税务为专业依托,主攻不动产、PPP、军民融合、文化娱乐及资本市场的PE/VC、IPO、新三板、并购重组、银行、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基金管理、融资租赁、财富管理等业务方向的政策分析及法律、财税实操研究,研究成果目前在业内已广为传播。

  关于国企混改战略投资者选择的建议2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突破口,推进国企国资改革的广度、深度前所未有。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本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加注重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规范和实际效果。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手段,以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混改,着重解决国有企业运营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与各类社会资本融合发展,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各所有制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简单的资本对接或资源叠加,是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深度和广度的融合发展。混改合作对象的选择对于整个改革的推进至关重要,一个好的战略投资者可以给国企带来很多资源或者具有竞争力的市场要素,反之,如果战略合作者选择不当,在混合后有可能存在磕磕绊绊,甚至导致失败的案例产生。结合当前国企混改推进情况和国企混改发展需求,建议各地在确定目标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和标准自由组合谨慎予以甄选。

  一、战略选择原则和标准

  (一)有较强的改革意愿和共同的发展理念

  战略投资者应具有强烈的参与改革意愿,通过合作双方认可的价值理念、设定的共同发展目标及混改项目等,能够在合作的基础上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实现共赢。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一难题是思想上的认识,是改革的决心和合作的意愿。从实践改革的情况看,有的地方为了应付中央和上级部署要求,进行“拉郎配“式的混改,简单的认为在国有企业中加入了非公资本就实现了混改目标,而不考虑混改所追求的价值提升。有效开展合作,一定是要建立在双方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这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所有进程的前提条件。企业应结合发展需要,选择理念一致、发展目标趋同、有产业协同意识的合作者,对自身进行补短板或双方强强联合。否则,企业混改后,由于股东之间发展目标和理念出入太大,不同股东追求不同的长中短期利益,产业资源又互不相关,混改将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混改的战略投资者对企业的文化理念较为认可,并在相互的合作中,能够就混改项目有关合作重大问题达成共识。混改推进中人的因素非常重要,如不注重文化融合就会导致内部纠纷不断,违背改革初衷,企业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局面也将复杂。战略投资方应认同混改企业的发展战略,同时能够持续从资源、资金、技术与人才等方面促进混改后的企业产业的提升与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双方存在相互的资源需求互补关系,合作双方就战略定位、方向、目标、发展规划、战略举措等进行认真系统的再思考,从而使自己的战略更加清晰,更加符合国有经济赋予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所在产业发展的方向,这样对混改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才能实现可持续提升。

  (二)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较高的信用评级

  诚信是企业立足社会的基本规范,是市场经济的企业市场发展的基石,而诚信经营则是企业实现“双赢”和“共赢”的基本原则。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尤其关注企业经营者的诚信问题,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很难被选择为战略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市场信普和较高的信用评级的战路投资者,在融资和金融市场上具有较好的形象,能够增强国内外市场对混改成功的信心。企业市场信普是能给企业带来利润与财富的重要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声普是企业的一种持久的竞争优势与战略资源,可以帮助企业取得更大的成功。一个具有良好市场信普和影响力,代表广泛公众利益的投资者,是国企混改意向投资者选择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建议战略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且有效存续3年以上的公司或投资机构,近3年来连续盈利并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在市场上和行业内部有较好的口碑。通过企业在审计、税收、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有无不良记录来判断企业的诚信情况,例如,如果企业存在一些信普方面的法律纠纷败诉案件,可以初步判断此类企业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不宜作为最佳投资者予以考虑。

  (三)有较强的治理能力和行业竞争优势

  战略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险防控机制,在进行国企混改合作中,能够提供风险管理、内控建设与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国企混改战略投资者在其所生产经营的领域或行业内具有带动示范效应,通过混改能够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战略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行业优势,属于国内外顶尖企业或者机构的前列,是靠实力、业绩、贡献逐步树立起来的自身的竞争优势,能够成为其他企业的标准和标杆。这些竞争优势包括较大的规模和持续良好的业绩表现,或者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卓越的产品和服务、较高的国际化水平等。战略投资者在合作过程中,可以从投资创新能力、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社区与环境责任、吸引与留住人才、国际经营运作能力等综合方面,提高混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有高度关联的产业链或价值链

  引进战略投资者应突出战略协同和产业链价值链的增量。产业链延伸是一种有效的市场资源,它体现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产业关联性越强,产业链条越紧密,资源的配置效率也越高。通过产业价值链的整合不但可以将不同优势环节的企业相联系,实现产业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都达到最优,进而实现企业产业价值链整体最优。通过引进具有高度关联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战略投资者,使原来国有企业单一的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相融合,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从战略协同及业务合作价值、出资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合法合规等方面综合评议,选择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战略协同优势或潜在价值的战略投资者。产业价值链的有效融合,不仅能够使混改后的企业进行的创新符合市场需求,而且还能快速实现企业自身的创新,在生产创新中与上下游环节协同发展,迅速地将技术创新转换为新产品并高效地推向市场,进而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使得整条产业价值链及其各环节企业处于有利地位,真正实现多赢的局面。

  (五)有坚实的实业基础或关键核心的资源

  战略投资者应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与目标混改企业资产规模和行业地位相匹配。筛选意向投资方时候,需要重点考察其所拥有的核心资源,是否具有国有企业所需要的技术、人才等战略性资源,能够通过资源整合、业务融合、业务板块的进一步优化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是否具有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制度动力和体制机制动能问题,使目标混改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目标战略投资者的核心资源是能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资源或者生产要素,能够给企业未来发展带来的价值以及加快国有资产增值的能力,具备长期充足的资金保障,拥有专业的行业管理人才及能力,并能够形成双方业务协同发展。包括产业资源,资本资源、管理和运营要素等。产业链上下游发展资源,能够与行业的发展有效绑定。资本盗源未来会持续不断带来资金以及资本层面上的助力,管理和运营机制要素有利于国企管理上的监督或者运营效率的调整。

  (六)有相对长期的持股计划和追求长期战略利益战略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和长期合作原则。投资锁定期至少不低于三年,体现对混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与承诺,应该着眼于构建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而不能着眼于短期投资或策略性套利。意向投资者经营稳健,能够接受目标混改企业的经营理念,并且有做长期投资者的意愿。具有长期的持股行为,着眼于构建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二、不宜合作的混改战略投资者考虑因素

  国企混改推进过程中,对其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是一个全方位、系统性和复杂的工作,需要在制定规则、设计方案和明确目标等基础上,运用财务类和非财务类的指标对战略投资者的资金、技术、市场、社会信用、企业文化、产业发展以及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以上所提到的六条只是较为主要的正面综合评价因素,另外,除了积极的因素外还需要考虑不宜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排除条件。结合各地试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失败案例和经验教训,结合当前国企混改实际,建议反向混改战略投资者选择原则和标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排除不适宜作为混改合作的战路投资者。

  一是不能认同混改企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投资者。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用一种体制及机制替代另一种体制机制,也不是两种不同文化理念的企业进行简单的组合,而是两种各有优劣的体制取长补短,从机制上真正实现融合。推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混”和“改”,发挥国有企业规范性优势的同时,引进和发扬民营企业等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的灵活性优势。但是,如果从价值取向上不能认同,一旦结合,有可能造成与混改目标相反的结果。因此,合作双方不能仅在财务实力、资源等外在条件上进行考量,而是更注重在价值追求和产业理想上找无排异反应的合作伙伴。

  二是不能有效处理好员工问题的目标合作者。一方面,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传统的老国企,背负着大量的历史性包袱,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和责任和拥有低效辅业资产以及大量的冗员,战略投资者在进入国有企业前往往都会把这些问题的解决作为合作的前提条件,也是战略投资者较为关心和担忧的难题,历史遗留问题和老员工问题的有效解决也是关系到混改后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健康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当社会资本在进入劳动密集型国企时,对涉及员工的疑难问题、历史问题、当期问题和未来问题都要高度重视,并根据混改后企业的发展目标能够制定合理的安排,如果目前还不擅长处理员工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回避舆这类企业的合作。

  三是参与混改是以追求快速回报为目标的社会资本。战略投资是一种市场化背景下的并且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产权交易行为,所追求的目标必然与利益息息相关。然而,国企混改是一项长期推动和需要时间周期的企业内外改革行为,对于急于追求回报的社会资本,与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国企进行股权合作,尽管混合后可以改变国企的现状,但改变的程度与速度还是会有很大的差距,在这点上如果战略投资者要求过高或者对于投资收回周期要求较急,那么受利益驱使,可能在合作过程中重回报而忽略双方在节奏上和利益追求上的差异。

  四是没有持续投资实力的非公资本。并非任何机构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者机构都成为合格的战略投资者。规范化、主业突出、业务关联紧密、企业文化认同度高、追求长期的投资利益、积极参加公司治理应当是一个具有实力的积极战略投资者具备的持续投盗的基本要求。没有持续投资实力的民营企业或者机构,并不适宜作为混改合作对象。

  五是不愿意且没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的合作者。国企不可避免要承担应该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尽管通过“放管服”等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促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社会公共属性,比如企业改制中不允许大规模裁员、经营困难时不让减员等等。如果目标战略投资者目前拒绝承担超出能力之外的政府责任,则尽量避免参与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和准公益性质的国企混改。

  (作者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体管所副研究员)

  关于国企混改战略投资者选择的建议3

  战略选择原则和标准

  01有较强的改革意愿和共同的发展理念

  战略投资者应具有强烈的参与改革意愿,通过合作双方认可的价值理念、设定的共同发展目标及混改项目等,能够在合作的基础上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实现共赢。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一难题是思想上的认识,是改革的决心和合作的意愿。从实践改革的情况看,有的地方为了应付中央和上级部署要求,进行“拉郎配”式的混改,简单的认为在国有企业中加入了非公资本就实现了混改目标,而不考虑混改所追求的价值提升。有效开展合作,一定是要建立在双方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这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所有进程的前提条件。企业应结合发展需要,选择理念一致、发展目标趋同、有产业协同意识的合作者,对自身进行补短板或双方强强联合。否则,企业混改后,由于股东之间发展目标和理念出入太大,不同股东追求不同的长中短期利益,产业资源又互不相关,混改将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混改的战略投资者对企业的文化理念较为认可,并在相互的合作中,能够就混改项目有关合作重大问题达成共识。混改推进中人的因素非常重要,如不注重文化融合就会导致内部纠纷不断,违背改革初衷,企业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局面也将复杂。战略投资方应认同混改企业的发展战略,同时能够持续从资源、资金、技术与人才等方面促进混改后的企业产业的提升与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双方存在相互的资源需求互补关系,合作双方就战略定位、方向、目标、发展规划、战略举措等进行认真系统的再思考,从而使自己的战略更加清晰,更加符合国有经济赋予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所在产业发展的方向,这样对混改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才能实现可持续提升。

  02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较高的信用评级

  诚信是企业立足社会的基本规范,是市场经济的企业市场发展的基石,而诚信经营则是企业实现“双赢”和“共赢”的基本原则。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尤其关注企业经营者的诚信问题,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很难被选择为战略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较高的信用评级的战略投资者,在融资和金融市场上具有较好的形象,能够增强国内外市场对混改成功的信心。企业市场信誉是能给企业带来利润与财富的重要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声誉是企业的一种持久的竞争优势与战略资源,可以帮助企业取得更大的成功。

  一个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和影响力,代表广泛公众利益的投资者,是国企混改意向投资者选择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建议战略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且有效存续3 年以上的公司或投资机构,近3 年来连续盈利并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在市场上和行业内部有较好的口碑。通过企业在审计、税收、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有无不良记录来判断企业的诚信情况,例如,如果企业存在一些信誉方面的法律纠纷败诉案件,可以初步判断此类企业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不宜作为最佳投资者予以考虑。

  03有较强的治理能力和行业竞争优势

  战略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在进行国企混改合作中,能够提供风险管理、内控建设与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国企混改战略投资者在其所生产经营的领域或行业内具有带动示范效应,通过混改能够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战略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行业优势,属于国内外顶尖企业或者机构的前列,是靠实力、业绩、贡献逐步树立起来的自身的竞争优势,能够成为其他企业的标准和标杆。

  这些竞争优势包括较大的规模和持续良好的业绩表现,或者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卓越的产品和服务、较高的国际化水平等。战略投资者在合作过程中,可以从投资创新能力、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社区与环境责任、吸引与留住人才、国际经营运作能力等综合方面,提高混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04有高度关联的产业链或价值链

  引进战略投资者应突出战略协同和产业链价值链的增量。产业链延伸是一种有效的市场资源,它体现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产业关联性越强,产业链条越紧密,资源的配置效率也越高。

  通过产业价值链的整合不但可以将不同优势环节的企业相联系,实现产业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都达到最优,进而实现企业产业价值链整体最优。通过引进具有高度关联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战略投资者,使原来国有企业单一的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相融合,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从战略协同及业务合作价值、出资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合法合规等方面综合评议,选择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战略协同优势或潜在价值的战略投资者。

  产业价值链的有效融合,不仅能够使混改后的企业进行的创新符合市场需求,而且还能快速实现企业自身的创新,在生产创新中与上下游环节协同发展,迅速地将技术创新转换为新产品并高效地推向市场,进而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使得整条产业价值链及其各环节企业处于有利地位,真正实现多赢的局面。

  05有坚实的实业基础或关键核心的资源

  战略投资者应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与目标混改企业资产规模和行业地位相匹配。筛选意向投资方时候,需要重点考察其所拥有的核心资源,是否具有国有企业所需要的技术、人才等战略性资源,能够通过资源整合、业务融合、业务板块的进一步优化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是否具有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制度动力和体制机制动能问题,使目标混改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目标战略投资者的核心资源是能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资源或者生产要素,能够给企业未来发展带来的价值以及加快国有资产增值的能力,具备长期充足的资金保障,拥有专业的行业管理人才及能力,并能够形成双方业务协同发展。包括产业资源,资本资源、管理和运营要素等。产业链上下游发展资源,能够与行业的发展有效绑定。资本资源未来会持续不断带来资金以及资本层面上的助力,管理和运营机制要素有利于国企管理上的监督或者运营效率的调整。

  06有相对长期的持股计划和追求长期战略利益

  战略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和长期合作原则。投资锁定期至少不低于三年,体现对混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与承诺,应该着眼于构建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而不能着眼于短期投资或策略性套利。

  意向投资者经营稳健,能够接受目标混改企业的经营理念,并且有做长期投资者的意愿。具有长期的持股行为,着眼于构建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不宜合作的混改战略投资者考虑因素

  国企混改推进过程中,对其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是一个全方位、系统性和复杂的工作,需要在制定规则、设计方案和明确目标等基础上,运用财务类和非财务类的指标对战略投资者的资金、技术、市场、社会信用、企业文化、产业发展以及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

  以上所提到的六条只是较为主要的正面综合评价因素,另外,除了积极的因素外还需要考虑不宜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排除条件。结合各地试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失败案例和经验教训,结合当前国企混改实际,建议反向混改战略投资者选择原则和标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排除不适宜作为混改合作的战略投资者。

  01不能认同混改企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投资者

  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用一种体制及机制替代另一种体制机制,也不是两种不同文化理念的企业进行简单的组合,而是两种各有优劣的体制取长补短,从机制上真正实现融合。推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混”和“改”,发挥国有企业规范性优势的同时,引进和发扬民营企业等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的灵活性优势。但是,如果从价值取向上不能认同,一旦结合,有可能造成与混改目标相反的结果。因此,合作双方不能仅在财务实力、资源等外在条件上进行考量,而是更注重在价值追求和产业理想上找无排异反应的合作伙伴。

  02不能有效处理好员工问题的目标合作者

  一方面,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传统的老国企,背负着大量的历史性包袱,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和责任和拥有低效辅业资产以及大量的冗员,战略投资者在进入国有企业前往往都会把这些问题的解决作为合作的前提条件,也是战略投资者较为关心和担忧的难题,历史遗留问题和老员工问题的有效解决也是关系到混改后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健康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当社会资本在进入劳动密集型国企时,对涉及员工的疑难问题、历史问题、当期问题和未来问题都要高度重视,并根据混改后企业的发展目标能够制定合理的安排,如果目前还不擅长处理员工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回避与这类企业的合作。

  03参与混改是以追求快速回报为目标的社会资本

  战略投资是一种市场化背景下的并且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产权交易行为,所追求的目标必然与利益息息相关。然而,国企混改是一项长期推动和需要时间周期的企业内外改革行为,对于急于追求回报的社会资本,与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国企进行股权合作,尽管混合后可以改变国企的现状,但改变的程度与速度还是会有很大的差距,在这点上如果战略投资者要求过高或者对于投资收回周期要求较急,那么受利益驱使,可能在合作过程中重回报而忽略双方在节奏上和利益追求上的差异。

  04没有持续投资实力的非公资本

  并非任何机构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者机构都成为合格的战略投资者。规范化、主业突出、业务关联紧密、企业文化认同度高、追求长期的投资利益、积极参加公司治理应当是一个具有实力的积极战略投资者具备的持续投资的基本要求。没有持续投资实力的民营企业或者机构,并不适宜作为混改合作对象。

  05不愿意且没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的合作者

  国企不可避免要承担应该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尽管通过“放管服”等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促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社会公共属性,比如企业改制中不允许大规模裁员、经营困难时不让减员等等。如果目标战略投资者目前拒绝承担超出能力之外的政府责任,则尽量避免参与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和准公益性质的国企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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